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处理方法供你选择
录入时间:2001-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1信息】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出现差异
每到年终,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都关心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而税务机关则要汇
算企业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往往存在
差异。会计利润是按会计准则计算出的税前经营成果,而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在一定
时期缴纳所得税的依据,它取决于税法。因而只有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
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纳税额和本期的所得税费用,才能确保国家和企业
双方的利益。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具体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
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
产生的差异,它将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目前,永久性差异主要表现为四种:
第一,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而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
除的项目,如企业缴纳的罚款和各种赞助支出。
第二,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全额计入费用,而税法规定只能在标准内扣除,超过标
准不得扣除的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工资、利息支出等。
第三,会计法规规定不计入收入而税法规定应计入收入的项目,如企业在专项工
程、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产品。
第四,会计法规规定应计入会计利润,而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及国家补贴收入等。
时间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与计入应
纳税所得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差额,它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发生,但要在以后的一期
或若干期内转回。通常表现为某些会计收入,早于税法规定的计入应纳税所得的期间,
或者计入会计利润的某些费用迟于按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的期间。这种情况会造
成当期会计利润大,而按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少的时间性差异。反之,则会出现当
期会计利润小,而按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多的时间性差异。
对以上差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影响纳税的金
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方法。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就等于
当期的应缴所得税金额,它不确认时间性差额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方法相对简单,
但是不符合收入费用配比的原则。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某一会计期间内与收益有关的所得税作为本期费用,
而将时间性差额造成的对未来各期所得税影响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一种
方法。它采用“递延税款科目”对当期的所得税进行调整。因而,按会计利润计算的
所得税就不等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金。
在会计实务中,时间性差异主要产生在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限
的处理中。同样的固定资产,若会计上的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则每期
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费小,会计利润必然大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会产生以
后期间冲减所得税费用的情况。相反,若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
限,则每期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费大,会计利润小于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会产生以
后期间增加所得税费用的情况。举例分析:
某企业1994年12月购置设备一台,价值18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设备使
用年限为6年,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第四年起不再
提折旧。假设该企业1995年~2000年每年的所得税税前利润总额均为100
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
该企业就存在时间性差异的问题。按税法规定每年计提折旧额30万元(不计算
残值),而按加速折旧每年计提折旧额60万元,每年的时间性差异为30万元。
按应付税款法计算:1995年~1997年每年应缴所得税42.9万元
[(100+30)×33%],每年所得税费用为42.9万元,每年净利润为
57.1万元;1998年~2000年每年应缴所得税23.1万元[(100-
30)×33%],每年所得税费用为23.1万元,每年净利润为76.9万元。
按纳税影响会计法:1995年~1997年每年应缴所得税42.9万元,递
延税款9.9万元,每年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每年净利润为67万元;1998
年~2000年每年应缴所得税23.1万元,每年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每年净
利润为67万元。
实例说明,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是不同的,
直接影响当期净利润的数额。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对生
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来节省所得税费用,以求利润最大化。同时
作为税务人员,代表国家执法,应该认真稽核企业所得税,掌握企业在调整纳税时的
方法,防止不合理的调整造成税款的流失。
在实践中,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方法又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主要区
别是在对递延税款是否随国家税率变动而进行调整,因此,在审核企业应缴税金时也
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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