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个人避税案例及其反避税技巧(3)
录入时间:2001-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1信息】 [案例二百八十四]
中国公民程凤枝是深圳法拉特公司的高级职员,1997年的收入情况如下:
(1)深圳法拉特公司每月支付工资、薪金1.2万元;
(2)派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1200元,并为其代付50%的个人所得
税;
(3)从美国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8万元,并提供了美国的纳
税凭证,纳税折合人民币3000元;
(4)深圳举办的工程设计大赛,获奖一次取得奖金收入为1万元;
(5)1997年4月1日承包一家商店,年底获利润10万元,按承包合同规
定上缴发包人8万元,2万元的承包所得分两次领取,分别为1.2万元、8000
元;
(6)程凤枝将上述承包所得中4000元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
程凤枝已对1997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办理了申报纳税,其计税过程如下:
(1)深圳法拉特公司全年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缴的税额为:
[(12000-4000)×20%-375]×12=1225×12=1
4700(元)
(2)派遣单位全年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的税额为:
[(1200-800)×5%]×12=20×12=240(元)
(3)从美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8万元,程凤枝依据我国对所得来源地
采取特许权使用地作为判定标准认为,该项特许权不在中国境内使用,因而不属于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计缴个人所得税。
(4)将奖金收入作为进行工程设计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应
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10000×(1-20%)×20%=1600(元)
(5)承包所得分两次领取,应将其总额扣除捐赠支出后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依据:
(12000+8000-12×800-4000)×10%-250=39
0(元)
综合上述各项所得应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程凤枝1997年共缴纳税
款为:
14700+240+1600+390=16930(元)
税务人员通过检查程凤枝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并向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了解,发
现李某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时,对税法的理解、运用有误,现对有关问题进行调
整、解释如下:
[案例分析]
(1)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文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
分别支付的,应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为了有利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
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规定减除
费用,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然
后,由其选择并固定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程凤枝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不在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之内,
因此,程凤枝全年取得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额为:
[(12000-800)×20%-37]×12=22380(元)
(2)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
担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换
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注意,第一个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按不含税级距
对应的税率;第二个公式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由此可计算出派遣单位在给程凤枝支付工资时,全年应扣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1200-800-0×50%)/(1-5%×50%)=
410.26(元)
应纳税额=410.26×5%=20.5(元)
全年应纳税额=20.5×12:246(元)
其中,应由派遣单位支付50%,即123元,同时代扣程凤枝应纳税款123
元。
程凤枝就其工资、薪金所得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为:
[(12000+1200-800)×20%-375]×12=25260
(元)
所以,程凤枝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税款2634元。
(3)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
可以判定中国公民程凤枝为负无限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
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程凤枝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
税。
同时,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
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
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境外已纳税款,
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用该国或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补扣。
程凤枝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抵免限额=18000×(1-20%)×20%=2880(元)
程凤枝在境外实际缴纳税款3000元,超过抵免限额,因此,程凤枝不需缴纳
个人所得税。未足额抵扣的120元(即3000-2880),可在以后五个纳税
年度内,以该国抵免限额的余额补扣。
(4)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因得奖、中奖、中彩或以其他偶然性
质取得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程凤枝参赛获奖属偶然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应按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20%=2000(元)
(5)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规定,承租人、承包人对企业经营
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人、承租人取得的所得
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
税率。由此判断,程凤枝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属于后一种情况,应适用5%至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另外,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
义务人,应以每一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
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
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
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程凤枝自1997年4月1日起承包经营,至1997年度年底实际经营月份数
为9个月,应以此作为费用扣除的依据。
(6)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社会
团体和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
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程凤枝将其承包所得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符合我国个人所得
税法中的以上规定,捐赠额不超过李某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
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综合(5)、(6),李某1997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计
算如下:
捐赠限额=(12000+8000-9×800)×30%=3840(元)
程风枝实际捐赠额为4000元,不得扣除的捐赠额为:
4000-3840=160(元)
承包所得应纳税额为:
(12000+8000-9×800-3840)×10%-250=646
(元)
综合以上程凤枝在1997年取得的各项所得,程凤枝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5260+2000+646=27906(元)
1997年度程凤枝已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16930元,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27906-16930=10976(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