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个人避税案例及其反避税技巧(4)

录入时间:2001-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1信息】 [案例二百八十五] 美籍个人乔治先生1996年1月1日起到中国境内的一家美资企业担任总经理 职务,由于乔治先生主要负责整顿经营秩序,难以事先确定其在华工作时间。乔治先 生199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华工作。5月1日至6月30日回美国公司工 作,7月1日返华工作至12月31日。乔治先生1996年每月从中国境外的美资 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5万元,从位于美国境内的总机构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由中国境外的总机构支付并负担。 1996年底乔治先生就自己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向税务机 关进行咨询,得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乔治先生在1996年9月1日以前,属于“在税收协定规 定的期间在华居住不满183日”的高层管理人员;9月1日以后,属于“在税收协 定规定的期间在华居住满183日但不足1年”的高层管理人员。由于事先不能确定 其是否会工作183日以上,在其工作天数达到183日(即8月31日)后的次月 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1996年1月至7月,公司每月应代扣代缴的税款为: (50000-4000)×30%-375=10425(元) 由于乔治先生于8月31日在华居住满183日,在9月份初申报纳税时,应重 新计算以前月份应纳税款: 1月至4月:[(50000+35000)-4000]×40%-1037 5=22025(元) 5月至6月:(50000-4000)×30%-375=10425(元) 7月:[(50000+35000)-4000]×40%-10375=2 2025(元) 1月至7月应补缴税款总和为:5×(22025-10425)=58000 (元) 8月至12月:[(50000+35000)-4000]×40%-103 75=22025(元) 乔治先生正确的做法是在8月份补缴1月至7月的税款5.8万元。全年共计缴 纳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6.43万元。 [案例二百八十六] 朱海鹏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下的1 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朱海鹏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 元,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则朱海鹏个人应纳所得税为: (1500-500)×10%+500×5%=125(元) 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 所得税为: (1500-800-500)×10%+500×5%=45(元) 朱海鹏可少纳税:125-45=80(元)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 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案例二百八十七] 蒋伟峰拥有一项专利权,若单纯将其转让,可获收入8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 税为: 80万元×(1-20%)×1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80万-6.4万=73.6万元 若将该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其专利折股80万元,当年获股息收入8万元。应 纳个人所得为: 8万×(1-20%)×10%=0.64万元 税后所得为: 8万-0.64万=7.36万元 通过专利投资,每年仅需负担0.64万元税款,且经营10年以后,可以收回 全部转让收入。而且,蒋伟峰还可得到80万元的股份。 [案例二百八十八] 马天军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给30 00元的年终奖金。若马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 所得税为: 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 =(1200+3000-800)×15%-125 =385(元) 第二年1月份应纳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 =(1200-800)×15%-25 =35元 两月共纳税=385+35=420元 若马天军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马天军应纳 税额: 12月份应纳税额=(1200+1500-800)×10%-25=165 元 次年1月份同上。 两个月合计税额=165×2=330元 这样,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作法,使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 目的。 [案例二百八十九] 杨华为一名教师,应邀到外地讲课,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000元。但杨华要 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合计1200元,从其总收入中扣除。杨华实际 获得报酬收入是800元。 假设对方一次性支付2000元,没负担其他费用,则杨华应纳所得税为: (2000-800)×100%=120元 通过净收入支付的方法,杨华避免了120元的税负。 [案例二百九十] 吕建设为一设计人员,利用业务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 顾问。设计图纸花费时间1个月,获取报酬25000元。吕建设要求建筑单位在其 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500元。下面,我 们来分析吕建设税负的变化。 若一次性支付25000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一次收入超过 2万元至5万元的,加征5成。则吕建设应交所得税为: 收入×(1-20%)×20%×(1-加征收五成) =25000×(1-20%)×20%×(1+50%) =6000元 若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 (2500-800)×20%=3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340×10=3400元 吕建设可少纳税为:6000-3400=2600元 显然,由于按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又 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规避税收。 [案例二百九十一] 闵萍为一作家,她与出版社商定出版一部20万字的作品,稿费为40元/千字, 每发行一万册,再支付发行费1000元。预计市场需要量为5万册,闵萍可得13 000元。 假设闵萍一次性取得13000元稿酬,其应纳税额为: 13000×(1-20%)×20%×70%=1456元 假设阂萍将13000元分成五次领取,每次取得稿酬收入2600元,其每次 应纳税额为: (2600-800)×20%×70%=252元 五次纳税合计=252×5=1260元 可见,闵萍运用分期收款的方法,可以降低税负。 [案例二百九十二] 常健独立完成一部作品,稿酬为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总收入×(1-20%)×20%×(1-30%的减征) =8000×(1-20%)×20%×70% =896元 为减轻一部分税负,常健将其好友四人也作为作者,则该笔稿酬就为五人所得, 每人收入为1600元,五人合计应纳税额为:(1600-800)×20%×7 0%×5=560元 这比由常健一人取得稿酬少纳税336元。假设该作品由10个人来完成,则这 笔稿酬就免予征税了。 [案例二百九十三] 我国深圳高托沃公司从外国引进一大型设备,购买合同规定,由美国派技术人员 来指导调试,直到机组正常运行。美国在中国期间的食宿、交通统一由中方安排,不 领取任何报酬。在安装调试期间,美国采取分批向中国派出技术人员的方法,每批人 员在中国居住时间均控制在如日之内。这样,这些美国技术人员在中国无需纳税。 这是利用居所转移避税的典型例子。表面上看,美国人员在中国没有获得报酬。 其实在中方支付的设备款项中已包含了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美方人员从其美国雇主 领取的报酬实际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案例二百九十四] 汤姆为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便根据各国在居民身份判定方面的不同标准来 避税。中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1年的为该国居民,泰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的为该 国居民,马来西亚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为该国居民。汤姆就选择在中国居住7个 月,泰国居住3个月,马来西亚国居住2个月,从而避免三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不负 担各国的税负。 可见,由于对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的标准不同,在同样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里, 其居住时间长短规定不一。有的人可以通过多国间旅行,甚至长期居住在船上或游艇 上的方式,来避免纳税,从而成为“税收难民”。 [案例二百九十五] 卡特是英国一名发明家,他将该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并以专利所有者 的身份获得500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而技术转让费获得者非卡塔尔政府规定的 纳税人。与此同时,他又将英国的住所出卖,来到香港,英国政府无法向其征税。而 香港亦实行单一的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卡特的收入无能为力。 这是利用各国税收管辖权差异避税的典型案例。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