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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10)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43.物的流动避税 在国际避税中,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重要性不亚于人的流动,在某些方面反倒略 胜一筹。人的流动似乎有点过于显眼而被税务当局盯得很紧,在种种严格规定的束缚 中,变得有些笨手拙足。相比之下,在某些避税活动中,资金、货物或劳务流动产生 的效益有时比人员流动产生的效果更好。正因为如此,跨国纳税人对资金货物或劳务 流动避税法予以越来越密切的关注和研究。 避免成为常设机构避税法:绝大多数国家利用“常设机构”的概念作为对非居住 者公司征税的依据。“常设机构”的含义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 所。例如生产管理场所、办公室、工厂等有形物质,且存在时间不宜过短等。此外, 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代表非本国居民纳税人签订合同,接受订单时,也可以视为非居 民纳税人在中国设置的常设机构。这样看,事实上的常设机构要想避免以常设机构身 份出现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事情并不是这样。由于各国税法中有许多 大量减免规定存在,给避税活动带来了大量的机会。例如在我国分别与美国、加拿大、 比利时、丹麦、泰国、新加坡等国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下列内容不能视为常设机构:(1)以专为储存、陈列和交付本 企业货物或商品为目的而使用的设施。(2)以专为储存、陈列和交付为目的而保存本企 业货物或商品的仓库。(3)以专为另一企业加工为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 (4)以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和商品,或搜集情报的目的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5)以专 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为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6)专为(1)-(5) 所述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 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这些协定还明确指出: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任何其 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如果这些人照常进行其业务,不应认为缔 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同时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 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也不能据此认为 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公司机构。 上述公司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的好处是,他们可以根据所从事的一项或多项免税活 动实现避税,也足以利用服务公司避税。如果跨国纳税人的母公司是建立在避税地或 一个没有税收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这些作法的效果就会更为明显。例如1992年西班牙 利尔德纺织服装公司在荷兰鹿特丹市建立一个机构,其作用是为该公司搜集北欧国家 纺织服装信息。根据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这种专门用于信息、 情报搜集的办事机构不属于常设机构,因而不承担纳税义务。然而该公司仅1972年一 年就根据荷兰纺织服装市场的供求信息,为利尔德分公司成交两笔生意,价值2120万 元的适销产品很快运到荷兰鹿特丹市。在这过程中,尽管利尔德纺织服装公司驻鹿特 丹市办事处承担所有有关供货合同和规定订货数量的谈判和协商。但是由于该办事机 构最终没有在合同和订单上代表利尔德公司签字,荷兰财税部门也毫无办法。只得眼 睁睁地看其避税。 近几年来,由于不需设置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 生产周期的缩短,相当一些企业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免税期内实现其经营活动,并获相 当可观收入。这种突出式的短期经营方式给各国税务部门带来麻烦。例如韩国一些海 外建筑承包公司在中东、拉美国家承担数量很多的建筑工程。由于中东拉美一些国家 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半年以内获得的收入可免税,韩国海外建筑承包公司常设法在半 年以内,完成其建筑工程,免交这些国家的收入所得税。又如日本在70年代兴起了许 多海上流动工厂车间,这些流动工厂先后到亚洲、非洲、南美洲等地流动作业,海上 工厂每到一国,就地收购原材料,就地加工,就地出售,整个生产周期仅为一两个月。 加工、出售完毕,开船就走,无须缴纳一分钱税款。仅税款一项日本海上工厂就获得 成千上万美元,这方面的资料数据日方从未公布过,据估计从70年代到80年代末,日 本海上流动工厂躲避各国税收总额数亿美元之巨。1991年日本一公司到我国收购花生, 该公司派出的一个海上车间在我国港口停留27天,把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米,把花 生皮压碎后制成板后又卖给我国。结果我国出售花生的收入,有64%又返还给日本, 而日本公司获得花生皮制板的收入之后,未交分文税款。千百万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 就是我国和其他多数国家都对非居民公司的存留时间作了规定,日本公司就善于利用 这一时间规定,来合理合法避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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