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进出口关税的节税方法——利用优惠政策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1信息】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
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收互惠协议的国家或
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
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设想,如果您是一位成功的汽车商,
您的业务同丰田一样遍布全球,特别是东南亚地区,许多国家的企业为您的汽车提供
所需的零部件。中国国内日益扩大发展的汽车市场所可能带来的具大收益对您无疑是
一种无比的诱感,但进入中国市场您又不得不面对高额关税。高额的普通税率可能使
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战中,在价廉质优的丰田、大众、日产面前毫无竞争优势可言。
怎么办?如何避免普通税率的重负,取得优惠税率的护身符呢?
很简单,选择合适的原产地。即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
和地区做为您汽车的出产地。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
的暂行规定》申设定了两种标准:
1.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
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2.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
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这儿所说的实质性
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
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
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此外需指明的是,对仪器、仪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
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
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佃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由于您是一位跨国经营者,因此,第一个标准,即全部产地标准,对您显然不适
用。对于第二个标准,即实质性加工标准,这其中显然充满了节税的可能。首先,我
们就“实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
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做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何
谓“实质性加工”,从技术上讲,您一定比我清楚。就其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
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的改变。如果您在新加坡、台湾、菲律宾、
马来西亚或越南设有零部件供应企业;如果新加坡的子公司生产汽车仪表,台湾的子
公司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菲律宾生产阀门,马来西亚生产轮胚,越南供应玻璃,
那么制造汽车整体形象的、表现为完整的汽车产品的总装配厂设在哪里呢?这就需要
您科学地选择和决策。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
将那些没有签订的国家和地区排除在外;接着,仔细比较一下,在那些与中国签订关
税互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优惠,哪一个在经济成本上更有利可图,从而
做出选择。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施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政治
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其它一些影响因素。综上所述,经过一番比较,我们把总装配
厂设在×××而有利于节税。
从另外一个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
%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如果您已经选择了一个非常有利于节税的国家和地
区,在那里建立了您的最后产品生产厂,即总装配厂,可是总装配厂的加工增值部分
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仅占产品总值的25%,达不到30%的标准,怎么办?对此,
您不可着急,也无需扩大生产规模加大技术比重,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其
它地区的零部件生产价格,从而加大总装配厂增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的比重,达到或
超过30%,成为实质性加工。这样,您的产品仍然可以享受到税率的优惠。
因此说,由于您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厂合适的地点,达到了节税
的效果,不久您将发现,您在中国的销售公司会由于关税负担的减轻和价格的降低,
从而在竞争激烈的中国汽车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与丰田、大众、日产共同奔驰在中
国的道路上,分享着巨大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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