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印花税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2)
录入时间:2001-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案例二百五十]
1994年10月,税务人员对深圳泰然总公司1994年上半年的印花税缴纳
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与企业座谈,实地检查各类账簿、凭证,了解到深圳泰然总公
司对下属8个基层门店采取了“统负盈亏,分级核算,责任到人,奖罚兑现”的管理
办法。下属各门店都建立了核算制度和各类账簿,由过去的一级核算形式转变为分级
核算形式。核算公司共设置各类明细账簿54本,已申报贴花50元,漏缴营业账簿
印花税220元。
[案例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件规
定,采用分级核算形式,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
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该企业由于财会人员对印花税有关规定、法规了
解不够全面,因此造成漏缴印花税220元,应限期补缴。
[账务调整]
上缴税款时:
借:管理费用 22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20
[案例二百五十一]
1999年12月,税务人员到深圳中大康建筑公司查账。通过检查各类账簿,
发现该公司“工程往来”账户长期与珠海金牛建筑队有经济往来。深圳中大康公司与
珠海金牛建筑工程队是何关系,有无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经与该公司会计人员座
谈了解,否认有转包、分包工程建筑事项。带着这一疑点,税务人员有针对性地外查
珠海金牛建筑队。经查实,珠海金牛建筑队长期挂靠在深圳中大康公司名下,仅19
99年就从该公司接收转包工程348万元,分包、转包合同书4份,均未申报缴纳
印花税。税务人员将稽查结果通知该公司,并对该公司工程承包合同进行了详细核查,
查实该公司只就其总包合同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对外部建筑队的分包、转包合同金额
均未申报缴纳税款,有意隐瞒分包、转包合同,偷漏印花税1044元。
[案例解析]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
包合同,均为应纳印花税的凭证。
从主观上看,该公司纳税意识淡薄,不但不配合税务人员的检查工作,反而有意
隐瞒分包、转包的事实,属偷税行为;从客观上看,深圳中大康公司财会人员了解学
习印花税有关法规不够全面,不明确印花税是一种凭证税兼行为税,虽然总合同已缴
纳了印花税,但由于该单位与其他单位又签订了新的分包、转包合同,产生了新的应
税凭证,发生了新的纳税行为,所以又产生了缴纳印花税的义务,应当依照税法的规
定另行贴花。
[账务调整]
补缴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44
贷:银行存款 1,044
[案例二百五十二]
2000年5月,税务人员对赣西北化工厂1999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阅各类账簿、凭证,发现该厂在1999年流动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号召全
体职工每人向厂集资入股2000元至5000元不等,共获得集资款250万元,
所集资金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经认真核对实收资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发现
所收集资款并未申报贴花,应补缴印花税1250元。
[案例解析]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
合计额贴花,以后年度合计金额比已贴花金额有所增加的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企业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中新增的资金,偷逃印花税的情况比较严重。一是财务人
员对印花税的计算申报从思想上不够重视,对印花税的有关具体规定也不甚了解;二
是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包括的内容了解不够,对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以及集资入股
形式的资金往来有所遗漏,造成实际少申报印花税款。
[账务调整]
借:管理费用 1,250
贷:银行存款 1,2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
贷:管理费用 1,250
[案例二百五十三]
九江市汇力房地产开发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在职人
员30人,经营范围为开发销售公寓、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1999年度销售商品
房收入5500万元,利润105万元。
2000年5月20日,九江市地税分局对九江汇力公司实施了税务检查,发现
该公司1999年1月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甲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6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已缴纳。该工程于1999年11月竣工,因工程建筑图纸重大
修改,原商业用房由五层改为三层,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4800万元,该公司19
99年12月签订乙工程建筑设计合同金额200万元,电力安装工程合同金额40
0万元,消防安装合同300万元,建设技术咨询合同20万元,均未申报缴纳印花
税。
[案例解析]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应纳税凭证,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分别适用5
‰、3‰的印花税税率。所以追征建筑施工合同印花税5100元(即170000
00×3‰),追加建筑设计合同印花税1000元(即2000000×5‰),
追征电力安装工程合同印花税1200元(即4000000×3‰),追征消防安
装工程合同印花税900元(即30000000×3‰),追征建设技术咨询合同
印花税60元(即200000×3‰),共计追补印花税8260元。
该案表面看似乎有一定合理性,该公司甲工程建筑施工合同金额比实际决算金额
多出1700万元,多缴了印花税,因而在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金额中予以抵消,这
实质是不合法的缴税,是公司对税法规定掌握不正确的表现。印花税是一种凭证税,
只要符合应税凭证的建筑施工合同一经签订,不论其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都要
按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而且该公司建筑设计合同等未缴纳印花税,属偷税行为。
[账务调整]
借:管理费用 8,260
贷:银行存款 8,26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260
贷:管理费用 8,260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的凭
证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各种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计税依据是
合同所载的金额。因此,个别纳税人为了进行避税、偷税活动,在签订经济合同时,
双方协商,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如实填写业务金额,双方自用,另一份则少填业务金
额,报税务部门审查,借此均可少纳印花税。
对这种行为,税务部门应依据税法,一经发现予以重罚,提高税法的威慑力,使
纳税人权衡利益和风险,减少逃税、避税。
根据税法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
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为应纳税凭证。
保险公司由于凭证种类多、数量大、贴花较频繁,为了简化手续,税务部门规定
印花税可以采用汇总缴纳的办法。即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险种、份数、顺序编号、
保额、税率及税额逐项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请表,到银行交款,持完税缴款书的收
据,到税务部门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备查验。因此,对保险公司的缴纳印花税情
况的审查,重点可放在各财产保险的保险合同与印花税汇总缴纳申请表上所列合同的
份数、金额等的核对,审查有无少列、错列现象。
[案例二百五十四]
税务机关对印花税汇总缴纳申请表与有关的保险合同核对,发现天安保险公司将
集体承保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3268万元全部未纳入印花税汇总缴纳申请表,未缴
纳印花税。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家庭财产保险,均按确定的个
人投保金额计税的规定。同时,税务人员又对每一份集体办理的家庭财产保险单中所
载明的个人投资金额逐一核对,未发现有个人投保金额不足3300元(财产保险合
同的印花税率为3‰,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因此,可以确定这部分由
单位集体办理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3268万元,全部应交印花税,依据有关税法规
定要求保险公司补交印花税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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