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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4)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14.税收规避 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由于税法本身存在漏洞,使纳税人能够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 作出有利于避税的安排。纳税人的这种避税行为,当在一种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内(即国 内税收范围内)由于税法结构或法规上存在漏洞,缺陷,而在国际范围内,各国实施税 收管辖权原则的不一致,各国税法上的差别以及避税地的存在等因素有关。比如,一 个美国人在交纳个人所得税上,通过将自己的一部分所得捐赠给慈善机构,于是按照 美国税法的规定,享有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对这一捐献的扣除,扣除后的应税所 得,降到累进税率表中的较低档次中,于是减轻了税负,实现避税。再比如,关联企 业之间提供商品、贷款、劳务的租赁设备中,利用转让价格,从而降低或提高商品价 格、贷款利率、劳务费用,把交税国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以减少公司整体的税负, 这种避税行为,从法律角度上看,在税法没有作出确定关联企业转让价格中的标准以 前,投资按照自己的意图自行定价,不能认定它是违法的或不合法的。在法律上,也 不能说它是合法的,只有当确定关联企业转让价格的标准经过立法实施后,关联企业 之间按照法定标准进行定价才是合法的,不按法定标准定价就是违反税法规定的。但 是从跨国公司经营和投资角度看,商品交易中的价格确定,其高低难以找到一个公认 的标准。所以说,将所有避税行为都不加分析笼统地概括为“合法的”, 显然不符合实际。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的这种避税,国家财政会蒙受损失,但在 法律上又缺少确凿的依据,税务当局不可能象对待偷税、逃税那样予以法律制裁。为 了防止税收继续流失,只有通过完善税收立法,以堵塞漏洞。 15.税收法规的滥用 它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和税收条约的某些优惠和漏洞,人为减轻本人不应由其 享有的优惠待遇并使自己的应纳税事实符合税收法规和税收条约的有关规定,从而达 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种类型的避税,往往是在合法外衣的掩盖下,用欺诈手段进行 小儿科的违法行为。比如,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转让技术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 预提税,作为投资进口设备可以不纳税。这些规定给外商以可乘之机,我国外商投资 企业,大都既有外方投资进口的设备,同时又引进有关的专有技术。他们利用我方不 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价格,把技术价款隐藏在 设备价款中,以逃避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的预提税。还比如,我国对海外华侨回国进行 投资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奖励,这样外商往往在国外雇请中国的华侨,并以其名义回 大陆进行投资,实际上这完全是外国商人的一种避税措施。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滥用 税收法规或条约的逃税行为是经常发生的。这种现象的发现,与所谓“合法避税”还 有本质的区别。它们在表面上似乎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无懈可击,但是从实际看则是 以合法的外衣,用欺诈手段偷逃税收,与一般偷税无大区别。 16.材料计算避税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自己的成 本计算法。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购入价格随市场商品价格的波动而发生变 化,供不应求,材料价格就会上涨,反之,就要下落。我国近年来材料价格的变动已 充分说明这一点,材料用于产品生产,材料价格也就自然进入成本。但是在材料市场 价格处于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成本值的大小。通过影响 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对企业来说,材料费计入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 后进后出法,先进后出法和折中计算法等不同方法。所谓先进先出法是指材料费用进 入成本时,根据材料进库时间,按先后次序,将先入库的材料先计入成本。随后两个 方法是采用与先进先出法正好相反的措施。把后进材料的费用先计入成本,而先购入 的材料后计入产品成本。折中计算法是将所有进库材料费用平均摊在单位材料上计入 成本。 不同的计算方法产生的结果对企业利润的多少、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也 是从事避税活动所需研究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原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 涨。后进原材料先出,打入成本就高。否则同样的原材料,先进先出势必成本价格总 是少半拍导致成本不够高。能通过后进先出,将成本调整到最高位,对所得税扣除来 说,将对避税产生有利于企业的影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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