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按税种分类的节税方法——避免居民纳税人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
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包括按照外资
企业法,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
二是外国企业,即非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包括在中
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
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及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
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作为节税方案设计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成为居民纳税人,就负
有无限责任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的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
很重和双重征税。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节税策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节税。
如何才能纳免成为居民纳税人呢?关键在于搞清楚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
原则。判定准则: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因此,对个人来说,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节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
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
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因此,节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构设
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这方面
的节税策划的前题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参见下一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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