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城市维护建设税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
录入时间:2001-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
按照现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于由于减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经缴
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
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
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
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另外,农村信用社营业税优惠税率为6%,但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计价。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
“三税”同时缴纳。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
是,属于下列情况的,其纳税地点如下。
1.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具体
情况如下:
(1)委托加工产品、委托代销商品及企业收购工业手工业品,规定由委托方或
收购企业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按当地适用税率代扣城建税;
(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时,同时按当地适用
税率代扣代缴城建税。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
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
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
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
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就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
用税率缴纳。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
“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减免税优惠
城建税在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由于城建税具有附加税的性质,所以当增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也将相应地发生税收减免。在这里,有两点特殊
情况需要予以注意:
1.对出口产品退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对个别缴纳城建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
减免照顾。
反避税要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处罚规定等事项,均比照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在申报缴纳税款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
有:延期申报、计税依据适用错误、税率运用错误等。因此,在对城建税的稽查中应
针对其特点,重点注意比较应缴税金与实际已缴税金是否计算准确,缴纳时间是否及
时,税率适用是否正确。
1.对计税依据的反避税
在对计税依据的反避税中主要应注意纳税人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是否将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计算,有无
少记、漏记或不记已缴“三税”金额的现象;
(2)是否有偷逃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现象。
由于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纳税情况主要由国税部门进行审查,地税部门并不掌握详
细情况,因而,应注意同国税的有关部门搞好税务信息交换方面的工作,积极主动地
进行咨询和到实地调查了解情况,掌握纳税人缴纳“三税”的情况,并据以对纳税人
缴纳城建税的情况进行稽查。
[案例二百五十五]
码头镇秀峰乡镇企业公司3月份申报增值税16.57万元,向地税局申报城建
税8285元。稽查分局经调查得知该企业被国税局查补过税款,即派人到企业调查,
发现该企业于同年1月至2月被国税局查补增值税10.45万元,滞纳金1.25
4万元,罚款2.09万元。即对其补征城建税5225元,罚款5225元。
2.对适用税率的反避税
对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进行反避税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是以纳税人的企业或单位性质决定的,而是以纳税人
所在地行政区划决定;
(2)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由受托方代征、代扣
“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缴纳“三税”的所在地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
3.对纳税环节的反避税
对纳税环节的反避税,主要应看纳税人缴纳的城建税是否是与“三税”同期申报
的,尤其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时,纳税人是否在缴纳了增值税或消费税后
及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稽查时,可先审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户的发生额,再核对城建税的申报纳税资料,看
纳税人是否及时申报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案例二百五十六]
瑞昌志佳联羊毛衫厂系乡办企业,厂址设在瑞吕市区,注册资金50万元,在职
职工人数35人,经营范围主要是羊毛衫、服装,经营方式为制衣加工。1998年
销售收入350万元,销售税金20万元,利润总额25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00
万元,所有者权益150万元。
1999年10月,经税务人员对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
户检查发现,该账户有贷方余额1.2万元,企业账面反映1999年1月到9月已
缴销售税金15万元,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00元,当年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已申报缴纳,上述余额系1998年结转的余额。进一步核对该企业1998年有关
收入账户与凭证,核实企业1998年应销售税金20万元,按7%税率计提城市建
设税应为1.4万元,但该企业只按1%的税率计算申报,实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0元。据企业有关人员反映,在1998年,企业按规定提取7%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后,了解到其他乡办企业按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感到按7%缴纳城市维
护建设税吃亏,故先按1%税率申报纳税,其余部分挂在账上。
[案例解析]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的规定,该乡办企业应适用7%的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经计算,1998
年1月至1998年9月,该企业因错用税率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万元,其中
1998年度少1.2万元,1999年1月至9月少缴9000元,应予以补缴。
本案是利用适用税率避税的一个典型案例,从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企业财务人
员对税法的规定是理解的,在先按7%税率计提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再按1
%的税率计算申报纳税,存在着避税的意图。
另一方面,从税法的规定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确定依据是纳税人所在地的
行政区划的归属,而不是按其隶属关系,这就会产生同样隶属关系的企业,适用税率
不同,税负不一致的情况,客观上使纳税人产生了横向对比税负不平衡的心理。同时,
税务部门未严格把关,也是导致该企业避税成功的一个原因。由此可见,税务人员在
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应对审查适用、税率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防止纳税人有
机可乘,进行避税。
[账务调整]
(1)补提企业1999年少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000
(2)补缴企业1998年度及1999年1月至9月少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000
贷:银行存款 21,000
[案例二百五十七]
南宁市中正汽车商贸中心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在职员工3
0人,经营汽车配件的批发、零售。1999年底账面销售收入2764.3805
元,已缴纳城建税15肋元,实现利润4.9579万元。1999年12月27日,
该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中心进行全面调查,发现该中心营业地点在城郊结合部,自1
997年1月至1999年底合计缴纳增值税20万元,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直按郊
区适用税率5%申报缴纳,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万元。为此,税务人员到有关部
门调查了解,确认该中心营业所在地属市区范围,应按7%的税率申报缴纳城市维护
建设税。
[案例解析]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该商贸中心被税务机关确认所在地点在
市区范围,应适用7%的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以该中心计缴的增值税为
计税依据,计算出1997年1月1至1999年底共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00
元,应予以补缴。
客观上,此案的形成是由于该中心的地理位置处于城郊结合部,使其给在纳税申
报时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办法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观上还是因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造成的。
[账务调整]
(1)1999年应补提、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①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00
②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00
贷:银行存款 2,100
(2)1997年至1998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①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900
②借:上年度损益调整 1,900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900
③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900
贷:银行存款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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