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我国台湾省节税方法——开办费的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开办费的节税设计,重点在于如何使开办
费最大化,以及如何利用摊提比例,盈余或亏损年度,弹性运用,以期达到免缴税、
少缴税或延缓缴税的节税效果。所谓开办费是指企业在开始营业前所发生的费用,包
括人员薪金、租金、水电费、文具用品费、交际费、差旅费及设立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支出,购置固定资产等资本支出项目则不包括在内。在未谈到节税设计以前,首先了
解开办费的认定条件以及摊提年限与方法,分别说明如下:
一、开办费的认定条件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始准予认列开办费:
(一)支出须在开始营业日以前发生
如果支出发生在开始营业之后,应列为当期费用不得列为开办费。至于开始营业
日的认定标准有:①新创立营利事业,以营利事业登记证所载日期为准,但营利事业
于办妥营业登记后,尚须待建厂完成后才能营业者,得以工厂登记证所载日期为准。
②营利事业未办妥营利事业登记,只有已先行领用发票开始营业者,以开始领用统一
发票日期为准。③营利事业未办理营利事业登记,也未领用统一发票,而有营业行为
者,以稽征机关查定营业税月份的第一月为准。
(二)须属费用支出
在开始营业以前发生的各项支出须属费用性质,才得认列开办费。如果支出性质
是属购置固定资产、支付保证金、进货及取得固定资产前所支付利息等支出,应分别
以各该资产科目列帐。
(三)须取得合法凭证
筹备期间的支出,均应依照税法及查核准则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如支付筹备人员
薪资,应取得收据、签收名册,支付租金,应取得统一发票或收据。
二、开办费的摊提
开办费属递延资产性质,应在一定期间内,予以摊提,依照税法规定,开办费摊
提年限及方法如下:
(一)开办费摊提年限
最低不得少于五年,即每年摊提之数额至多不得超过原额20%。只有营利事业
预定的营业年限少于五年者,得依其预定营业年限摊提。
(二)开办费应自营业开始年度起,逐年摊提不得间断
其未摊提者,应于应摊提年度调整补列。
(三)在建厂期间
如有营业外收入,依规定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者,可在不超过载至当
年度已实支开办费总额20%范围内摊提,如某一年度因无营业外收入,可免办理结
算申报者,该年度得不摊提开办费。开办费摊提可采取平均法,计算方法为:
每年摊提额=开办费总数÷预定摊提年数
三、开办费的节税策略
基于上述说明及分析,开办费的节税策略有下列数种途径。
(一)筹备期间的节税策略
1.在筹备期间如有营业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而需办理结算申报时,应在营
业外收入金额范围内,酌预摊提开办费,使当年度所得额尽量降低或等于零,以减轻
税负或免税。
2.在筹备期间,如果无营业外收入,可免办理结算申报时,则无需摊提开办费,
以达到延后摊提的节税效果。
(二)开始营业日的选定
如果预期开始营业的最初年度可能会发生亏损,则“开始营业日”应尽可能予以
延后,使初期的部分营业费用得以开办费列帐,并延至有盈余年度摊提,以达到节税
效果。
(三)开始营业以后的节税策略
开办费的摊提,税法仅规定最低不得少于五年(即摊提比例不得超过20%),
且应自营业开始年度起逐年摊提不得间断,并无强制应按平均法摊提。团此(1)在
有盈余年度,应尽量足额摊提,亦即在不超过20%范围内,予以提列俾达到节税效
果。(2)在免税期间(即五年或四年免税期间)在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资抵
减年度,尽量少摊提,只要摊提比例不等于零,且未开断提列即可,以期延缓缴税的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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