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13)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49.人的流动与资金的非流动避税法 当纳税人游离于不同国度之间,而其财源和资产保留在某一国境内,而构成人动 资金不动的情况,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纳税入可将财物置于一低税国或低税区,实行 人财分离,同时纳税人可将其活动安排在低消费区或低费用区(如香港居民将财产留在 香港,本人在大陆活动)。这样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资金财产非流动的好处,而且可以 获得人员流动在税收上的好处。例如,一纳税自然人移居到国外,但仍在原移出国工 作,这样,他就可避开原移出国的部分税收管辖。特别是当避开这部分税收十分重要 时,这种作法比较有效。当然这种避税方法适用范围较小,只有当纳税人有可能选择 低税住宅区和低税财源地时才有可能使用。 50.人的非流动与资金的流动避税法 这是在当今国际社会引起广泛重视的跨国避税方式。对法人来说,有两种具体形 式体现这种避税:(1)通过转移收入或利润;(2)通过建立所谓基地公司避税。 恰当地说,在收入转移与避税之间划上一道绝对的等号是不合适的。从经济意义 上看,在经济活动已经大大国际化的今天,正常的收入转移是无可非议的行为。只有 当来自国内来源的收入被转移到国外一个税率低于母国税率的管辖权范围之内时,才 会产生避税问题。公司间精心安排的管理活动能够给税务当局产生一种那一收入是产 生于国外的印象。这在多大程度上是避税的合法形式,尚属值得争论的问题。如果一 项收入来源是经济意义上的部分转移,问题就会变得更难回答。 从本质上讲,收入、利润、资金的跨国移动和跨国避税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联系, 也没有哪个国家和地区把两者等同起来。然而,事实上,这种收入利润、资本的转移 确实给跨国避税活动带来大量机会。比如,收入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从纳税 地区移到国际避税地或自由港,这种转移都构成事实上的避税。此外,纳税法人还可 以通过一些管理上的技巧,给主管税务当局造成来自当地收入最少的印象,如企业为 扩大规模和发展生产而进行的经济性跨国移动,很难被税务当局认为是避税而进行的 移动。这样,公司的利润收入和缴纳的税款税额就会有很大的变化。 基地公司与跨国移动不同,它是指在一个对国外收入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国家建立 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并不发生在该国,而是以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在国 外从事和进行经营活动,当其国外收入汇回该公司时,可以不履行或少履行纳税义务。 显然,“基地公司”具有避税地的某些性质,它通过公司内部的业务及财务往来很容 易实现跨国避税。如果“基地公司”在实行内部统一核算的情况下,还与其它国家进 行贸易和金融活动,那么它所能实现的避税范围和避税程度就还会扩大。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