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我国台湾省节税方法——企业组织形态的选择与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一般从事企业经营时,首先面临的问题,
就是应该以何种组织形态从事经营企业,企业组织形态,最常见的有独资、合资及公
司三种,而公司组织又以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为主,究竟是以独资或合资结营为
佳,还是以公司组织为佳,可从组织形态的优缺点加以考虑。
一、人手少以独资合资为宜
独资及合资大抵均属用统一发票的小规模营利事业,依照有关规定,仅设置简易
日记簿或进货簿,其对外发生营业行为时,未给予或取得凭证,营业税按查定方式课
征,由于查定,课征方式有偏低现象,从而营利事业所得税亦随之偏低,故在设帐取
证方面,独资及合资均比公司简便,但另一方面,依规定税制,独资及合资税后的余
额,应直接归户作为独资或合资人个人所得,予以课征综合所得税,其税负较公司为
重,是独资或合资的缺点,此也为有人倡议两税合一的主要原因。所以,一般而言,
规模小,人手少的,以独资或合资组织为宜。
二、公司组织享有多项优惠
至于公司组织,就缺点而言,由于政府对公司组织管理较严,不论规模大小均须
设置帐簿,使用统一发票,其帐务处理成本为高,但公司组织除了依公司法规定责任
为“有限”外,可享受下列几项优惠:
(一)盈亏互抵
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整,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
或经会计师签证如期申报者,依台湾所得税法规定,前五年亏损,得准自本年纯益额
扣除,再予课税,而独资及合资则无此优惠。
(二)延期中报
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在台湾可延至5月15日申报,而独资或合资则最迟延至
4月30日为止。
(三)职工薪支
公司付给职工薪水或奖金,可核实认定,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而独资与合资,
职工薪支超出通常水准,不予认定。
(四)借款的列支
公司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列支利息,而独资及合资所借贷的款项,则不
得列支利息。
(五)转投资收益免税
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投资于国内其他非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待遇的股份有限公
司者,其投资收益百分之八十免征所得税,而独资及合资则无法享受这项优惠。
(六)保留盈余
在不超过已收资本的二分之一限度内,保留盈余不予分配,而独资及合资的盈余
则不能保留,须归户作独资或合资人的个人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
(七)赋税减免
属奖励投资条例所称的生产事业,有五(四)年免税,投资抵减,纳税最高限额
及股票股利缓课等多项赋税减免优惠。
此外,就对外形象及信用而言,公司组织仍较独资、合资为佳。所以,稍具规模
的企业,以公司组织形态经营为上策。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利税负
公司组织究竟以有限公司或双股分有限公司为宜,就租税负担而言,应该以股份
有限公司为佳,固为:
1.奖励投资条例所规定的各项租税减免,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事
业为适用对象,企业如此组织形态经营,自可享受优惠待遇。以往常常遇到有限分司
组织的制造业,未能享受四、五年免税及进口机器减免的优惠而感到惋惜。
2.就股东而言,采取股分有限公司组织形态经营,因税负较其他各类为轻,故
股东也能固而获得较多投资收益。如果未分配盈余增资符合奖励投资条例第十三条缓
课的规定者,股东所获配股票可享受缓课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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