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资源税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
录入时间:2001-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对资源税减免税情况的反避税应重点注意
纳税人有无以下情况:
(1)将非用于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修井的自用原油记入加热、修井用油之中,
扩大了免税用油量;
(2)将对外销售的原油,记入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修井用油,多报免税用油
量;
(3)多计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损失,骗取减免
税优惠待遇。
对油田在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原油免税情况的稽查,首先应审查企业
会计核算资料、生产记录是否健全,即每次用于油井加热及维修时耗用的原油是否有
使用手续和详细记录,是否进行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健全并行
之有效的自用原油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建议企业尽快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有关制
度。对不能准确提供使用数量或不单独核算油井加热及维修用油的,不得享受免税待
遇。其次应审查“产成品”明细账及原油领用凭证,核实因采油用于加热、修井原油
的数量。也可以先根据已往耗用情况及本期生产情况,估算企业本期加热、修井耗用
数量,然后与企业的申报数相比较,如果悬殊过大,再进一步审查核实。最后,将核
实的耗用数量与企业申报的免税数量相核对,看企业审报的免税数量是否真实,有无
以少报多,扩大免税数量的情况。
对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原因造成重大损失而减免税情况的审查,应重点核实损失
数量的真实性。在稽查中可采取“账”、“实”对照的方法进行核查,即以各种资产
账目为基础,核对企业的报损清单,对损失较大的资产或贵重资产进行实地清查,以
核实企业损失的真实数量,看企业有无多报、虚报损失的情况。同时还要认真审查
“银行存款日记账”,查实有无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数额,只有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减
除后的余额,才是企业的净损失。核实损失的基础上,再审核企业减免税的审批和执
行情况是否真实、正确,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对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反避税,要重点注意纳税人有无存在以下问题:
(1)自销应税产品的,故意推迟销售实现时间,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2)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的,在移送使用时不记销售,偷逃资源税;
(3)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深加工的,在移送加工时,不按规定进行账务
处理,偷逃移送加工环节的资源税;
(4)实行代扣代缴征收方式的,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此外,还应注意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将应纳税额申报缴纳人库,
有无滞纳、长期拖欠现象。
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在核实课税数量的情况下,审查核对“应交税金--应交资
源税”明细账,看企业是否正确计算并及时缴纳了税款,有无拖欠税款的现象。稽查
的重点是企业自用应税产品是否在移送使用时及时计算缴纳税款。实行代扣代缴办法
征收的,扣缴义务人是否有不履行代扣税款义务的情况。尤其要注意审查企业在收购
未税产品、履行代扣代税款义务时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与“原材料”或“库存
商品”对应的有“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或其他账户,没有“应交税金”账户,
就说明企业没有履行代扣义务或将代扣的税金转入企业其他账户中隐匿起来,侵吞了
代扣的税款。
[案例二百五十八]
瑞昌洋鸣矿山开采铁矿石,并精选部分原矿,该铁矿每吨应纳资源税15元,2
000年7月,税务人员对该矿山上半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将“产品销售收入--原
矿销售收入明细账上的销售数量,与该矿山缴纳资源税的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数量相
核对,发现数量不相符。而将原矿销售数量加上精矿销售数量,正好与纳税申报表上
数量相等。说明该矿在计算缴纳资源税时,没有将精矿折算为原矿,而是直接按销售
的精矿数量计算纳税(销售精矿250吨,经核定的选矿比例为1:1.14)。经
查实,是由于新任会计人员业务不熟悉造成的。
[案例解析]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
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白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及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量或移送使
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瑞昌洋鸣矿山直接按精矿销售数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使计税数量减少3100吨
(即250×1.4250),造成少缴纳资源税1500元,应予以补缴税款。
[账务调整]
(1)补缴少缴的税款: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1,500
(2)上缴应补缴的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案例二百五十九]
瑞昌南义煤矿属集体企业,其主要业务是采煤,所采原煤除对外销售外,还供应
本企业职工生活用煤。该煤矿每吨煤应纳税额为2元。1999年9月,税务稽查人
员对该煤矿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其“生产成本”科目结转时有这样一笔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2.800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2,800
经税务人员进一步检查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查实企业用职工生活用煤直接冲减
基本生活成本。经过深入调查,共查出职工用煤800吨,全部以上述会计分录进行
转账处理。职工用煤的销售价格为每吨100元,成本价70元。
[案例解析]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以
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以及《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纳税人自
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因此,该煤矿应在其所采原煤移送给职工使用时,按使用数量计算缴纳资源税。
但是,该煤矿采用将职工生活用煤直接冲减“生产成本”的办法,漏记了销售收入,
逃避了纳税义务。所以,应令企业补记销售收入8万元(即100×800)补缴资
源税款16000(即800×2)。其他应补缴税款从略。
[账务调整]
(1)补记销售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 24,000
产品销售成本 5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0
(2)补提应补缴的资源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1,600
(3)补缴少缴的资源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1,600
贷:银行存款 1,600
[案例二百六十]
税务人员2000年4月份抽查瑞昌青山煤矿缴纳资源税的情况。检查时,根据
“产成品”账户记载计算出产品出库量,将此数字与该煤矿的“产品销售收入”账户
所记的销售数量相核对,发现销售收入数量比产品出库量少600吨。稽查人员进一
步检查“产成品”减少的记账凭证,发现有这样一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 63,000
贷:产成品 42,000
其他应付款 21,000
经抽查原始凭证,核实该企业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产品(原煤)600吨,
不计销售收入(该煤矿资源税适用的税额为2元/吨),原煤售价105元,成本价
70元。
[案例解析]
根据上述情况,该煤矿的行为属于采取“以物易物”方式,转移销售收入,逃避
税款的行为,应补缴资源税税款,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账务调整]
(1)冲销原错误分录:
借:固定资产 63,000
贷:产成品 42,000
其他应收款 21,000
(2)补记销售收入:
借:固定资产 63,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3,000
借:产品销售成本 42,000
贷:产成品 42,000
(3)补提少提的资源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1,200
(4)补缴资源税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