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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方式(1)

录入时间:2001-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1信息】 一、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要点 由于大多数个体工商业户,承包和承租者的账证不齐全,在实际征收所得税时, 一般采取在核定纳税人收入、盈利的基础上,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个别纳税人为了减轻所得税的负担,使税务部门降低核定税额,采取隐匿进货的 方法,将购进商品存放在其它地方,不运入经营地。在销售时,购货方只到经营地门 市部交款,然后到存货地点提货,不仅逃避了所得税的缴纳,而且也逃避了流转税的 缴纳。 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征税,由于我国公民长期不纳税,主观上纳税意识比较差, 只要自己不到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收入并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很难完全统计出纳税人 的收入,使纳税人较容易避税。尽管国家税务机关为解决个人汇总难的问题,设计了 支付个人收入的特种发票,但由于目前没有条件实行科学严密的征管手段,大量的特 种发票在工作中未能正常传递,也给纳税人避税创造了机会。还有的支付单位,将原 本应一次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分散在各月支付。进行避税。 对上述问题,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创造条件尽快推广先进的征管手段;另一方面要 强化对广大纳税人的思想教育,使其养成自觉纳税的良好习惯。针对一些支付单位化 整为零的做法,可以把个人所得税由按月交纳发展成按年交纳。对个体工商户要加以 监督,尽可能掌握其购销经营情况,防止其造假。 二、对个人所得税几种特殊计税方法的反避税技巧 (一)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反避税技巧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负担)了个人所得税。这样, 纳税人取得的所得额即为不含税收入额(税后净所得)。因此,在计算付款单位代扣 代缴的税款时,首先要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计算付款单位应代付的税款。 1.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反避税技巧。对单位或个人 为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 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每次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1-税 率×(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 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收入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3)中的税率,是指应 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在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进行稽查时,要严格区分纳税 人申报的所得额是含税收入额还是不含税收入额,并据此确定相应的计税方法,防止 纳税人混淆这两种不同内涵的所得,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案例二百七十] 周苇苇是名歌唱演员,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6万元(不含税)。在进行纳税申报 时,其计算的应纳税额=60000×(1-20%)×30%-2000=124 00(元)。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应 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上述换算公式可得: 该歌唱演员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 20%)] =[(60000-7000)×(1-20%)]/[1-40%×(1-2 0%)] =62352.94(元) 该歌唱演员的应纳税款=62352.94×40%-700 =17941.18(元) 则该歌唱演员须补缴税额=17941.18-12400=5541.18 (元) 2.雇主为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负担税款的反避税技巧。在实际工作中,有 的雇主(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税后 的净所得。这样,在计算支付单位应代付的税款时,首先要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的 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含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支付单位应代付的税 款。可分三种情况处理。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对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的,可根据国家税 务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中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 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由单位代缴的税款。公式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上式中,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中的税率是指 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对此,在计算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能混淆。 由他人负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税款的情况,其计税公式和计税方法与他 人代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相同。在此不再重复。 [案例二百七十一] 中国公民邓小林在江西新民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 司负扭。1997年3月,邓小林取得税后净工资收入3000元。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由于邓小林取得的3000元工资、薪金所得为不含税收 入,因此应先将其换算为含税所得额,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式①②可知: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3000-800-125)/(1-15%)       =2441.18(元) 应纳税额=2441.18×15%-125      =241.18(元) (2)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对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 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二百七十二] 中国公民王勇在江苏伊伯尔电子公司工作,该公司每月除付给王勇2500元工 资外,每月还定额负担王勇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5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09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为王某负担 的定额税款50元,应一并计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即: 应纳税所得额=2500+50-800=1750(元) 应纳税额=1750×10%-25=150(元) 在实际缴纳时,由该公司代扣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00元,再加上公司代为王 某负担50元税款,一并上缴。 (3)雇主为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雇主为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 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在这种情 况下,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公式中的“不含税收入额”替 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两项分别乘以上述 “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将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 额,作为计算单位代缴税款的依据。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二百七十三] 美籍人布莱特7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为人民币1.2万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 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额。则在计算该人的应纳税额时,应首先将其工资所得额 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则由公司①②可知: 应纳税所得额=(120000-8000-3200-375×35%)/ (1-20%×30%)=8390.96(元) 在实际缴纳时,应由公司先代扣该外籍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912.23元 (即1303.19×70%),再加上公司为该个人负担的390.96元(即1 303.19×30%)税款,一并上缴。 3.雇主为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税款的反避税技巧。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对在华工作的雇员实行税收平衡计划,以避免雇员因来华工作而改变原有 (本国)的税负。 税收平衡计划具体是指雇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负担其在本国的应纳税额, 以保持其在本国的原有税负水平,其雇主为其负担在华的应纳税款。为了维护我国的 经济利益,避免因企业本身的税收平衡计划造成税收流失,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国家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34]号和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 中都规定了计算原则和计算公式。对由雇主代其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将该雇员 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我国个人 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水平在国际上属中等水平,对于一些来自较高税负水 平国家的纳税人,有可能出现通过公式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其按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若出现这类情况,则应该按其实际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 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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