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11)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44.收入成本转移避税
收入和成本的转移,是国际物资流动避税法中最常用的方法,号称“避税的魔术”,
是各国税务当局盯得最紧的地方。正是通过各种收入和成本的转移,纳税人才能在税
务当局面前呈现合法假帐,从而顺利避税,由此减轻纳税义务。错综复杂的各国税制
和千千万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给转移避税带来大量机会,因此转移法同时也是非法偷
漏税的手法。
当一个企业进行国外投资时,它可以在国外组建子公司和组建国外常设机构尤其
是在国外投资初级阶段,这是惯常采用的方式。如果经过认真考虑,企业决定采用常
设机构形式在国外投资,随着国外常设机构的建立,母国企业就成为总机构。这就产
生了如何在母国总机构与国外常设机构之间划分或分配企业全部经营成果的问题。国
际上通行两种利润分割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每一个常设机构视为单独企业,并将其
视为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依据这一方法常设机构实际上成了独立法人,它必须计算
自己的成本、利润,并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第二种方式是将一个总机构和它的常设
在外的所有机构视为一个法律实体,并将该法律实体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润分摊到每
一个常设机构身上。
成本,收入转移法中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关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用的支付。国
际上的惯例是对总机构支付给分支机构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者驻外常设机构支付
给总机构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用不允许作为成本扣除。因此总机构与常设机构之间
十分容易地利用相互之间的奖金,技术的帮助转移成本和利润,禁止企业之间的这种
类似独立法人之间的转让,对防止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不合理支付有重大作用。然
而这种国际上普通作法并不十分有效,纳税往往能够以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等形
式转移利润,躲避纳税。
45.基地公司避税
基地公司是一个常见词汇,这个概念的系统论述是由威廉·吉本斯于1956年在
《哈佛法律评论》中的第一篇文章中提出的。基地公司被解释为基地国概念中的一个
要素。吉本斯指出:一个公司的我国基地是一个对其国内法人得自本国之外的来源收
入,只征收可以忽略不计的所得税或资产税,或干脆不征这类收入的国家,这种国家
被称为基地国;出于与第三国进行经营的目的,而在一基地国中组建的法人或其它责
任公司称为基地公司。所谓第三国经营,包括通过代理人或分支机构进行的营业和借
于控股公司仅仅是为了收取外国子公司支付的利息、股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用这两方面
的活动,因为基地公司的基本特点是它被在基地国之外的企业合法地加以利用,这个
企业既可能是其股东或其它权益所有人生活的母国之外,也可能就在母国之内,从实
践中看,基地国已成为避税地或低税国的代名词,因而基地公司构成了避税地功能的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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