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按税种分类的节税方法——利用坏帐的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企业发生坏帐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列
为坏帐损失,冲减应税所得额。但不是所有的坏帐都作为坏帐损失处理。因此,节税
者必须进行节税策划。
条件一: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债务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
条件二:固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偿还后,仍不能收回的;
条件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务义务,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的。
此外,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
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
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
扣除。
从事其他业务的企业,如果确有实际需要计提坏帐准备的,也可以在报请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后实行。按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帐准备。
应收帐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为限。未到期的不计提坏帐准备。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入当期损失,
少于部分列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某企业1992年末计提坏帐准备为3万元,1993年实际发生坏帐损
失2万元,1993年底应收帐款余额200万元,则1993年底应实际提取坏帐
准备为:
200万元×3%-(3-2)=5万元
若1993年实际发生坏帐损失5万元,则1993年底实提坏帐准备为:
200万元×3%-(2-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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