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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进出口关税的节税方法——利用完税价格的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1信息】 我们知道,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完税价 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对于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如果能制走或 获取合理的、较低的完税价格,并且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即通过节税方式,达 到不多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和市场营销战略。因此说, 能否进行完税价格节税方案设计,对一个外向型企业而言,对一个对于国际市场依赖 程度很大的跨国公司而言,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下面将分别就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 的完税价格,做出相应的节税策划。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节税策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 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 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它劳务费等费用。这 是我国海关估价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规定的定义。依据成交价格所作的规定,我国 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 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因此,我们同样要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节税策划。 (一)审定价格成交法 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 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以此做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 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这种审定成交 价格法是我国以及其它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础、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我国 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 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节税的关键所在。 而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后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 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 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 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看来,要想达到节税目的,我们要选择同类产品中, 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较小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举例来 说,如果你是一家钢铁公司的老板,你的钢厂急需进口一批铁矿石,在可选择的进货 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10万吨,从澳大利亚 进口优质高品位铁矿石,其价格为每吨20美元,运费1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 较低品位的铁矿石,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由于其航程为从澳大利亚进口的两倍, 又经过巴拿马运河,故运费及杂项费用高达25万美元,且其它费用比前者只高不低, 在此种情况下,你做为老板应选择何种进货的渠道呢?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10十其它=210+其它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25+其它=215+其它 通过上述简单的数学公式,你不难做出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若按20 %征收进口关税的话,您至少可以节税1万美元。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卖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如果您在一笔交易中获取了100万美元的回扣,但因你不了解上项扣除,在关税税 率为20%的情况下,你将并不情愿地为国家做出20万美元的贡献。 (二)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 对此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其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它合理方 法估定的价格。由于此类货物无法加以准确的定性归类,在这里只能通过特例加以说 明如何节税,以期对您有所启发,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设想一下,您进口的是一种 高新技术的全新产品,这种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其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和加以 估量,但巨大的科研开发投入费用必然使其初使价格远远高于目前市场上已有的类似 产品。假如事实上为进口此种产品付出了200万美元。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 为120万美元,那么你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时,以100万美元申报, 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产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 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 税价格的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 估价最多只有120万美元,从而您将有80万美元的支出毋需纳税,其节税可谓多 矣!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节税策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的最新规定,出口商品的 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 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以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费等组成。概而言之,就是扣 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所以,如何合理地确定成交价格可以说是本环节节税的重心所 在。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 口岸的离岸价格作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 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以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 费价格,成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扣除运费或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照规定公 式计算完税价格。这一点当你的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较大时,尤其显得重要。 此外,如果您的公司在商品成交价格以外,还存着在支付给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 关的佣金,那么在您的申报表上应该单独列明,加以确认反映。也许您认为这是多此 一举,事实上,当您多交税款的时候,海关人员在暗自窃喜的同时,也许在嘲笑您的 “不智”。因为税法明确地告诉我们,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不单独列明的,可不予 扣除。 注意千万不能把完税价格的节税方法片面地理解为降低申报价格。如果您为了少 缴纳关税而错误地一味降低申报价格的话,那么,您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因为您 的行为不再是节税,而是偷税,偷税是违法的。海关对此区别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 当于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的差额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并通知有关进出口 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对有确凿证据属低报价格逃、套外汇的, 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二)申报价格明显于低海关审定价格,经海关调查构成隐瞒价格的行为的,海 关可将货物扣留,不准出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 规定,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可见,必须正确地看待、理解节税,否则很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以上讲的是您做为纳税人,在申报成交价格时,所必须知道的一些税法知识。准 确全面地把握这些要点可以使您尽可能地不多缴纳税收。 下面,我将谈一下如何才能做到尽可能少地交税。 瞒天过海,此种做法的灵魂之处在于一个“瞒”字,这里的“瞒”决不是“伪瞒 报价”之“瞒”,而是也仅能是瞒而不报的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 的报关单价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它费用的发票(如 有厂家发票应附着在内)、包装清单和其它有关单证。 而第十七条又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 出口货物报单时,未交验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每关估定的完税价格 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这两条规定就为节税提供了可能,也给您带来了“瞒”的机会。您只要在递交出 口货物报关单时不交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各项单证,即拥有节税的机会。一旦单证不 全,将由海关自行估价,这种估价充满了主观能动性,个人的因素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如果您的商品成交价格较高,那么您隐瞒而由海关估价时,寻寻人情,疏通一下关系, 使之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高抬贵手,选择对您有利的估算方法,就会降低完税价 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即使在事后被要求补交单证,税款也不会有所调整。 附海关对出口商品价格审定方法: (一)同一时期向同一国家或地区销售出口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 (二)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地区销售出口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 (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成本、储运和保险费用、利润以及其它杂费 计算的所得价格; (四)如果按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由海关用其它合理方法审定价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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