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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18)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61.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本国政府在征税时,对本国母公司将其从国外子公司取得的已纳过 税的股息收入,从应向本国政府缴纳的税款中扣除,这是因为,居住国母公司与其国 外子公司并不是同一经济实体,而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居住国公司在本国缴纳所得税 款时,不能把其国外子公司的所得并入母公司总所得内计算。母公司所能计算的只是 它作为国外子公司的股东所取得的股息,还原为子公司取得的所得部分。还原公式为: 还原所得=母公司所得股息+国外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外国子公司纳税后 的所得 由于居住国母公司不能把国外子公司的所得全部并入自己的总所得内计算,因此 它不能把国外子公司缴纳的国外所得税税款全部从本身应纳所得税额内直接进行抵免。 母公司所能抵免的,只是按照它取得的股息占外国子公司纳税后净所得的比例,推算 出母公司承担的国外子公司所得税额。 母公司所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税额为: 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获得的股息/外国子公司纳税后的所得 或者母公司所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税额为: 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毛股息/(1-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税率) /外国子公司税前所得 在运用这两个公式时,如果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的所得税没有超过抵免限额 则可进行抵免。 62.综合限额抵免与分国限额抵免 综合限额抵免与分国限额抵免属于抵免法中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着眼点和其内 容上的差异,我们在此单独论述。 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有时会同时从几个国家获得收入,因此同时向这些国 家履行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抵免限额对纳税人来说致关重大。抵免限 额一般是指某国政府对本国跨国纳税人在国外所纳税款允许抵免的最高额度。抵免限 额有综合限额抵免和分国限额抵免两种。 综合限额抵免是把几个非居住国的所有所得加在一起计算出一个统一限额。如果 跨国纳税人在某国取得的收入超过它应分摊的限额,而从另一个国家取得的收入低于 应分摊的限额,两者相抵,纳税者可以避免分别计算的不利结果。 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综合抵免限额=纳税人全部所得应纳本国政府所得税款×纳税人在其它各国的所 得合计额/纳税人来自本国和其它各国所得总额 由于综合限额抵免可以把跨国纳税人在外国纳税人高于或低于居住国税率的差额 拉平,从而为跨国避税创造了一些有利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体现在高税区名义及实 际上为纳税人从低税区获得收入,避免纳税创造的有利可图的机遇和可能。 分国限额法是按照纳税人来自每一个非居民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这种方法对纳税人实际缴纳的非居住国税款高于本国抵免限额的超过部分不予承认, 低于限额的,要按居住国税率补缴。分国限额抵免公式是: 抵免额=纳税人全部所得的本国税额×(来自某一国所得/来自本国和所有外国的 所得) 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方法的特点是,跨国纳税人在这个国家有所得,而在另一个国 家没有所得或亏损的情况下,不会产生盈亏相抵现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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