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我国台湾省节税方法——捐赠支出的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捐赠支出的节税设计,重点在于如何使捐
赠支出最大化,也即在符合税法的规定下,如何避免超出限额,万一超出限额时如何
补救,以及如何避免非税法规定的捐赠对象,以免遭稽征机关剔除,借以达到节税的
目的。
企业的捐赠支出,以往凡与业务有关或为维持商业地位或商誉所必须者,均可列
为费用,故称为自由捐赠;究竟税法上对捐赠支出的认列条件如何?捐赠对象如何限
制?受金额限制的捐赠如何?不受金额限制的捐赠又是如何?捐赠限额如何计算?在
现行税法均有详细的规定,在谈到节税设计以前,首先应加以探讨。
一、认列条件
捐赠支出的列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捐赠对象符合规定
捐赠的对象应限于下列六类,其捐赠支出始得以认列:
1.协助国防、慰劳军队、对各级政府的捐赠:捐赠国防建设者,例如水泥厂捐
助水泥、钢铁厂捐助钢铁直接供给国防之用,及对民防指挥部捐赠防空器材设备等。
对各级政府的捐赠,各公立学校等,都属向政府捐赠。
2.经财政部专案核准的捐赠,目前财政部专案核准的捐赠项目如下:(1)对
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兴会的捐款。(2)对自强救国基金的捐款。(3)对团结自强
协会的捐款。(4)对中华战略协会的捐款。(5)对中国人权协会的捐款。(6)
对自由协会的损款。(7)对证券市场发展基金的捐款。(8)对体育事业的捐款,
所称体育事业范围包括:a.事业单位本身员工体育活动及其所需器材设备的费用。b.
培养或支援运动团队的费用。c.支援经政府登记有案的体育运动团体的经费。d.举
办或支援运动比赛及经常性的体育活动的经费。e.捐赠政府机关及各级学校兴建各种
体育场听及运动设备经费。f.推展自由车运动基金的捐款。
3.对救助矿场灾变或风灾的捐赠款。例如对救助海山、煤山煤矿灾变及韦恩、
艾贝台风灾害的捐款等;此种捐款具有慈善性质,受领人虽非经登记或立案的团体,
但透过有关机关、团体收受转赠,亦准予列为费用。
(二)未超过可列支限额
为防杜浮滥或假借捐赠的名虚列费用规避税负,税法对于捐赠金额及捐赠对象,
均有限制规定。
(三)取具合法凭证
企业的捐赠支出,应取得合法凭证,合法凭证有:①购入供作赠送的物品,应取
得统一发票或收据,其是以本事业之产品或商品赠送者,应于帐簿中载明赠送物品的
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②实际捐赠时,应取得受领机关团体的收据或证明。③营利
事业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的货物,转供捐赠之用,应视为销售货物,以自己名
义为抬头开立统一发票,除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及对政府捐赠者外,其进项税
额不得扣抵,可并入捐赠科目列支。
(四)已实际支付
捐赠支出须于实际支付时才得列支,例如营利事业开立远期支票捐赠,虽取得受
领机关团体的收据或证明,仍应于该支票到期兑付日所属会计年度列报为捐赠费用。
二、捐赠限额的计算
为防止浮滥或假借捐赠之名而虚列费用避税负,税法对于营利事业的损赠支出,
设有限额的规定,有关捐赠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略)
上列公式如经认定的收益总额小于各项捐费总额,则以零计算,举一例说明捐增
限额的计算如下:
设威立公司某年度帐载结算资料如下,其中捐赠一项包括劳军捐赠100000
元及对依法成立的公益财团法人捐款400000元
销货收入 $10000000
销货成本 7000000
销货毛利 3000000
营业费用
捐赠 (500000)
各项捐费 (2000000)
营业净利 500000
非营业净利 200000
所得额 $700000
可认捐总额:
100000+[(3000000+200000)-(200000+10
0000)]/(1+1/10)×(10/100)=200000(元)
根据上列公式计算,捐赠支出可列支限额200000元,帐列捐赠50000
0元,计超限额300000元,应于办理结算申报时,自行帐外调整减除。
此外,于计算捐赠限额时,下列两点应特别注意:
(一)免计入所得项目的收益,不得并入所得额计算捐赠限额
例如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的投资收益,其百分之八十免计入所得课税,相对的
于计算捐赠限额时,该部分免计入所得课税的收益,亦不得并入所得额内,以免虚增
捐赠限额而多计费用,并导致短缴应纳税额,此点容易疏忽,应予注意。
(二)短期票券利息收入可并入所得额计算捐赠限额
由于短期票券利息收入是采取分离课税,并非免税,故可并入所得额内计算捐赠
限额。
三、节税策略
综合以上的说明与分析,捐赠的节税策略,有以下途径。
(一)认清捐赠对象
企业捐赠的对象,应符合所得税法的规定,即除该条所规定的对象外,企业对该
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捐赠者,其捐赠支出不得列为费用。
(二)注意限额
企业对符合所得税法规定的机关、团体的捐赠,其捐赠金额不得超过限额。企业
不对该类机关,团体捐赠时,应随时衡量其所得额及可列支的限额,以避免超限。
(三)转列交际费
企业捐赠的对象,可考虑予以转列交际费,虽然交际费在税法上仍有列支限额的
规定,但总比因捐赠对象不合规定而遭受直接剔除较为有利。
(四)透过间接方式捐赠
如果捐赠的对象,不符合所得税法的规定亦可采用间接方式捐赠。
(五)提高可列支限额
提高限额是依所得额计算而得,如果企业的捐赠支出有超限之虞时,则应从年高
所得额方面着手,以提高可列支限额。例如提前认列收入或延后认列费用等,虽然提
高所得额,必须提前缴税,与延后缴税的节税基本原则有违,但是,提前缴税属时间
性差异,总税负并未增加,捐赠金额如果因超限而遭受剔除,则属永久性差异,总税
负因而增加,当属不利。
(六)取具合法凭证
取具合法凭证是节税设计的最起码条件,否则,即使有支付的事实,也不得列为
费用,取具合法凭证,例如:实际捐赠时应取得受领机关、团体的收据或证明。
(七)预先调整超限金额
如果捐赠金额已超过当年度可支限额,则于办理结算申报对,应自行调整减除,
以免遭稽征机关调整补税,另加计短缴税款的利息,故应加以留意。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