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文化体育业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2001信息】 [案例一百八十八]
深圳中艺广告装饰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广告制作及发布,1997年度
经营收入250万元,利润45万元。
1998年2月,深圳市地税分局对深圳中艺广告公司实施了税务稽查,深圳中
艺广告公司1996年6月委托深圳新星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在市区主要路段制作安
装不锈钢牌,工程款65万元。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深圳中艺广告公
司利用深圳新星不锈钢牌为千富喜做营养品广告,广告收入100万元。1997年
7月,深圳中艺广告公司开具给千富喜公司广告发票35万元,提供深圳新星不锈钢
装饰工程公司发票65万元(发票上单位名称为千福喜公司),月末只按35万元申
报缴纳营业税。
[案例解析]
根据国税发(1994)159号文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公司委托其他企业(不包括其他广告企业)加工
制作而支付的费用不得从广告业务收入中扣除。由此可见,该广告装饰公司应就10
0万元广告收入全额申报纳税,但深圳中艺广告公司利用其他单位(深圳新星不锈钢
装饰工程公司)的发票,抵冲广告业务收入,构成了偷税行为。税务人员根据《营业
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追补该公司所偷营业税3.25万元[即(100-35)×5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3.25万元;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深圳中艺广告装饰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补提营业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2,500
(2)缴纳税收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2,5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37,5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70,000
文化体育业的反避税突破点,应侧重于稽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
1.通过稽查营业收入及其明细账,看其收入是否入账,是否及时申报纳税,是
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由于文化体育业的收入多以门票收入为主,培训则以定期收
取学费的形式取得收入,所以,在反避税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密切注意当地新闻媒介关于演出、体育比赛的宣传广告信息;了解演出、
比赛的场次,以及各场次的票价、票价浮动情况。
审核经营单位的各类门票、财务部门监制的教育专用收据、会员证(金卡或银卡
等)的领、用、存情况及赠票情况,并与票款收入日报表、收入账户、会计报表相核
对,从中发现有无收入不入账、坐支现款等情况;稽查培养单位有无另用自印收据收
取杂费、实习费,不计入“营业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检查往来账、现金和银行存款及代售点结报单、代售合同,从中审查有无在代售
点直接坐支现款,收入不入账的问题。
检查公园及游览场所实行多头收费的,有无擅自只按第一道门票收入申报纳税的
情况。
2.通过审查“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等账户,看
其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应税收入是否已全额计税、有无以
收入冲抵支出。
[案例一百八十九]
天星体育馆1998年6月支付电视台广告费4万元,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
算,同月因组织比赛又收到广告费收入5万元,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未通过“其他业
务收入”核算,直接贷记“营业费用”,从而偷逃“服务业--广告业”营业税250
0(即50000×5%)元。
营业税条例规定,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
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我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
企业接团的,以全部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用的余额为营业税。旅游企
业组织旅客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其营业税计算比照上述情况办理。上
述规定明显存在两种避税的可能:一是旅游企业将部分旅游收费合法转移,从而缩小
营业额;二是在缩小收费的同时配合境内外其他旅游企业扩大费用支付进行费用的合
法转移来达到减少计税依据的目的,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缩小计税依据是避税惟一的
途径。
[案例一百九十]
深圳兰光旅行社在电视台登一则广告,以每人8000元人民币组团赴泰国五日
游,结果组织500人的旅游团,出境后,委托泰国巴堤学校服务社负责在泰国境内
的住食,泰国境内的出行则委托我国波特外贸公司驻泰办事处负责。为此,深圳兰光
旅行社将支付泰国巴堤学校服务社每人1000元,波特公司驻泰办事处每人500
元,而实际上这两笔支付由于深圳兰光旅行社的特殊关系根本没有发生,因为泰国某
学校服务社将组团来中国旅游,为此,深圳兰光旅行社准备免费提供巴堤学校服务社
引进旅游服务,而波特公司驻泰办事处实际是通过家属参加了该旅游团免费作交换条
件,这样一来,关联双方通过私下交易,扩大境外旅游费用的支付,从而避交了部分
营业税。
本次组团旅游应缴营业税:
营业额=8000×500=400(万元)
应缴税额=400×5%=20(万元)
扩大费用避税后的实缴税额的计算:
营业额=(8000-1500)×500=325(万元)
实缴税额=325×5%=16.25(万元)
实缴税额与应缴税额相差3.7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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