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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个人避税案例及其反避税技巧(1)

录入时间:2001-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1信息】 [案例二百八十一] 1997年初,北京税务机关对中国歌星毛阿慧1996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如下问题: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800元,全年共计9600元; (2)1至10月份由经纪人吴旄安排每月演出一次,每次收入3万元;11至 12月份参加所在文工团组织的活动,每月演出一次,每次2000元; (3)5月份取得银行储蓄存款利息5万元;收到借款给某演出公司的利息3万 元; (4)7月份取得作曲稿酬所得3万元; (5)9月份与某五星级酒店签约,每周一次去该酒店多功能厅演唱,每次60 00元,共计2.4万元; (6)出租自有住房一套,每月收取租金3000元,共计3.6万元; 在上述各项所得中,毛阿慧除11至12月份参加所在文工团组织活动取得的收 入已由文工团扣缴税款外,其余所得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关单位也末代扣代 缴,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该歌星1996年全年应纳税款的情 况。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 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 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应纳税 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 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比例税率,税率为20%;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 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兼有税 法所列的二项或二项以上的应税所得的,应按项分别计算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 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 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按次计征。其中,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 收入为一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上述所得通常应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和每月 所扣的税款,必须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对无法进 行代扣代缴的,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由上可知,毛阿慧1996年应纳税款为: (1)1至12月每月取得工资收入800元,扣除费用800元,未达纳税标 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1至10月份,由经纪人吴旄安排每月演出一次取得的收入3万元,属于 劳务报酬所得,且以每月一次演出的所得为“一次”计税。劳务报酬收入3万元属于 一次取得收入畸高的情况,适用加成征收的规定,应加征五成。则应纳税额为: [30000×(1-20%)×20%×(1+50%)-2000]×10 =52000(元)。 (3)5月份取得银行储蓄存款利息5万元。 50000×20%=10000元 5月份取得的借给某演出公司的借款利息不在上述免税利息所得项目之列,应计 缴个人所得税款为: 30000×20%=6000(元) (4)7月份取得稿酬收入应纳税额为: (3000-800)×20%×(1-30%)=308(元) (5)9月份每周一次在酒店多功能厅演唱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且属于同一 项目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则应纳税额为: 6000×4×(1-20%)×20%=3840(元) (6)出租自有房屋一套,每月收取的租金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且以一个月取得 的收入为一次计税,则应纳税额为: (3000-800)×20%×12=5280(元) 1996年度11至12月份,该歌星因参加文工团组织的活动每月取得的收入 为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文工团已为该歌星扣缴的税款额为: (2000-800)×20%×2=480(元) 因此,1996年度该歌星应纳税款的总额为: 52000+10000+6000+308+3840+5280+480= 77908(元) 由文工团为其代扣代缴的税额为480元,1997年度,毛阿慧须补缴税款为 7.7428万元。此外,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毛阿慧还要受到一定的处罚。 [案例二百八十二] 个体运输户郑风1996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本年度耗用燃料28万元;购置 轮胎费1.2万元;计提折旧4万元;车辆保修费2.6万元;交纳养路费1.44 万元;交纳车船使用税0.48万元;支付司机工资、福利2.28万元;支付其他 管理费1.42万元;行车事故损失3.75万元;获保险赔偿金2.25万元;全 年实现运输收入54万元;交纳税金及附加1.85万元;营业外收入9.1万元; 营业外支出3.8万元;1993年度亏损0.8万元;1996年度每月预缴个人 所得税额0.1万元。 税务机关对郑风1996年的营运情况进行检查,认为其账证比较齐全,可以对 其按账务记载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问题: (1)营业外支出中列入纳税人直接对受赠人的捐赠1.2万元; (2)其他管理费用中列支被交警部门罚款计0.5万元; (3)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家族生活开支0.2万元; (4)全年业务收入中,漏计一笔应收账款4万元; (5)全年营业外收入包括将自有房屋出租一年的租金收入4.8万元,每月 0.4万元。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郑风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 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且以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 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企业相近,对其财产核算和会计处理办法,可以 参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执行,分别确定个 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损失,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1)根据该运输个体户郑风的账务记载,分步骤确定其1996年的利润总额。 ①计算营运成本: 营运成本=燃料费+轮胎费+保修费+折旧费+养路费+工资+福利费+行车事 故损失+保险赔偿 =28+1.2+2.6+4+1.44+2.28+3.75-2.25 =41.02(万元) ②计算营运利润 营运利润=营运收入-营运成本-营运税金及附加 =54-41.02-1.85=11.13(万元) ③计算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营运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1.13-(1.42+0.48)+9.1-3.8 =14.53(万元) (2)根据利润总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①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 以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但纳税人未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直接针对 受赠人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该个体户郑风列入营业外支出的捐 赠款1.2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相应调增利润总额1.2万元。 ②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记入营业外支出的罚款项目,不得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该个体户被交誓部门的罚款0.5万元不得列支,应相应调增利润总额为0. 5万元。 ③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个人和家庭开支,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应相 应调增总利润0.2万元。 ④对于未记入收入的一笔应收账款,其应纳营业税为: 4×3%=0.12(万元) 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为: 0.12×3%=0.0036(万元) 则应将未记入收入的应收账款4万元,相应调增利润总额,同时因未记入收入而 少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允许在税前列支,金额为0.236万元(即0.12+ 0.0036),应相应调减利润总额。 ⑤根据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取得与生产、经营活 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个体工商户出租自有 房屋所取得的租金,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计算个 人所得税。因此,应将已列入营业外收入的4.8万元租金收入从利润总额中分离出 来,即应调减利润4.8万元。 ⑧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28条的规定,年度亏损 可用5年以内的经营所得弥补。则郑风1995年度的经营亏损0.8万元,可以用 1994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即应调减利润总额为0.8万元。 由上可计算出1996年度郑风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14.53+1.2+0.5+0.2+4-0.1236-4.8-0.8 =14.7064(万元) 1996年郑风的应纳税额为: 14.7064×35%-0.6750=4.47224(万元) 同时,郑风出租自有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其应纳税额为: (0.4-0.08)×20%×12=0.7680(万元) 1996年度郑风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0.1×12=1.2(万元) 所以,1994年郑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为: 4.47224+0.7680-1.2=4.04024(万元)。 同时,还应缴纳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 0.12+0.036=0.1236(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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