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按税种分类的节税方法——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两种税率:一是外
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的
所得,按30%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3%缴纳,合并税率为33%。二是源泉
扣缴预提税税率为20%。
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与
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扣缴。
这种所得税又移为预提税。预提税按收入金额依20%纳缴。
由于是源泉扣缴,税率又较低,因而产生两种节税策略:
方案之一:
将一般所得税转变为预提税,主要办法是不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
但避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与上述发生联系。
方案之二:
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含在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利用转让
设备机会,一方面提高设备价款,另一方面,少要或不要上述属于预提税范畴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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