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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14)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51.人员与资金非流动避税法 这种结合的存在,必定是以有前三种意义上的一次较早的流动为前题。这一较早 流动必须不是出于避税的动机,而且最初被认为是临时性的。但是,通过他们已经流 动这一事实,现在可获纳税的好处。例如,纳税人可能临时在国外工作并取得国外收 入。纳税人通过不必返回他的居住国或者直到财政年度终了或直到这个收入来源被确 认为不存在,因而不再是居住国的课税客体时为止,不必寄回他的资金,在可以获纳 税好处。通过人和资金的非流动是一个由其性质决定的很难制止的避税方式。这种方 式是各种因素巧合的结果,当纳税人最初临时流动到国外时,他的母国收入来源因其 不再流回国内而取消其母国身份,该纳税人不再向母国汇回收入,缴纳税款时,该纳 税人便可获得一定税收好处。 52.避税地综合利用 “避税地”一般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的 经济,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提高本国或本 地区技术水平,吸引国际民间投资,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一定区域和范围,允许并鼓 励外国政府和民间在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这种区域和范围被称为“避税地”。避税地可以是 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方便的城市,因此又称为“避税港”。 国际上有三种类型的避税地。一类是没有直接税的纯“避税地”。在这种避税地 没有个人和法人所得税,也没有净财富税,遗产税,赠与税。如巴哈马、百慕大、格 陵兰、新喀里多尼亚、开曼群岛、瑶鲁等。二类是普通避税港。这一种是对外国经营 者给予特别税收优惠。如新加坡、巴拿马、马来西亚、香港、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 瑞士、澳门、列支敦士敦、黎巴嫩、牙买加、按提瓜、巴林、巴巴多斯、塞浦路斯等。 三类是对经营投资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加拿大、希腊、爱尔兰、 卢森堡、荷兰、菲律宾等。 一个国家和地区若想成为国际避税地并非仅提供某一种或几种税收方面的便利就 行了。实际上,一个成功的避税地必须具备以下一些条件:第一,它必须在一种主要 税收方面给免征或减征的照顾,例如,对所得税减征或不征。这是成为避税地的主要 条件。第二,必须在政治上稳定,使投资者和经营者有足够的安全感。否则税收再优 惠也不能吸引投资者。第三,必须具备良好的交通便利条件,能满足投资者和经营者 的各种要求。良好的社会公共设施,健全的法律和金融服务,一流的娱乐环境和旅游 环境,以及发达的通讯网络,从而有效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税收损失补回来。 总的看来,避税地能为跨国投资者提供以下几方面好处: (1)一切有关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可以获得照顾,税收损失甚少,比如巴哈马联 邦规定,所有外国人及外国公司到巴哈马投资,银行及其它业务,可以免除个人所得 税和公司所得税,当局不审查他们开业经营的帐目,不干预他们的经营活动和经营方 向。投资者只需向当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缴纳一定注册费即可。 (2)“避税地”不仅提供减免税优惠,税种也比较少。相当一些避税地只征收所得 税,不征收财产税系列和资本利得税系列。 (3)“避税地”所有国政府在与其它国家签订税收规定时,要求允许非税收协定国 家的投资者将他们的持股总部设在“避税地”。对这些投资者从与避税地国家签有协 定的国家那里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减征或免征预提所得税。 (4)“避税地”为金融组织和机构提供方便。在“避税地”,外国银行开业业务 不受当地政府监督。当地政府对银行之间及与银行往来业务关系的实体和个人之间所 需保密的信息、文件等予以保证并严格遵守。此外,“避税地”的银行管理条例比较 松,银行开支费用低,因而许多金融组织和机构愿意到“避税地”设置机构,开展业 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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