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按税种分类的节税方法——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
个延续的长过程。但企业核算则分阶段进行,以考核每一个期间的经营成果。每一阶
段为一个会计期间。会计期间的长短和起止日期,在理论上不应有绝对的限定,习惯
上通常为一年,称为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原则上应与企
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大陆的习惯作法是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税法实施细则规定: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
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
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的规定给节税者提供了以下方案:
方案之一: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年末或年初),根据权
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年度,
从而推迟部分所得税上缴,获得利率方面的好处。若推迟100万元纳税额一年,按
年利息10%,可节税10万元左右。
方案二:企业中间有业务中断的空白,可将不足十二个月的“实际经营”期申请
为一个纳税年度,而在经营期中断期间,从事灰色非税交易,从而为逃避税提供机会。
我们姑且称之为“为避税而节税”,或通俗理解为“为避税提供方便的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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