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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印花税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1)

录入时间:2001-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书立、领 受税法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 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以立合同人为印花税的纳税 人; (2)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3)凡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主要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和其 他账簿,其他则一律采用比例税率。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账簿都按每件5元贴花;仓 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合同所载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 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资金账簿按凭证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租赁合同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一贴花,借款合同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贴花。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或者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 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者税额计算缴纳。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所载的金额(或费用、收入额)×适用的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征所载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股票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按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 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双方分别按照税率缴纳。 印花税税收优惠 印花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印花税的减免税优惠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但是视同正本使用 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 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免征印花税。 (4)我国的各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贴息贷款及由各商业银行按 照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 税。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所 书立的合同(指由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资金,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项 目所签订的政府间协议),免征印花税。 (6)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内的贷款),对此 类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 (7)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8)出版合同,免征印花税。 (9)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免征印花税。 (10)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 免征印花税。 (11)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按照规定,运输下列特殊货物免征印花税: ①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设备的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②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输结算凭 证; ③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12)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按照规定,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是用于生活居住的,可 暂免贴花;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也暂免 贴花。 另外,对于亏损、微利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税。 印花税的反避税要点 1.对适用税目、税率的反避税 反避税主要分为两步,一是掌握纳税人的各种应税凭证,明确这些凭证的性质与 特征;二是参照《印花税税率表》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确定各应 税凭证所属的税目,核实纳税人有无借用税目税率的情况。尤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纳税人有无将按比例税率和按定额税率计征的凭证相互混淆。如将营业账 簿中记载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等同于其他账簿,错按定额五元纳税 贴花。 (2)纳税人有无将载有多项不同性质经济业务的经济合同误用税目税率。例如 一份合同中,分别记载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的经济内容,纳税人未分 别按各自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而全部套用“购销合同”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 此类合同的稽查,应当注意签订合同双方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以及合作内容,借此 发现问题。 (3)纳税人有无将性质相似的凭证误用税目税率。如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错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税率计税贴花。 (4)在签订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时,因无法确定计税金额而暂时按每件五元 计税贴花的,是否在结算实际金额时按其实际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并补贴了印花。 (5)对国家已作调整的税目税率是否仍按原规定计税贴花。如国家税务总局1 990年5月3日[1990]国税函发428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7月1日 起,各类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改为保险费收入,税率改为1‰。应注意纳税人是否仍 沿用按投保金额的0.3‰计税贴花。 2.对计税依据的反避税 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反避税,重点是对适用比例税率部分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的反 避税。 (1)对应税合同计税依据的反避税。需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合同所载金额有多项内容的,是否按规定计算纳税。例如对各类技术合同,一 般应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合计金额依率计税,但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 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若 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则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②已税合同修订后增加金额的,有否补贴印花。按税法规定,已税合同修订后减 少金额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但增加金额的,应按增加金额计算补贴印花税票。 ③未注明金额或暂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是否已按规定贴花。对于签订时 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后,是否按规定补贴了印花。 ④以外币计价的应税合同,是否按规定将计税额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贴花。 ⑤当合同中既有免税金额,又有应税金额时,纳税人是否正确计算纳税。 对合同计税依据稽查的方法,主要是逐项审阅应税合同,对照税法规定,划分征 免界限,核实计税金额,进而核实应纳税额,并与粘贴的应税合同上的印花税票或缴 纳印花税的缴款书核对,看是否相符。 (2)对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的反避税。反避税时,应重点注意两个 问题,一是账簿按规定计算贴花后,发生因增资或接受捐赠、资产重估增值等而使其 记载的资金增加的,是否对增加部分的资金计算补贴印花;二是上下级单位之间发生 资金拨缴关系的,其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对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稽查时,可先审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的余 额,核实纳税人账薄上记载的计税金额,然后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与纳税 人实际缴纳的印花税(粘贴在账簿上的印花税票)核实,如应纳税额大于已纳税额, 对其少缴纳的印花税应责令其补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的反避税。税务人员可以先审阅产权转移书据 的内容,并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账户发生额核对,核实其实际发生的计 税金额;同时按规定的税率验算其应纳税额,并与产权转移书据上粘贴的印花税票核 对,看有无存在错算或少缴印花税的问题。 (4)对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的反避税。反避税的重点是核实应 税凭证件数及每件应税凭证的纳税情况。税务人员应注意纳税人是否有疏忽遗漏或故 意隐匿应税凭证的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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