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15)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53.虚设机构避税法
虚设机构是指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置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
的产品直接销售给另一国的货物,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的情况下,制造出
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帐上,达
到避税目的。例如,美国某一国际投资公司--福特汽车公司想利用避税地获取好处,
在避税地巴哈马群岛设立一个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向巴哈马出售一万辆汽车,虽然
这笔交易没有经过巴哈马子公司中转,但特特汽车公司的销售收入转入到巴哈马子公
司的帐上,利用巴哈马免税优惠达到避税目的。只要子公司不把母公司应得的股息汇
回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便可长期占用这笔交易所得应缴纳的税款。
54.虚设信托财产避税法
虚设信托财产是指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把它的财产
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从而达到避税目的。例如,加拿大摩尔公司在百慕大设立
一个信托公司,并把远离百慕大的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随后把这笔财产的
经营所得挂在避税地信托公司的名下,从而避开纳税义务。摩尔公司通过虚设财产不
仅可避掉这部分财产所得应纳的税,而且还可以用这笔资金在百慕大从事消极投资牟
利,获取不纳消极投资所得税的好处。
55.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的避税法
采用这种方法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地设置的各种从事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公司。
它们通过为购买、销售和其它交易开发票的方式,将来自销售或其它来源的收入的利
润从高税区转移出来,避开纳税义务。具体的方法是:避税地贸易公司从某海外联属
企业或其它企业购买货物,然后按盈利价格出售给本公司设在另一地方的联属公司,
使利润留在避税地贸易公司。货物从甲国转移到乙国,又从乙国转移到丙国,而帐面
价格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避税地”贸易公司的低价格购入和高价售出上。例如,美国
福特公司把售给巴哈马子公司的汽车以人为的方式压低到母公司没有赢利,甚至亏损
的程度,以便通过价格再分配将出售汽车的真实所得全部体现在子公司帐上。只要子
公司不把母公司应得的股息汇回美国,母公司就可逃掉因出售汽车而应纳税款。而且
当避税地子公司利用这笔钱在当地购置房地产时,还可以免交财产税,出售这些财产
也不必纳资本利得税。
56.金融机构避税法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利用避税地可以从事特殊业务活动。许多国际避税地都有种
种繁多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多为银行或信托公司。它们从事庇护外国消极投资收入
的业务,为外国投资者掌握存款,并为各种公司及附属机构提供经营管理和便利条件。
例如,设在我国香港的金银财务公司,实际上就是为了某一大集团的利润提供内部贷
款,充当中间人并有时为第三方提供资金的金融公司。该公司常常为其所服务的集团
内诸成员之间转送贷款,它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为该集团内部实际支付的借贷利息少
纳税或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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