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我国台湾省节税方法——利息支出的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利息支出是企业向外融通资金所支付的代
价,企业之所以向外融通资金,是因为企业规模日趋庞大,生产过程迂回,自有资金
不敷运用,必须仰赖外来资金以资周应,因此,利息支出往往占企业的支出比例甚大,
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不得列支为费用者,有应予
资本化者,有得列支为费用者等等不一而足,不同的处理方式即有不同的结果,凡此
均影响课税所得额甚巨,宜加以深入探讨,并予以适当设计,达到节税效果。
在未谈到租税设计以前,首先应该了解:①哪些利息支付不得列为费用,②哪些
利息支付应予资本化,③哪些利息支付可以列支费用,它们问如何划分,认定条件又
如何,然后视企业本身经营状况及盈亏情形,予以弹性运用,或为资本化或为费用化,
以达少缴税或延缓缴税的目的。就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分别说明如下:
一、不得列为费用的利息支出:
企业向外借款的利息支出,原则上均得列为费用,依现行所得税法第29、30
条及查核准则第97条规定,部分利息支出虽属事实,仍不予认列,包括有:①资本
利息(即一般所称股息)为盈余的分配,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②非营业上所必须的
借款利息不得列支,当企业有巨额现金或巨额存款而有利息支出,即往往被稽征机关
认列为非营业上所必需者。③借入款项未于帐内载明债权人的真实性名与地址者,所
支付的利息支出,不予认定。但传票凭证记载详实,并依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
会计帐簿凭证办法的规定保存者,不在此限。④独资的资本主义合资组织的合伙人,
与企业所发生的借贷款项,均应以资本金往来论,不得列支利息,⑤营利事业资本主
或合伙人支付其配偶的利息,如该资本主或合伙人与其配偶采用法定财产制,不得列
支。⑥营业人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
于所支付的利息者,对于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支付的利息或差额。不予认定。⑦营利事
业向金融业借款,其以个人名义借款所支出的利息,不得列支,但其个人名义借款贷
予营利事业应用,如经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据,并依当办理扣缴,可核实认定。⑧向金
融业以外的借款利息,超过利率标准部分,不得列支。⑨国外总公司供应其在中国台
湾境内分公司资金,未经核准者,其分公司应付总公司的资金利息,不得列支。以上
这些利息支出,虽有支付的事实,仍不予认列,企业应加以注意。
二、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资产的成本,应包括使该资产达到可供使用状态的一切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如该
资产须经这一段时间以实行必要的购置或建造,方能使其达到可供使用状态,则在这
段期间内,因购建该资产所支付款项的利息,均为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应予利息资本
化,才能真实反映资产总成本并得于该项资产使用期间,合理分摊,以达收入与费用
配合原则。同准则第97条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有下列几项:①因购置固定资产
而借款的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资产期间应付的利息费用,应作为该项资产的成本。②
增建设备的借款利息,在建造期间应付的利息费用,应作为该项资产的成本,以资本
支出列帐。③购置上地办理过户登记前的借款利息,应列为资本支出。若因故(如无
法取得工业用地证明或自耕农证明)不能办理过户,则自土地实际使用之日起前借款
利息,应予资本化。④分期付款购置设备的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与现购价格的差额,
应并入该项资产的实际成本。
利息资本化的原则,限于该项资产购建期间,为支付该项资产所必胯负担的利息,
其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至于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为资本利率(即借款利率)乘以该期间为购建该项资产累计支出的平均数。
当下列三种情况同时具备时,即开始将利息资本化:
(1)购建资产的支出。
(2)正在进行使该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及地点的必要工作。
(3)利息已经发生。
如企业停止有关资产购建的大部分工作,应即停止利息资本化,直到工作恢复为
止。由于资本化利息的计算比较复杂,为使读者明了起见,特举一实例加以说明:
鸿欣公司1979年度购置一机器设备,其成本支付过程如下表:
时 间 成 本 金 额
1979年元月 订 金 $100,000
2月 期中付款 500,000
3月 支付尾款 400,000
4月 运输安装 60,000
5月 停 工 -
6月 完成试车 80,000
设鸿欣公司仅向合作金库贷款$3,000,000年利率8.4%,则该公司
应付资本化的利息如下表:
月份 月初累积支出款 当月支出款 累积支出款平均数 月利率 资本化利息 月底累积支出款
A B C=A+1/2B D E=C-D F=A+B+E
1 $O $100,000 $50,000 7‰ $350 $100,350
2 100,350 500,000 350,350 7‰ 2,452 602,802
3 602,802 400,000 802,802 7‰ 5,620 1,008,422
4 1,008,422 60,000 1,038,422 7‰ 7,269 1,075,691
6 1,075,691 80,000 1,115,691 7‰ 7,810 1,163,501
合计 - $1,140,000 $23,501 $1,163,501
(1)当年度实付利息$3,000,000×8.4%×1/12
=$126,000
(2)可资本化利息$23,501
(3)因为资本化利息未超过实际支付的利息,故应付资本化利息为$23.5
01
三、得列为费用的利息支出
凡营业上所必须,其利率未超过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最高),且取得合法凭证者,
有下列数项:
1.因购置固定资产向金融机构贷款于取得该项资产后所支付的利息,应以费用
列支。
2.因进货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应以财务费用列支,不得并入成本计算。
3.购买土地经办过户手续后的借款利息,可作费用列支。
4.代销商及经销商保证金,事先约定支付利息,并经查明对方有利息收入者,
其利息支出得以认定。
5.利息支出未依规定扣缴所得税款,除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补缴应扣缴税款并
处以罚款外,该利息支付,仍予以认定。
6.延期申报加计的利息,调整限额的成本费用所补缴税款加计的利息,以及补
征行政救济确定加计的利息,均得以当年度费用列支。
7.出租财产所收取的押金,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规定,按月算销售额,分别以
租金收入及利息支出列帐。
8.以个人名义借款转贷营利事业运用者,除独资、合资事业以资本金往来处理
外,该事业支付个人的利息,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据并依法办理扣缴者,得列报当年度
费用。
经上述分析与说明后,利息支出的节税设计,有下列几种途径:
1.当企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期间(即五年或四年免税期间),亏损发生年度,
以及有前五年亏损可资扣除时,利息支出应尽量予以资本化,换言之,即将固定资产
的认定时点予以延后,按资产取得是以取得所有权为准,自行建造是以取得使用执照
为准,取得土地是以过户为准,凡此“时点”尽量予以延后,使利息资本化期间延长,
增加资产价值,供嗣后多提供折旧,以期减轻税负。
2.当企业有盈余年度,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
从而减轻税负。
3.注意利息支出合法性,即①应取具合法凭证,例如支付金融业利息为金融业
的结算单或证明书,支付其他债权人的利息者为收息人的收据;②借入款项应于帐内
载明债权人的真实姓名与地址,其利息支出始准于认定,如查无此人,或虚列债权,
以虚报费用漏报所得处理,不得不慎;③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
如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于所支出利息者,对于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支付利息或其
差额,将被稽征机关认为非营业所需且后不合理的支出,而被调整剔除,宜特别注意。
4.独资资本主及合资组织合伙人,支付其配偶的利息,为避免不得列支费用处
理,得采取分别财产制并依法登记,得以列报利息费用,减轻税负。
5.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利率如果超过财政部门核定利率,其超过部分利息
不予认定,故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不要向金融机构以外对象贷款,避免被调整剔
除。
6.个人税法有27万元免税优待,因此企业向员工借款,一方面个人取得的利
息免缴纳综合所得税,一方面企业支付利息得以认列,不失为节税之道。
7.注意逾二年尚未支付的应付利息,应转列其他收入科目,实际给付时,再以
营业外支出列帐。
8.关系企业相互融资,彼此适用所得税级距税率相同时,可以不计收付利息,
因此可透过利益输送方式,使借款的关系企业,得到无息贷款的好处,从而营运资金
得以灵活运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