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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12)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46.信箱公司避税 信箱公司是在选定的居住国中,依法组建的必要法人形式,经必不可少的登记注 册程序而形成的“纸面”公司。因而信箱公司的核心是公司的存在仅仅体现在纸上, 并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信箱公司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经济职能,象承担国外营业风险, 集中开对外贸易发票或保守营业秘密等,但如果其潜在的经济活动实际上是在另处进 行,仍要将这类公司归入信箱公司。例如一个在瑞士拥有法定活动中心,但全部管理 活动是在原西德进行的公司,在瑞士就是纸面公司。信箱公司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样 的:如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贸易公司等。在国际避税和国际偷漏税活动 中信箱公司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然而在很大程度上,信箱公司的地位及其交易能否 得到各国财政当局的承认,对纳税人说来是件麻烦事。 47.分支机构避税法 对跨国避税者来说,利用分支机构可以产生以下有利的避税效果:(1)总机构(包 括总公司,总经营机构)直接控制经营活动,可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减少填报帐表,审 计帐目和遵从公司法等多方面麻烦可以不公布或少公布财务资料。(2)可以免缴注册税 和印花税。(3)没有或者可以减少劳工及职员参与其活动。碰有机会时,可以较为容易 地实现转让定价。(4)可以避免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5)有 股份时,不会象子公司那样对外国参股有最低额和最高比例的要求,企业也无需有当 地股东或董事。(6)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将税后利润转移回国。(7)可以利用避免国际 双重征税有利形式,如免税法等。(8)总机构对国外分机构负法律责任。(9)国外新建 机构或企业在初期发生亏损时,可以冲减总机构的全部利润。 48.人员与资金流动避税法 人员与资金的流动是指自然人与法人连同其全部或部分所得来源及资产,一同移 居国外的行为。虽然一般认为资产就是所得的来源,但有些资产却不能产生所得。同 样,虽然收入的源泉是资产,但有些所得是来自无法转让且无法出售的权力。因此, 人员与资金流动在形式上有差异。 当纳税主体连同其收入来源或资产一并转移到国外时,常常可以达到完全避税的 目的(完全躲避纳税者本国的税收)。但是纳税主体本国按国籍课税,而纳税人是拥有 本国国籍的出国人时,该纳税人只能避开部分国内税收。如果一纳税法人在国外短期 经营且其雇员均拥有本国国籍,并且该纳税人在本国登记注册,那么该纳税人尽管在 外国经营期间避开国内某些流转税、财产税,但在所得和利益方面就很难避开国内的 税收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彻底移居国外或符合纳税人本国有关豁免国内税的法 律规定,才可免除其税负。 一般来说,任何留下的收入与资产,在移出国内一般要服从税收条约或规定,或 服从对非居民纳税人征税规定,如德国有称之为“展期的非居民纳税义务,对移居到 低税区的前居民纳税人留下的收入来源和资产,德国财政部将其视同仍属于居民纳税 人来对待,原税照收不误。如果在某个国家中,货物、资金和人有充分自由的流动权, 不受种种限制,就会为移居出境这种双流动式避税大开方便之门。不过,这种流动若 要付出为未实现利润纳税这样的代价,无疑将会缩小其活动的范围。非财政性措施, 比较典型的是外汇管制也能限制这种国际避税方式的活动范围。当纳税人实现移居之 后,奉行国籍区别的原居住国,对这类离境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工作可能是很麻烦的。 问题很快变成一种新的麻烦,移居出境者很可能在原居住国不申报或少申报。 总之,要实现人员资金双流动方式避税的一个先决条件是纳税人及拥有的财产, 资金等有充分或一定的流动自由,所受限制甚少。在国家管理甚严,自由度不高的国 家,这种避税法几乎没有用武之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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