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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我国台湾省节税方法——佣金支出的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佣金支出的节税方案设计,重点在于:① 注意支付的方式及支付对象,以免因不符规定而遭稽征机关剔除,②通过经营形态的 转换,以提高相关费用的列支限额,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企业为拓展业务,开发新市场,除了业务部门的努力外,常需依赖中介者的协助, 尤其台湾是属海岛型经济,对外贸易依赖程度颇高,广大的外销市场,需要代理商及 代销的媒介,俾利拓展业务,对于代理商及代销商所提供的仲介服务而支付的一笔酬 劳,即为佣金支出。以支付佣金的对象而言,有营利事业及个人,以受款人所在地而 言,有国内佣金及国外佣金,在税法上,国内佣金及国外佣金的认列要求各有何不同 规定?支付对象及支付方法又有何限制?吾人在谈到佣金支出租税设计以前,均宜先 加以探讨。 一、国内佣金认列条件: 企业对国内居住者或营利事业,因其提供劳务而支付的报酬者,即为国内佣金。 国内佣金的列支应符合下列条件:①未超过契约标准;②取具合法凭证;③办理扣缴, 分别说明如下: (一)未超过契约标准 国内佣金或手续费支出,除在代销的情况下,双方是否订有契约,并非必要条件, 其订有契约者,应依契约约定标准支付,超过契约约定部分,不予认定。委托代销所 支付的佣金,应由双方书立契约,如无契约或其他文据足以证明其确有代销关系存在 者,应视为自销或自购。 (二)取具合法凭证 支付国内佣金或手续费,应取得以下合法凭证: 1.支付国内营利事业的佣金,应取得统一发票,其为免用发票之营利事业,应 取得普通收据。 2.支付国内个人佣金,应取得写有身份证统一编号及详细地址的收据。 (三)办理扣缴 支付国内佣金或手续费,除对方属行纪业或兼营利纪业者,已依规定开立统一发 票得免予扣缴外,均应办理扣缴。如果未办理扣缴,除须补缴并依法送罚外,该项租 金或手续费仍可认列。 二、国外佣金认列条件 企业对国外居住者或营利事业,用其提供仲介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即为国外佣金。 国外佣金的列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具备合约 支付国外佣金的对象代理商或代销商时,双方应订有合约,以供稽征机关的查核。 如果支付的对象不是代理商或代销商,且双方未订有正式合约时,亦应有往来的函电 或信用状中载明给付佣金的约定事项。 (二)汇付方式符合规定 采取汇款方式支付国外佣金,一般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三种,企业汇付国外佣金, 除支付对象为国外营利事业,且支付金额在美金一千元以下,得采用票汇方式汇付外, 应以电汇或信汇方式为限。但国际航运业或远洋渔业支付国外代理行佣金,则不受限 制。 (三)超限应提示证明 外销佣金原则上以不超过出口货物价格百分之五为限,超过部分,经依规定取得 有关凭证,提出正当理由及证明文据,并经查核相符者,准予认定。 (四)支付对象未受限制 支付国外佣金,不得以下列对象为受款人,否则,稽征机关将不予认定:①出口 厂商或其员工。②国外经销商。③直接向出口厂商进货的国外厂商,但代理商或代销 商不在此限。 由于外销佣金是支付予国外代理商或经销商,如汇付出口厂商在国外的帐户,自 与规定不合,且易滋流弊,故实质上均不予认列。至汇付员工在国外的帐户,该员工 如确有赴国外推销,应依规定报支差旅费,而不应由公司列报佣金支出,除不予认定 外,该员工取得的佣金收入是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如果未依法纳税,应予补税送罚。 又虽有提示代理商签订的合约,而受款人为股东或员工者,除能提示汇入其帐户各笔 佣金已提出转付国外代理商的证明外,亦不予认定,并应补税送罚,国外经销商或经 销商以外向出口厂商进货进料的国外其他厂商,是以赚取买卖差价为目的,而非委托 代销或居间介绍,如有必要给予优惠,应以销货折让为之。至于对其他有关人员的交 际应酬,已有百分之二外销特别交际费可支应,自不应列支佣金,改仅对国外代理商, 代销商或其他居间介绍的个人或营利事业所支付的佣金,才可以认列。 (五)在台付款未超限 在台以新台币支付国外佣金者,应在不超过出口货物价款百分之三范围内,取具 国外代理商或代销商名义出具的收据为凭予以认定,如果支付的金额超过货款的百分 之三,其超过部分不予认定。 (六)取具支付证明 支付国外佣金,依其支付方式取得下列支付证明: 1.已办理结汇者,应提示结汇银行写明汇款人及国外受款人姓名(名称)、地 址、结汇金额、日期等结汇证明。 2.在台支付者,应提示代理商或代销商出具的收据。 3.未办结汇者,应提示银行汇付或转付的证明文件。 4.国际航运劳务承揽业者支付互为代理的国外同业的佣金或手续费,因同业间 彼此交互计算未经结汇者,如该抵帐金额已列报公司当年度收入,得凭国外代理人出 具的收据及往来文件认定其支付国外代理人的佣金或手续费。 三、佣全支出与相关费用的区别: 国内佣金支出有时会与交际费或销货折让等科目混用,如何予以区别,依财政部 现有的解释,大概有下列几种情形可供参考。 (一)佣金支出与交际费的区别 以经销金额比例计算者为佣金支出,否则为交际费支出。例如企业为加强促销活 动,支付经销商出国考察的费用,是按经销比例计算的,属佣金支出性质,应凭经销 商出具的统一发票认列。如果不以经销业务比例计算,而是其于业务需要招待经销商 出国观光旅游者,则按交际费认列。 (二)佣金支出与广告费的区别 直接赠送者为佣金支出,间接赠送者为广告费支出。例如企业对经销商或零售商 因其经销或代销产品而直接赠物品者则列为佣金支出,只有企业为推广业务,与销货 附赠物品活动通过经销商或零售商转送客户,除于该赠品上印有赠品不得销售字样, 要帐簿中载明赠送物品的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于赠送前报备外,并于销货发票上 书明物品的品名和数量者,可以按广告费认列。 四、节税设计 综合以上的说明与分析,佣金支出的节税设计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慎选支付方式 国外佣金的汇付方式有信汇、电汇及票汇三种,除支付对象为国外营利事业且未 超过美元1000元者,得以票汇方式汇付外,原则上应采取信汇与电汇的方式汇付, 该笔佣金支出才得以认列,企业于汇付佣金时应加以留意。 (二)尽可能以汇款方式支付 支付外国际,也可以在台湾以新台币支付,只有依规定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出口货 物价款的3%,如果支付金额超过了3%,超过部分将不予认定,因此,为避免超限, 原则上应采取汇款方式支付,或者超过部分的佣金采取汇款方式支付。又在台以新台 市支付国外佣金,尚须取得国外代理商或代销商出具的收据,这项收据若属于银钱收 据则应贴印花,若代理商要求印花税由出口商负担,则企业又须支付一笔额外开销, 实在不利。 (三)订立佣金契约 支付国外佣金,于稽征机关查核时,应提示双方签订的合约,若未签订正式合约, 亦应于往来函电或信用状中载明给付佣金的约定事项,否则,稽征机关将不于认定。 (四)招待经销商尽量以佣金方式列支 企业为加强促销活动,招待经销商出国考察或观光旅游的费用,如果是按经销比 例支付,并收得经销商出具的统一发票,得列为佣金支出,如果非以经销业绩为条件, 则应列为交际费。由于交际费有列支限额的限制,因此,自以佣金支出科日列支较为 有利。 (五)记得办理扣缴 支付国内佣金,如果无法取得统一发票,应记得办理扣缴,以免困违反扣缴规定 而受罚。 (六)取具合法凭证 取具合法凭证是节税设计的最起码要件,否则虽有支付的事实,仍不准认列。合 法凭证如统一发票、普通收据或汇款证明等。 (七)避免付予不合适的受款人 依查核准则规定,如果支付国外佣金的受款人为出口厂商或其员工、或国外经销 商、或直接向出口厂商进货的国外厂商者,该笔佣金支出不得认列。因此,企业于支 付国外佣金时,应避免付给上述不合适的受款人。 (八)提高佣金支出鼓励经销商卖得较高价格借以提高相关费用的可列支限额 一般而言,佣金支出的多寡与销货价格的高低均有连带关系,例如由于代理商的 努力,而使公司的产品得以卖得较高的价格,自然须支付代理商较多的佣金;相反的, 如果卖价低,支付代理商的佣金也随降低。因此,如果能使卖价提高,虽须支付较多 的佣金,但可获得较多的利润,并且因为销货金额加大,可使根据销货金额计算限额 的有关费用,如交际费、职工福利等,也跟着水涨船高而列支较高的费用,当然有利。 (九)改变经营方式,以提高相关费用可认列限制 与前项情况一样,为使销货金额加大,以提高相关费用可认列限额的另一方法, 就是改经销为代销,亦即将原委托经销的经营方式,改变为委托代销的经营方式,如 此,便可使销货金额加大,并得以提高相关费用的可认列限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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