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我国台湾省节税方法——薪资支出的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而我国中小企
业又占多数,其支付与员工的酬劳,在营业成本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更显现出其在节
税策略上的重要性。在税法上,关于薪资支出的规定相当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认定,
在何种条件下不可认定,其认定的范围如何,以及应具备何种合法手续,在影响薪资
的列支,从而影响课税所得额,在从事节税设计前,均宜加以深入探讨。
一、薪资支出的范围
薪资是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务而支付与员工的报酬,在一般买卖业,仅包括销售及
管理人员的薪水,在制造业则包括直接或间接从事产品制造人员的薪水在内。薪水支
出在税法上所具的范围较广,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奖金、退休金、退积金、
养老金、资遣费、按期定额给付的交通费及膳食费、各种补助费(如医疗补助费、结
婚补助费、生育补助费、子女教育补助费、灾害补助费)及其他给与(如加班费、董
监事车马费、抚恤金、招待员工旅游费用等)。
二、薪资支出认列条件
依现行税法规定:营利事业支付员工薪资,必须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可列支。
(一)预支决定或约定
所谓预先决定或约定,就无限公司执行业务股东,有限公司董事及监察人薪资而
言,是指经组织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预先决议者;就一般职工的薪资而言,是指经雇
用双方依口头或书面方式预先约定者。
(二)不论盈亏必须支付
为防止营利事业利用支付薪资方式分配盈余,故不论盈亏必须支付者,始可列为
薪资费用。如果营利事业有盈余时,始支登记薪资,无盈余时,则不支付,其薪资实
属盈余分配性质,自不得以费用列支。
(三)不得超过通常水准
公司组织及合作社组织的员工薪资,只要具备上述二项条件,均可核实认定,不
受通常水准限制。只有合资及独资组织副经理级以下员工,其薪资支出,则不得超过
规定的通常水准,超过部分不予认定。薪资通常水准,是由省(市)主管稽征机关于
年度开始前调查拟订,报经财政部核定,以1979年的薪资通常水准为例,高级职
员(包括副经理、单位主管、秘书、工程师、技师)月薪最高以五千元为限,其他一
般最高月薪职工以三千元为限。至于年节奖金部分,每年累积不超过二个月为限。
(四)合法凭证
费用列支,必须具备合法凭证,否则虽有支付的事实,仍不予认定,一般支付薪
资,应取的合法凭证有:(1)直接以现金发放者,为收据或签收名册。(2)委托
工会或者合作杜转发者,除取具工会或合作社出具的收据外,应另附印领清册。(3)
送交银行分别存入各该职工帐户者,以银行盖章证明存入的清单。(4)论件计酬工
资者,应提示人工成本记录及计工单。(5)支付临时工资,应有签名或盖章的收据,
或名册为凭。临时工资如是按件或工计资者,应提示人工成本记录及计工单。(6)
聘用外国技术人员的薪资,除取具前述原始凭证外,应另备有聘用契约。
三、相关重要规定
薪资支出尚有其他有关重要规定,就其中比较重要,且为一般人不甚了解的部分,
分述如下:
(一)扣缴申报
营利事业支付员工薪资,应按“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及“薪资所得扣缴办法”
的规定办理扣缴,详细地说:(1)原则上按给付额百分之十扣缴,(2)按薪资受
须人有无配偶及受抚养亲属人数,分别适用有配偶者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明或无配偶
者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的规定,扣取税款。(3)薪资受领人除按月给付的薪资以外,
尚有财务上或工作上和奖金或津贴、补助费等非固定性薪资者,应按全月给付额(不
包括按月给付薪资在内),另扣取百分之六。(4)薪资所得每月扣缴税额不超过新
台币四百元整则免予扣缴。(5)扣缴义务人扣取税款,应于次月十日以前向公库交
纳。并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扣缴税额,开具扣缴凭单,上报稽征机关查核。如
果扣缴义务(即营业事业)未依照规定扣缴申报者,会被处相当重的罚款,不可不慎。
(二)加班费免税规定
依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员工为雇主的目的执行职务而支领加班费不超过规定
标准者,免纳所得税。加班费免纳所得税标准,目前是以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及第326条规定“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限度内支领
加班费,为免纳所得税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
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
之二以上;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必须于正常时间以外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
资额加倍发给。
(2)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男工一日不得超过3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4
6小时;女工一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24小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的特殊行业,雇主经工会或劳工同意,每日延长至4小时,但其工作总时数,男工每
月不超过46小时,女工每个月不得超过32小时,凡于国定假日、例假日、特殊休
假日执行职务而支领的加班费,其加班时数,不计入“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之
内。
上述加班费免纳所得税标准,不论是否为实施劳动基准法的行业,均有其适用,
其加班时数及工资率超过上述标准者,其超过部分,应并入薪资所得依法扣缴,不得
免税。
(三)退休金
退休金属于薪资支出的一种,情形特殊,故特予申述。
企业为照顾员工退休以后的生活,于员工退休时,需支付一笔相当庞大的退休金,
为减轻企业资金负担,税法上允许企业得分年预先提列退休金准备,并列报为提列年
度费用,按现行税法规定,职工退休金处理方式及标准有下列四种:①提列退休金准
备:营利事业订有职工退休办法者,于报经稽征机关核准后,每年得在不超过当年度
已付薪资总额百分之四限度内提列职工退休准备,所称已付薪资总额,按财政部台财
税第770407850号函规定准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第71条第
1款之规定办理,即已付薪资总额包括前述薪资范围所有项目,且不论该项薪资是属
固定给付或非固定给付,退休金准备是属负债准备性质,未实际拔付现金。②提拔退
休基金: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与该营利事业完全分离,且符合《营利事业设
置职工退休基金保管、运用及分配办法》的规定,每年得在不超过当年已付薪资总额
成分之八限度内,提拔职工退休金,并以费用列支。③提拔劳工退休准备金:适用劳
基法的营利事业,于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百
分之十五限度内,提拔劳工退休准备金金,并以费用列支。④实支方式:如果营利事
业未提列退休准备金、提拔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可在员工退休支付退休
金时,按支付退休金数额,全部列报费用。
上述提列退休金准备,提拔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者,于职工退休发给退休
金,养老金或退职金时,应尽先冲转退休金准备,或由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
金项下支付,不足中转或支付时,再以当年度费用列支,至于取得退休金的员工,若
具有“劳工”身份,所领退休金可免纳所得税,若非具有劳工身份其退休金依法可视
为变动所得,以其半数作为所得课税,其余半数免税。
四、节税设计
一般薪资逃漏方式,为找人头虚报薪资,只有在稽征技术日益精明下,此种逃漏
方式常被识破并予补税送罚者屡见不鲜,这种逃税方式,为正派经营者所不齿。薪资
支出的正当租税设计,有下列几种途径。
(一)取具合法凭证:
取具合法凭证为节税设计最起码条件,否则虽有交付事实,仍不予认定。薪资支
出应取具的合法凭证有收据、签收名册、印领清册等企业支付薪资应取上升凭证,并
应依法予以扣缴,宜加注意。
(二)企业组织形态宜以公司组织为佳
因为公司虽织所列报的职工薪资,可核实认定,不受限制。如果以合资或独资形
态经营,则其薪资支出以不得超过通常水准(副理级月薪最高五万元,一般职员为二
万元)为限,超过部分不予认定,实属不利。
(三)改变董、监酬劳为薪资,借以创造费用降低课税所得
执行业务的股东,董事及监察人的酬劳,一般企业均采盈余分配方式支付,致该
项董、监酬劳无法以薪资费用列支,因此可考虑变更支付方式,改以薪资支出处理,
也即董、监事的酬劳变更为薪资名目出帐,其方式为:于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预先决
议,并订明不论盈亏必须支出者,则该项董、监酬劳可列为费用,借以降低课税所得
额。
(四)改变员工红利为年终奖金,借以增加费用
员工红利与年终奖金,两者性质极为相似,均是用以奖励员工努力与贡献,只有
年终奖金属薪资费用,而员工红利则属盈余分配,基于节税策略的运用,应尽量以年
终奖金方式支出。
(五)职工退休金采用罗高比例方式提列,借以增加费用
职工退休金处理方式及标准有四种:(1)提列退休金准备;(2)提拔退休基
金;(3)提拔劳工退休准备金;(4)实际支付。企业若无资金运用困难,应尽量
以提拔退休金方式处理(即提拔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五,只有提列退休金准备百分之
四,高出一倍以上),除可提列较高百分比的退休准备金外,将来实际支付退休金时,
又可免除筹措资金压力,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六)提列退休金准备或提拔职工退休基金
税法上对此仅有最高百分比的限制,而无最低百分比限制。且无需每年均按同一
比例提列,因此,在有盈余年度,提列百分比,可以最高百分比提列,在盈余不多或
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以扣抵年度,则尽量降抵提列百分比或不予提列,较为
有利。
(七)公司股东、董事或合伙人兼任经理或职员者的薪资支出
依查核准则规定,应视同一般职工,核定其薪资支出,因此,企业应尽量让其股
东,董事或合伙人兼任经理或职员,一来企业可列报薪资支出,二来兼任者也可减轻
税负,也即领取的加班费未超过规定标准者,可免纳所得税,取得退休金,若符合劳
工身份者可免税,未符劳工身份者,也可半数免税。
(八)调整职务头衔,以避免超限
独资及合资组织支付“副”理级以下人员的薪资,超过规定的通常水准者,其超
过部分不予认定,因此,如某一员工薪资已超过通常水准时,可调整该员工职务头衔,
以避免超限。
(九)企业若无意继续经营时的薪资处理
尽可能采取合并或转让方式处理,并约定全部员工由新组织留用及继续承认其年
资,则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的职工退休金准备累积余额,得转移新组织列帐,不必转
作当年度收益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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