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我国台湾省节税方法——开办费的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开办费的节税设计,重点在于如何使开办 费最大化,以及如何利用摊提比例,盈余或亏损年度,弹性运用,以期达到免缴税、 少缴税或延缓缴税的节税效果。所谓开办费是指企业在开始营业前所发生的费用,包 括人员薪金、租金、水电费、文具用品费、交际费、差旅费及设立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支出,购置固定资产等资本支出项目则不包括在内。在未谈到节税设计以前,首先了 解开办费的认定条件以及摊提年限与方法,分别说明如下: 一、开办费的认定条件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始准予认列开办费: (一)支出须在开始营业日以前发生 如果支出发生在开始营业之后,应列为当期费用不得列为开办费。至于开始营业 日的认定标准有:①新创立营利事业,以营利事业登记证所载日期为准,但营利事业 于办妥营业登记后,尚须待建厂完成后才能营业者,得以工厂登记证所载日期为准。 ②营利事业未办妥营利事业登记,只有已先行领用发票开始营业者,以开始领用统一 发票日期为准。③营利事业未办理营利事业登记,也未领用统一发票,而有营业行为 者,以稽征机关查定营业税月份的第一月为准。 (二)须属费用支出 在开始营业以前发生的各项支出须属费用性质,才得认列开办费。如果支出性质 是属购置固定资产、支付保证金、进货及取得固定资产前所支付利息等支出,应分别 以各该资产科目列帐。 (三)须取得合法凭证 筹备期间的支出,均应依照税法及查核准则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如支付筹备人员 薪资,应取得收据、签收名册,支付租金,应取得统一发票或收据。 二、开办费的摊提 开办费属递延资产性质,应在一定期间内,予以摊提,依照税法规定,开办费摊 提年限及方法如下: (一)开办费摊提年限 最低不得少于五年,即每年摊提之数额至多不得超过原额20%。只有营利事业 预定的营业年限少于五年者,得依其预定营业年限摊提。 (二)开办费应自营业开始年度起,逐年摊提不得间断 其未摊提者,应于应摊提年度调整补列。 (三)在建厂期间 如有营业外收入,依规定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者,可在不超过载至当 年度已实支开办费总额20%范围内摊提,如某一年度因无营业外收入,可免办理结 算申报者,该年度得不摊提开办费。开办费摊提可采取平均法,计算方法为: 每年摊提额=开办费总数÷预定摊提年数 三、开办费的节税策略 基于上述说明及分析,开办费的节税策略有下列数种途径。 (一)筹备期间的节税策略 1.在筹备期间如有营业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而需办理结算申报时,应在营 业外收入金额范围内,酌预摊提开办费,使当年度所得额尽量降低或等于零,以减轻 税负或免税。 2.在筹备期间,如果无营业外收入,可免办理结算申报时,则无需摊提开办费, 以达到延后摊提的节税效果。 (二)开始营业日的选定 如果预期开始营业的最初年度可能会发生亏损,则“开始营业日”应尽可能予以 延后,使初期的部分营业费用得以开办费列帐,并延至有盈余年度摊提,以达到节税 效果。 (三)开始营业以后的节税策略 开办费的摊提,税法仅规定最低不得少于五年(即摊提比例不得超过20%), 且应自营业开始年度起逐年摊提不得间断,并无强制应按平均法摊提。团此(1)在 有盈余年度,应尽量足额摊提,亦即在不超过20%范围内,予以提列俾达到节税效 果。(2)在免税期间(即五年或四年免税期间)在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资抵 减年度,尽量少摊提,只要摊提比例不等于零,且未开断提列即可,以期延缓缴税的 目的。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