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按税种分类的节税方法——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列支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计算,涉及企
业节税活动的各个方面,对所得税的节税影响极大。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成本、费用
构成,要求节税者对此相当熟练掌握。中国税法、行政法规没有具体的列举可以列支
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而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列举了若干不得列支的项目,这
样为节税提供了可能,在搞情楚不得列支的前提下,既未规定可列支,亦不在不可列
支范围的列支就是节税。同时还规定了不得一次列支和限定条件列支的项目。仅列举
的项目看,要求节税者划清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的界限,收益分配与费用支出的界线,
正常费用与非正常费用的界限。
一、不得一次列为成本、费用的项目节税方案
第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提高折旧率节税;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企业以折旧形式分期列入成
本、费用。折旧率越高,成本愈高,应纳税所得额愈小,税额也就越少。因此,固定
资产方面的节税一般是以快速折旧的形式出现,快速折旧还有一个间接好处是加快资
金收回,节约了利息支出。
第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节税。
这也属资本性质的支出。无形资产能在多个纳税年度内为企业提供某种权益。因
而,企业为取得某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应一次列为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税
法规定的年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摊入成本的无形资产费用越平均、越均衡,对
节税越有利。它可以防止某些纳税期内所得大起大落,导致税率档次的爬开。此外,
无形资产转让受让时间选择对节税的影响也较大。对外资企业来说,无形资产转让所
得一般要缴纳预提所得税,采用受让单位税源代扣代缴方法,转让方可适当降低无形
资产转让价格,以其它形式求得受让方补偿,即可减少预提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三,递延资产的支出与节税。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已支付但受益期为若干个纳税年度的费用,如企业筹办费等。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因此对企业节税者来说递延资产的支
出是冲减利润的手段,支出越多分期分摊的成本越大,冲减的应纳税额也就越少。
二、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第一,资本的利息;
资本是投资者或股东的投入,不得列支利息。
第二,各项所得税税款:
如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等。
第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损失;
企业尽可能地将某些损失进行“包装”是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的。
第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第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中其他单位赔偿的部分,不
应再列为损失;
第六,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增;
第七,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第八,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第九,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第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与节税
第一,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节税方案: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其总机构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
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只要节税者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范围、总额、
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可以列支,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第二、借款利息支出的节税策划:
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是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
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但节税者应当特别注意,
要包装使它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二、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
此外,节税者还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分别作如下节税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在建期内支付的利息计入有关资产
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方式列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
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固
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无形资产受让开发的,该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计入该项
资产的原价;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作为费用列支。企业在生产、经
营期间充作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列为当年费用开支。
第三,交际应酬支出的节税方案。
注意两点:一是要取得交际应酬费的确实记录,或单据发票,二是要清楚准予作
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一般来说,工业制造、种殖、养殖、商业、等行业,以1500万元的年销货净
额为界,交际应酬费列支分别不得超过其5‰或3‰;
旅店、饮食、娱乐、运输、金融、租赁、修理、咨询及其它服务性行业,以全年
业务收入总额的500万元为界,交际应酬费列支不得超过其10‰或5‰。
若既有产品、商品销售,又有服务性业务,分别按销净额或业务收入额计算列支
限额;若销货收入与业务收入划分不清,可按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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