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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税负转嫁的一般方法——垄断性商品的税负转嫁问题

录入时间:2001-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1信息】 垄断性商品是指该商品占有者或者生产制 造及经营者拥有商品,占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很大比例,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具有独占性, 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通过操纵供给,控制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虽然垄断性商品的生产 者、经营者不能完全随心所欲地提高商品价格,但其基本上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 变化调整价格。由于垄断性商品支配者掌握绝大部分价格控制权而转嫁方便,因此, 我们专门分以下几种情况加以研究。 一、按产品产量进行课税的税收转嫁 这种情况是指当独占商品的价格定在最大独占利润点上时,征税以后,独占者 (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税负转嫁,应将所缴纳的税额和因课税加价导致的需求减少 程度作一比较,看看独占利润怎样才能下降的较少。如果得不偿失,就不要转嫁,宁 肯自己负担部分或全部税额;如果有利,就进行转嫁。例如1985年我国出口的猕 猴桃,当时国内生产经营者通过对国内、国际市场的调查,确定了猕猴桃的最高市场 价格。当国家对猕猴销售征收流转税后,平均每公斤猕猴桃承受的税负为0.07元, 经营者通过比较,认为所定价格标准仍会为其带来绝对大的利润,因而进行转嫁尝试, 猕猴桃原定价格包括了税金。到了1988年情况就不一样了,由于采集、收藏、运 输等费用的增加,猕猴桃原定市场价格已不能给其带来足够的利润了,税收又加剧了 生产经营者利润减少的趋势,而再行提价又受到消费者的抵制,结果导致猕猴桃经营 者放弃或减少了这种经营项目。这一事件表明,独占商品的经营者把握商品最大定价 和税收转嫁时机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独占商品的价格不是定在最大独占利润点上(多数独占商品价格是属于这种 情况我国更为突出),是否该独占商品的经营者就会较好地实现转嫁呢?回答是:也 不一定。一般来说,除了供给不能有较大增减变化或需求不能随价格变动而上下剧烈 变动外,独占者可以适当地考虑供求与价格的具体情况进行转嫁,但事先应权衡利弊。 例如我国南方一些竹木产区生产的竹木地板,这种地板的特点是清凉,透气,加工制 造简单。但是与革制地板、化纤地毯等比较,不够美观、漂亮。经营者将竹木地板的 定价确定为8元一平方米。由于竹木地板只适合于南方潮湿地区,北方多数地区无法 使用(竹木地板易裂、怕干燥)。市场需求不大,结果竹本地板生产经营者只能维持 8元一平方米。这么一种在当时已被认为是很高的价格标准,有关税负只能由厂家和 经营者负担。1987年日本人发现了这种竹木地板,经他们分析测定,这种竹木地 板具有很大的医学价值,对维持人们身体内某种元素的平衡有重大帮助作用。因此日 本及东南亚国家纷纷订货,原来8元一平方米的竹木地板一下变成8美元一平方米, 外贸部门又在8美元一平方米上加3美元,成为11美元一平方米,这样,竹木地板 的生产经营厂家利润大增。原来每平方米地板承受的肩。关税负统一并转给了日本人 和东南亚人。竹木地板生产经营者前后这一突变不仅使他们看到了自 己活动的价值,也使他们意识到独占商品的重要性。 二、实行定额课税商品的税收转嫁 所谓定额课税是指对课税对象征收一笔总额税款,课税数额与课税对象的数量并 无关系的一种征税方法。实行这种方式课税往往使商品独占者负担全部税款。这是因 为当独占者已获最大利益定价时,若再因税收定额而增加价格,产品销量必然会受到 影响,利润损失会大于纳税数额。例如我国的农业税、屠宰税等,这些税是在产品价 格已定的情况下实行的走额征收,纳税人无法通过提高价格方式将税负转嫁出去。当 然如果商品占有者未将价格定得最高或者该产品的市场需求尚属强烈的话,税负的转 嫁还有可能,譬如在印度,花生生产商是以每吨147个卢比向政府纳税的,对花生 生产商来说,这147个卢比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加入价格内转嫁的,如宗教节日期间 等。当然这种转嫁主要取决需求量的增大,而不是相反。 三、增产减税的独占商品的税收转嫁 增产减税的商品是指产品产量的增加导致单位产品税负减少,从而税负转嫁趋于 容易独占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独占商品占有者设法增加产品产量,降低价 格,扩大销售,增加纯利润。这样税负就会因产品成本减少,价格降低,而由独占者 承担(但其承担的税负要比他扩大销售增加的利润少)。如果单位产品所承担税额减 少的程度小于单位产品降低的程度,部分或全部税负转移就会实现;如果产品数量的 增加幅度大于单位产品承受税负的降低程度,税款也可以实现部分或者全部转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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