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我国台湾省节税方法——租金支出的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租金支出的节税设计,重点在于如何使租
金支出费用极大化,以及合理分配最归属期间费用,避免遭稽征机关剔除,以达到节
税的目的。
所谓租金支出,是指企业租用他人财产供营业上使用而支付的价金而言。企业营
业上所必须的场所及设备,并非完全自己购置,基于资金运用或经营效益的考虑,向
他人租用,所在皆有,其使用他人财产所支出的一笔价金,即为租金。企业租用他人
财产,可分为营业租赁(即一般所称的租赁)及融资租赁(即一定条件下的租赁、容
后说明),在税法上,营业租赁及融资租赁如何区别,租金支出有哪些应注意的认可
条件?哪些情况下,给付租金应输扣缴?押金是否需要预算祖金?现行税法上均有详
细规定,在谈到租金支出的节税设计以前,宜先加以探讨。
一、认列条件
租金支出的认列,应符合下列数项条件:(一)有契约约定;(二)属本期负担
者;(三)非属融资租赁性质者;(四)取具合法赁证;(五)办理扣缴。分述如下:
(一)有契约约定
租赁财产,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应以契约约定祖赁期间、租金数额、租金支付
方式,以及押金数额等项,作为双方权利义务履行的依据,依民法规定,只需双方意
思表示一致,契约即行成立,并不一定有书面规式,只有为使出具人与承租人权利义
务明确,及避免将来发生纠纷,租赁契约仍应以书面订立较妥,并可作为稽征机关认
列租金费用的依据。
(二)属本期负担者
在预付租金情况下,应将有效期间未经过部分,予以转列递延费用;也即非属本
期负担部分,员已支付,仍不得于支付期间,员已支付,仍不得支付期间认列。
(三)非属融资租赁性质者
用融资租赁方式租用财产者,应将租赁资产入帐并列于固定资产项下,按租赁资
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提列折旧,不得以租金支出列报费用。
(四)取具合法凭证
租金支出的合法凭证为:(1)统一发票、收据或签收的簿折以及租赁契约。
(2)支付租赁押金,如经由银行拨款直接汇入受款人的银行户头,所取得书有受款
人名字及押金的银行送金单或汇款凭单。(3)依约代出租人负担的费用或税捐,应
取得有关原始凭证。
(五)办理扣缴
企业租用财产于给付租金时,原则上依各类所得扣缴标准所规定的扣缴率扣取税
款,但下列情形无需扣缴税款:(1)财产出租人为租赁业的营利事业或符合所得税
法第八条第4项规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的机关或团体者,承租人于给付租金
时免予扣缴。(2)兼营租赁的营利事业,有租赁的营业行为,如经开立统一发票者,
免于扣缴。
(二)融资租赁的处理
前几年融资租赁相当盛行,国内也相继成立了不少租赁公司,虽然近一两年来,
租赁公司的业务有逐渐萎缩的趋势,只有在可预见的未来,融资租赁仍将是企业获取
资金及取得设备的一条管道,对于融资祖赁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加以研讨。
(一)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所有权无条件移转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优惠承购权;
3.租赁期间达租赁物在租赁开始时剩余耐用年数四分之三以上者;
4.租赁开始时,按各期租金及优惠承购价格计算的现值总额,达租赁资产帐面
价值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二)企业采取融资租赁取得资产者
应按每期的利息支出及手续费支出列帐,不以祖金支出列帐。其中利息支出部分,
以向非金融业借款的利率标准计算,其余为手续费支出。
(三)承租人约定负担的
租赁物修膳、维护、保险、税捐等费用,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并免视为出租人
的租金收入。
(四)企业将财产出售再租回者
出售时实际出售价格低于财产未折减余额的差额部分,应列为未实现出售报益,
予以递延以后年度调整折旧费用。
三、押金计算租金的处理
企业租用财产如有支付押金,原无列报租金支出的部分,但出租人常有以提高押
金,压低租金方式,规避税负,因此,出租人应就押金按月依照规定公式计算租金收
入,并开立发票。承租人取得该项发票的收执联及扣抵联,得以租金支出列帐,另一
方面得以列报利息收入,两相抵销后,对税负并无影响。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租用
办公室一间,付押金一百万元;租金另议,该押金应依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即租金
收入)。
销售额=(押金×邮政储金汇业局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12)/(1+15%)
=($1000000×8%÷12)/(1+5%)
=$6349 (注:假设利率8%)
营业税=$6349×5%=$317
分录:
承租人:
租金支出:$6349
进项税额: 317
利息收入:$6666
出租人:
利息收入:$6666
租金收入:$6349
销项税额: 317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押金计算租金收入,出租人实际上并未向承租人收取,承租
人也不负支付义务,因此,承租人取得发票,其进项率额(上列即为317元),可
扣抵销项税额(出租人开立发票,实际负担营业税317元)无异获得一笔营业收入,
何乐而不收?以往曾发生承租人拒收发票风波,实属怪事,大概不了解其中的好处吧!
四、租金偏低的调整
财产所有人为规避税负,常常有故意低报租金的情况,为防杜流弊,税法规定:
“财产出租,其约定的租金,显较当地一般租金为低,稽征机关得参照当地一般租金
调整计算租赁收入。”所称当地一般租金,是由当地主管稽征机关查明报由省(直辖
市)主管机关核定,并送财政部备查。
五、节税设计
综合以上的说明与分析,租金支出的节税设计有下列几种:
(一)合理分配跨期间费用
有些租金支出可能须预先支付,有些问题由延后支付,于年度结束时,企业应就
载至年底应负担的租金费用,予以合理的分配或估列。属预付租金者,应将有效期间
未经过部分转列递延费用;属延后支付租金者,应按已使用期间估列应付租金,以免
于支付年度再全数列报租金支出,而遭稽征机关以过期费用剔除。
(二)以营业租赁方式承担,以达到费用最大化效果
企业增添机器设备等折旧性资产,在考虑采用购买或租用的决策时,如果租赁期
间比设备的耐用年数短,并且可以采取营业租赁方式承担,则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
以租金支出方式列报较大的费用,而达到费用最大化的节税效果。但原属融资租赁的
契约,经蓄意安排后改以营业租赁方式承祖,则有避税之嫌,须注意稽征机关的追踪
查核。此外,采取租赁方式租用设备,尚应考虑租金支出中隐含的利息费用是否划算?
否则,即使达到加速折旧的节税效果,却负担了较不合理的利息费用,反而不利。
(三)无偿借用非属良策
我国企业大多属家族性企业,有些企业,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未加以明确区分,
股东将某个人财产借给公司使用,可能实际上并未收取租金,也即属无偿借用,依现
行税法规定,除独资资本主将其个人房屋无偿借与该独资事业使用外,稽征机关仍将
依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设算股东个人的租赁所得,而公司方面并不相对设算应有的租
金费用,造成公司未列支费用而股东仍需缴纳租赁所得税的不利结果。因此股东将其
个人财产借给公司使用,仍应约定租金,以免产生上述不利情况。除非该企业是独资
经营,且采取扩大书审方式办理结算申报,则采用无偿借用方式,尚属有利。
(四)取具合法凭证
取得合法凭证是租税设计的最起码条件,否则虽有支付事实,仍不得以费用列支。
合法凭证例如统一发票、收据及祖凭契约等。
(五)注意办理扣缴
除了前面已经讲到的几种免予扣缴的情况外,企业于给付租金时,应办理扣缴,
以免因违反扣缴规定而受罚,宜特别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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