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个人避税案例及其反避税技巧(4)
录入时间:2001-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1信息】 [案例二百八十五]
美籍个人乔治先生1996年1月1日起到中国境内的一家美资企业担任总经理
职务,由于乔治先生主要负责整顿经营秩序,难以事先确定其在华工作时间。乔治先
生199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华工作。5月1日至6月30日回美国公司工
作,7月1日返华工作至12月31日。乔治先生1996年每月从中国境外的美资
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5万元,从位于美国境内的总机构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由中国境外的总机构支付并负担。
1996年底乔治先生就自己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向税务机
关进行咨询,得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乔治先生在1996年9月1日以前,属于“在税收协定规
定的期间在华居住不满183日”的高层管理人员;9月1日以后,属于“在税收协
定规定的期间在华居住满183日但不足1年”的高层管理人员。由于事先不能确定
其是否会工作183日以上,在其工作天数达到183日(即8月31日)后的次月
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1996年1月至7月,公司每月应代扣代缴的税款为:
(50000-4000)×30%-375=10425(元)
由于乔治先生于8月31日在华居住满183日,在9月份初申报纳税时,应重
新计算以前月份应纳税款:
1月至4月:[(50000+35000)-4000]×40%-1037
5=22025(元)
5月至6月:(50000-4000)×30%-375=10425(元)
7月:[(50000+35000)-4000]×40%-10375=2
2025(元)
1月至7月应补缴税款总和为:5×(22025-10425)=58000
(元)
8月至12月:[(50000+35000)-4000]×40%-103
75=22025(元)
乔治先生正确的做法是在8月份补缴1月至7月的税款5.8万元。全年共计缴
纳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6.43万元。
[案例二百八十六]
朱海鹏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下的1
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朱海鹏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
元,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则朱海鹏个人应纳所得税为:
(1500-500)×10%+500×5%=125(元)
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
所得税为:
(1500-800-500)×10%+500×5%=45(元)
朱海鹏可少纳税:125-45=80(元)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
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案例二百八十七]
蒋伟峰拥有一项专利权,若单纯将其转让,可获收入8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
税为:
80万元×(1-20%)×1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80万-6.4万=73.6万元
若将该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其专利折股80万元,当年获股息收入8万元。应
纳个人所得为:
8万×(1-20%)×10%=0.64万元
税后所得为:
8万-0.64万=7.36万元
通过专利投资,每年仅需负担0.64万元税款,且经营10年以后,可以收回
全部转让收入。而且,蒋伟峰还可得到80万元的股份。
[案例二百八十八]
马天军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给30
00元的年终奖金。若马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
所得税为:
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
=(1200+3000-800)×15%-125
=385(元)
第二年1月份应纳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
=(1200-800)×15%-25
=35元
两月共纳税=385+35=420元
若马天军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马天军应纳
税额:
12月份应纳税额=(1200+1500-800)×10%-25=165
元
次年1月份同上。
两个月合计税额=165×2=330元
这样,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作法,使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
目的。
[案例二百八十九]
杨华为一名教师,应邀到外地讲课,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000元。但杨华要
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合计1200元,从其总收入中扣除。杨华实际
获得报酬收入是800元。
假设对方一次性支付2000元,没负担其他费用,则杨华应纳所得税为:
(2000-800)×100%=120元
通过净收入支付的方法,杨华避免了120元的税负。
[案例二百九十]
吕建设为一设计人员,利用业务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
顾问。设计图纸花费时间1个月,获取报酬25000元。吕建设要求建筑单位在其
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500元。下面,我
们来分析吕建设税负的变化。
若一次性支付25000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一次收入超过
2万元至5万元的,加征5成。则吕建设应交所得税为:
收入×(1-20%)×20%×(1-加征收五成)
=25000×(1-20%)×20%×(1+50%)
=6000元
若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
(2500-800)×20%=3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340×10=3400元
吕建设可少纳税为:6000-3400=2600元
显然,由于按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又
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规避税收。
[案例二百九十一]
闵萍为一作家,她与出版社商定出版一部20万字的作品,稿费为40元/千字,
每发行一万册,再支付发行费1000元。预计市场需要量为5万册,闵萍可得13
000元。
假设闵萍一次性取得13000元稿酬,其应纳税额为:
13000×(1-20%)×20%×70%=1456元
假设阂萍将13000元分成五次领取,每次取得稿酬收入2600元,其每次
应纳税额为:
(2600-800)×20%×70%=252元
五次纳税合计=252×5=1260元
可见,闵萍运用分期收款的方法,可以降低税负。
[案例二百九十二]
常健独立完成一部作品,稿酬为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总收入×(1-20%)×20%×(1-30%的减征)
=8000×(1-20%)×20%×70%
=896元
为减轻一部分税负,常健将其好友四人也作为作者,则该笔稿酬就为五人所得,
每人收入为1600元,五人合计应纳税额为:(1600-800)×20%×7
0%×5=560元
这比由常健一人取得稿酬少纳税336元。假设该作品由10个人来完成,则这
笔稿酬就免予征税了。
[案例二百九十三]
我国深圳高托沃公司从外国引进一大型设备,购买合同规定,由美国派技术人员
来指导调试,直到机组正常运行。美国在中国期间的食宿、交通统一由中方安排,不
领取任何报酬。在安装调试期间,美国采取分批向中国派出技术人员的方法,每批人
员在中国居住时间均控制在如日之内。这样,这些美国技术人员在中国无需纳税。
这是利用居所转移避税的典型例子。表面上看,美国人员在中国没有获得报酬。
其实在中方支付的设备款项中已包含了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美方人员从其美国雇主
领取的报酬实际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案例二百九十四]
汤姆为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便根据各国在居民身份判定方面的不同标准来
避税。中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1年的为该国居民,泰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的为该
国居民,马来西亚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为该国居民。汤姆就选择在中国居住7个
月,泰国居住3个月,马来西亚国居住2个月,从而避免三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不负
担各国的税负。
可见,由于对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的标准不同,在同样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里,
其居住时间长短规定不一。有的人可以通过多国间旅行,甚至长期居住在船上或游艇
上的方式,来避免纳税,从而成为“税收难民”。
[案例二百九十五]
卡特是英国一名发明家,他将该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并以专利所有者
的身份获得500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而技术转让费获得者非卡塔尔政府规定的
纳税人。与此同时,他又将英国的住所出卖,来到香港,英国政府无法向其征税。而
香港亦实行单一的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卡特的收入无能为力。
这是利用各国税收管辖权差异避税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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