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按税种分类的节税方法——所得来源地认定的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源地优先征税的
惯例。这方面的节税除了上节所说,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
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的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同一所得在税负
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低。因此,企业节税策略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
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节税策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以及总机构设在
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它所得;
第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
境内外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
第三,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
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有如下规定:
第一,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二是发
生在中国境内外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
息、租金、恃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
第二,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中国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具体地说,
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a.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b.从中国境内取得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
c.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d.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e.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而取得的收益;
f.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它所得。
根据以上认定准则,大致有以下几种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之一:中断其它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因为其它所得指的是
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
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
它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其二,退一步作为预提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100万元的所得可节税13万元(33万元~
22万元)。
节税策略之二:总机构设在避税地策略。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
有两种判定准则,一是看注册,二是看决策地。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因此避免在
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就可以享有节税的好处。没有机构一是方便转移,二是预提税
轻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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