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我国台湾省节税方法——避免费用及损失被剔除的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每年营利事业所得税查帐,不论公司大小,
费用及损失被稽征机关剔除比率相当高,原因除了查帐人员特别注意审核损费外,一
般企业未谙税法,应注意而未注意,应作为而不作为,也是主要原因。企业为避免受
罚或损费被剔除,明了税法的具体内容,有绝对的必要性,然后才有可能谈到节税设
计问题。
一、损费认列的基本原则
看了所得税法及查核准则,虽然条文繁多,但亦有一定的规则可循,归纳起来,
各项费用及损失认列的基本原则,有下列六项。
(一)应取合法凭证
费用及损失的认列,首要在于取合法凭证,无合法凭证,纵有支付的事实,也无
法认定。合法凭证有三类:1.统一发票:企业开立统一发票,应依规定格式,据实
载明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总额、买主姓名、统一编号及地址;2.收据、
证明或普通收据,应载明损费性质、金额、日期、受据人或受证明人姓名或名称、地
址及统一编号,出据人或出证明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暨其他必要记载事项;
3.经手人证明:须载有损费性质、金额、日期及其他必要记地事项,由经手人签名
或盖章。此外,税法另有规定者如:运费的托运单、广告费附样张等,均为实质上较
易因疏忽而被剔除者。
(二)应与业务有关且业已实现
企业列支之各项费用,应与其本业及附属业有关,否则不予认定。企业负责人家
庭费用如家庭电话费、水电费、私人赠与等,这些费用,均与企业业务无关,只有常
发现,公司负责人私人费用列报公司费用,屡见不鲜;又,非必要的债务担保损失,
非营业所必须之借款利息,亦均不予认定。
又,损费之列支,应以“实现”为原则,企业所支付的费用及损失,必须本期业
已实现,未实现的损费,原则上不予认列;但法令另有规定者,如依法提列的职工退
休金准备、职工福利准备、劳工退休金准备、备抵保帐、外销损失准备、外币债务兑
换损失准备等,虽未实现,仍准列支。
(三)应归属本年度负担
公司组织的企业,为期损益合理计算,符合会计上的配合原则,会计基础应采用
权责发生制,即凡应属于本年度的费用及损失,应于年度决算时,就估列数字的“应
付费用”科目列帐;已付之费用或损失,其效用可递延至次年度或法令另有规定者
(如资遣费可分三年分摊)应进行转列“递延费用”科目列帐,但年度决算时,因特
殊情形,无法通知的费或损失,得于确知年度以过期帐费用或损失处理。
(四)注意各项限额规定
企业列支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现行税法订有限额标准,应加以注意。
(五)合法报备
企业部分费用及损失,除应取具合法凭证外,尚须事先报备,始准予认定,应事
先报备的项目有:
1.灾害损失:遭受地震、风灾、水灾等不可抗力的灾害时,应于事故发生次日
起十五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稽征机关派人员勘查,就损失且未保险赔偿
部分,核实认定。
2.广告费:赠送样品或销货附赠品或商品馈赠(购入的商品或物品除外),印
有赠品不得销售字样,含有广告性质者,应于帐簿中载明赠送物品的数量及成本金额,
并于赠送前向稽征机关报备。
3.变更会计基础,变更会计年度,变更存货估价法,变更折旧方法,均应于事
先报请稽征机关核准。
4.提到职工退休金,应订定职工退休方法,报请稽征机关核备;提发职工退休
准备金及提发劳工退休准备金,均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转请稽征机关核备;提发
职工福利金,应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5.营利事业与其关系企业集中办公,其共同费用的分摊,应报请稽征机关核备,
备关企业应凭该主要事业签章证明,以该主要事业的抬头的共同费用凭证影本、计算
明细表及稽征机关核准函件影本等,列支费用;日后分摊办法内容有变更时,亦须先
报请稽征机关核备。
6.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者,得提出
确实证明文件,其无证明文件者,应于事前报请稽征机关核备,以其未折减余额,列
出当年度的损失。
7.商品盘损:须于事实发生后十五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主管稽征机关调查,
经查明属实者,应予以认定,且不受盘损率百分之一限制。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1.惩罚性支出不得列支: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各种税法所规定的滞报金、
怠报金、短结金、滞纳金等违反各种法规所课处的罚款,均不得为费用或损失,如违
反交通法规的交通罚款及违反防治污染法的卫生罚款。
2.普通收据的限制。营利事业列支的制造费及营业费用,若取得小规模营利事
业出具的普通收据,其全年累计金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经稽征机关核定的制造费用及营
业费用总额千分之二十为限,超过部分,不予认定。
3.企业取得的凭证,有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的进项税额,应以原料
且列帐或列为其他费用,例如交际费,职工福利等进项税额均应依原科目并计费用,
又如购买私人小汽车,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应列计成本。
4.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的划分:营利事业修缮或购买固定资产,其耐用年数不
及两年,或耐用年数超过二年,而支出金额不超过五万元者,得以其成本列为当年度
费用,但整批购买大量器具,每件金额虽未超过五万元,其耐用年数超过二年者,应
列为资本支出,每年提列折旧。
二、避免被剔除的办法
了解各项费用及损失认列的基本原则后,如何避免被剔除,所应采取的祖税设计,
有下列几种途径:
(一)注意取合法凭证
符合税法规定,即为企业寻求节税策略最起码的条件,因此费用及损失的认列,
取合法凭证最为重要。发现一般企业进料、进货或支付费用,常常发生的错误有:①
取得虚设行号发票;②取得非交易对象所开立的发票(即第三者所开立的);③未依
时限取得凭证。这些错误,依法补税外,还要负刑事责任。所以企业为取具合法凭证,
应督促总务及财务单位,确实注意交易事实,认清交易对象,取得交易对象的统一发
票,如此才能避免补税送罚的恶果。
(二)合法报各以进行各种租税(节税)设计
税法既规定部分费用及损失应事先完成报备手续,否则不予认定或按原规定方法
认列,笔者常发现,企业常忽略此手续;如前述一位鞋业者板忽略存货遭水灾的报备
手续,致受罚一千多万元。故企业应特别注意报备的项目及时效,以免失误。经完成
报备以后,即可增列费用,进而进行各种节税设计,以减轻税负。
(三)设计增列费用
企业除消极避免损费被剔除外,更应积极在合法范围内扩大费用,使费用极大化。
为达此目的可从:(1)委托会计师签证或申请蓝色申报,以增加交际费的列支;
(2)支付董监事的薪资,可经由组织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使其不论盈亏必须
支付,以增加费用;(3)将盈余分配项目改列费用支出,支付董监酬劳,员工红利
原属盈余分配范围,倘改以年终奖金支付,可视为薪资列报。
(四)延后列报费用
部分费用及损失有限额规定,由于超过部分,不予认定,因此平时应注意各费用
及损失是否超限,如超限则延至次年度列报,例如损赠、交际费等项目,事先发现已
超限额,可考虑延至次年度支付,以免招致剔除。伙食费、旅费超限则按薪资扣缴列
报,则可避免超限。
(五)改资本支出为费用支出
营利事业修缮或购买固定资产,得以费用支出的条件为:(1)耐用年数不及两
年;(2)金额不超过五万元,但整批购买大量器具,每件金额虽未超过五万元,其
耐用年限超过二年者,仍不得以费用支出,因此,可考虑以零星采购方式处理。例如
整批购置打字机,改以分次购入,则可达到节税目的。
(六)聘请会计师为顾问
经营企业,节税与业务应同等重视,当企业经营初期,一般均以业务第一,节税
为次要问题,但经营若干年后,节税间题逐渐发生,或因欠缺报备手续,或因漏未申
报或因取不法凭证……等违规事件不一而足,经补税送罚后,几乎反盈为亏,白忙一
场。为防患于未然,聪明的老板,聘请熟悉税务法令的会计师为顾问,妥为规划设计,
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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