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个人避税案例及其反避税技巧(2)
录入时间:2001-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1信息】 [案例二百八十三]
中国公民冯成钢1998年6月取得以下所得:
(1)从深圳芳岛电子公司取得工资收入1000元;
(2)从深圳芳岛电子公司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
(3)从香港新百昌取得工资1.1万元,已在港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
(4)为深圳文域发展公司进行形象策划,取得报酬5000元;
(5)出租自有住房四间,分别收取租金100元、800元、900元、10
00元;
(6)向金田矿务局提供一项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8000元;
(7)出版一本书获得稿酬收入3000元,因销路好,当月加印1000册,
取得加印稿酬2000元;
(8)当月收到利息收入共3万元,其中,银行储蓄存款利息6000元,国库
券利息4000元,其余为借给某公司款项的利息收入;
(9)当月中奖收入4万元,模奖支出6000元,请客支出2000元;
(10)一次性取得前半年奖金1200元。
纳税人冯成钢对1998年6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办理了申报纳税,其计算过程
如下:
(1)从深圳芳岛电子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缴纳税额:
(1000-800)×5%=10(元)
(2)从香港新百昌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缴纳税额:
(3000-800)×1%-25=195(元)
(3)从香港取得的工资1.1万元,由于已在香港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
不再计税。
(4)为企业进行形象策划取得报酬,应纳税额:
5000×(1-20%)×20%=800(元)
(5)财产租赁所得按分别收取的租金计算应纳税额,100元、800元的租
金减除费用后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900-800)×20%=20(元)
(1000-800)×20%=40(元)
(6)稿酬所得由于分两次取得,其应纳税额应分别为:
(3000-800)×20%×(1-30%)=308(元)
(2000-800)×20%×(1-30%)=168(元)
(7)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800×(1-20%)×20%=1280(元)
(8)收到的利息收入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30000×20%=6000(元)
(9)当月取得的中奖收入扣除摸奖支出和请客支出计算应纳税额为:
(4000-6000-2000)×20%=6400(元)
(10)一次性取得前半年奖金应计税额:
(1200-800)×5%=20(元)
冯成钢1998年6月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5241万元
(即10+195+800+20+40+308+168+1280+600
0+40+20)。
税务人员通过对冯成钢申报纳税材料的稽查,发现若干问题,现调整处理如下:
[案例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
在境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第
3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所列的二项或二项以上应税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
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上取得税法所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
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
①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一个月内从境内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处取得的工
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分别减除费用。因此,冯成
钢在1998年6月从境内内资企业取得的工资收入1000元和从境内外资企业取
得的工资收入3000元,应合并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3000)-800]×15%-125=355(元)
②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
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
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
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适用附加费用的减除。
则冯成钢1998年6月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抵免限额为:(11000-800-3200)×20%-375=1025
(元)
冯成钢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为1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可
以全额抵扣。
所以,冯成钢1998年6月境外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025-10
00=25(元)
(2)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额
冯成钢出租自有住房四间,取得的租金收入共计2800元(即100+800
+900+1000),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同类性质的收入为
一次,按财产租赁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100+800+900+1000)-800]×20%=400(元)
(3)稿酬所得的应纳税额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
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
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
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冯成钢取得的稿酬3000元与加印后取得的稿酬2000元,
应视作取得一次稿酬,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3000+2000)×(1-20%)×20%+(1-30%)=560
(元)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额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
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冯成钢1998年6月共收到利息3万元,不予免税,
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30000×20%=6000(元)
(5)偶然所得的应纳税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取得的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且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因此,冯成钢1998年6月取得的中奖收入4万元不
得扣除摸奖支出和请客支出,而应以全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40000×20%=8000(元)
(6)根据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
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
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对上述奖金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
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
入扣减“当月奖金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
税款。冯成钢当月的工资收入超过800元,则其取得的前半年的奖金不得减除任何
费用,以全额作为应纳税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
1200×10%=95(元)
综合以上各项应纳税所得,王某1995年6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55+25+800+400+1280+560+6000+8000+95
=17515(元)
纳税人王某1995年6月实际计缴税款为1.5241万元,还应补缴个人所
得税款为2274元(即17515-1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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