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财会操作的特征与归纳——房产税及其财会操作特征归纳
录入时间:2001-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1信息】 一、房产税的立法精神及改革要点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产的评估价值或原值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
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属于财产性质的课税,在管理上一直划归地方,
作为地方税。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对房产征税。建国初期,城市房地产多为资本主义工商业和
个人所有。开征房产税,主要是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限制剥削,合理调节收入,促
进社会主义改造。现在征收房产税,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又有利于结合房屋政策,
促进房产的合理使用,建立正常的房屋租赁关系,并适当调节纳税人收入水平。
解放初一开始对房地产征税时,各地主要是沿用国民党时期的旧税法,并稍加改
造。由于当时各地都是因地制宜开征的,因此在税名和征收办法上存在很大差别。1
949年11月,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对此加以调整,决定征收房产税、地产税两种税。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纲要》仍将对房产和地产的课税规定
为两个税种。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和
地产税合并成一个税种,称城市房地产税,仅限于在国家核定的城市征收。1973
年试行工商税以后,将国营和城镇集体工商企业交纳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内,不
再单独征收。自此,城市房地产税只限于对房产管理部门和拥有房产的个人、外侨征
收。
鉴于我国土地现为国家所有,所以城市房地产税显然名不符实。1982年公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
法财产的所有权”。明确房屋是一种财产,私人房屋也在宪法承认和保护之内。同时,
宪法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都明确规定,城市土地为
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按规定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而对纳税人来
说,房屋可称房产,土地则不能称地产。有鉴于此,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决定对
企业恢复房产和土地占用征税时,将原城市房地产税一分为二,分别称房产税和土地
使用税。1986年9月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
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
房产税开征八年来,发挥了较好的财政、经济调节和监督管理功能。但随着经济
状况的变化和改革的深化,原房产税的某些征税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主
要问题是:①原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城镇的房屋,对农村的房屋则不征税。但是,
近年来,农村的工业和副业有了较大发展,小集镇小村镇建设如雨后春笋,房屋建设
规模不断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对农村地区具有负担能力的纳税人若不征房产税,既
不利于广辟地方税源,也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②原房产税的纳税人仅限于国内
拥有房产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
及外籍人员仍按照1951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课税。这样势必形成
内外两套房产税制度的不统一,导致内、外资企业间的税负失衡;③原房产税的计税
依据是,对自用经营旁屋按原值减除一定比例扣除后的余值计税;对出租房屋按租金
收入计税。这样必然带来两个矛盾:一是依据租金计算的税负明显高于按原值计算的
税负,二是现行营业税对租金己有明确征税规定,房产税再以同一金额为课税对象,
有重复征收之嫌。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次税制改革对原房产税征
税办法进行了修改,包括调整征税范围,合理设计计税依据,统一内、外两套房产税
法规等,以充分发挥房产税在促进合理建房,节约用地,加强城镇建设的规划和管理,
以及在调节财富分配、体现公平税负、广集地方财政收入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
方面的积极作用。具体改革内容是:
1.将征税范围扩展到农村,并且对国内纳税人和外国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房
产一律适用。
2.计税依据不再采用租金和原值减按一定比例扣除的办法,改为房产的评估值。
3.税率采用幅度税率。修改后的税率与原税法规定的原值扣除10-30%的
税率计算的税收负担大体持平。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纳税的负担
能力有较大差别,制定幅度税率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灵活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
4.纳税地点定为房产所在地,是根据税收管辖权中的属地主义原则,避免纳税
人与房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引起纠纷,有利于地方税务部让的征收管理。
5.取消纳税有困难的减免权。
6.下放若干管理权力。新的房产税制度由中央对某些税制要素进行了规定,如
纳税人、征税范围等,而把税率的具体确定权,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下放给地
方,体现了税制改革指导思想中的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的原则。这样做的好处是
使税收制度更能符合各地实际情况,便于调动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二、房产税的制度内容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所拥有的房屋。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
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
的场所。房产税的征税范围除了原房产税规定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外,还包括农村的房屋。在农村,纳入征税对象的主要是乡镇企业、村办企业以及个
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而对农民个人居住的房屋实行免税政策。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除了上述纳税
人的一般规定之外,税法还对纳税人的三种特殊情况作有明确界定:
1.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房屋产权出典的,即将自己的房屋在一定时期内典给他人使用,取得收益,
并收取一定数额押金的经营行为,规定以房屋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所谓承典人,
是指以支付押金并付出一定费用的形式,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房屋的使用、收益权的单
位和个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尚未解决
的,以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房产税以房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房产评估值是在房产评估时的市场价值。作为
计税依据的房产评估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专门财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房产评估值由评估机构每3-5年评估一次,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没有评估值的,按原值征收。
房产税的税率按房产评估值的1-5%计征。
(三)税额的计算与征收
纳税人应纳房产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房产税额=房产评估值×适用税率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决定。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在房产购入
和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和纳税。
(四)免税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单位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房产。
4.个人的房产。
上述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除外。
三、房产税的财会核算
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为了对房产税进行会计核算,应在“应交税金”帐户下增设“应交房产税”明细
帐户。
企业计算出应纳房产税金时,借记“管理费用”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
产税”帐户。如按期缴纳需分月摊销时,借记“待摊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房产税”帐户。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帐户,贷记
“银行存款”等帐户。每月摊销应分摊的房产税金时,借记“管理费用”帐户,贷记
“待摊费用”帐户。
例:某工业企业应税房产怦估价值3000000元。当地政府规定房产税分季
缴纳,每季度开始月份缴清该季税款,房产税税率为2%。则:
每季应纳房产税额=3000000×2%÷4=15000(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15000
实际缴纳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