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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业务+返点购票?这条“财路”走不通! ——揭秘北京华泰好运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录入时间:2026-03-18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北京华泰好运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1年,该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某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51份,涉及金额2.74亿元,以此虚抵进项税额、虚列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费合计9477万元。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合计1.41亿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相关涉案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为该公司非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上游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已被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控制。

协查线索牵出涉税疑点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外省市税务机关移交的一条跨区域协查线索,反映北京华泰好运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协查线索,检查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启动数据分析及外围调查。调查发现,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该公司从某上游企业取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频率异常密集,且单份发票金额巨大,与其以往零散、小额的常规采购开票模式明显不符。同时,该公司始终未能提供与这些大额发票相匹配的合同、物流单据等关键业务凭证。

此外,通过比对辖区内经营规模相近的同类企业,检查人员进一步发现该公司同期增值税税负率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水准。

面对多项异常,该公司负责人仅以“跨省大宗采购”“交易时间较长、财务人员变动”等理由进行解释,无法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或说明,也拒绝深入交代实际情况。为彻底查清事实,检查人员决定开展异地调查。

异地调查锁定违法事实

根据前期锁定的疑点和证据,检查人员随即赴该公司上游企业所在地新疆开展实地外调,重点围绕发票来源、资金流向及业务真实性等核心问题展开核查。

在当地税务部门的协作下,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其上游企业的纳税申报、发票开具记录等核心涉税资料,以及相关交易流水线索。通过跨省数据比对与追踪,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上游企业的财务记录,与该公司负责人关于“业务往来仅发生在特定历史时段”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

面对这一重大出入,两地税务部门同步对两家企业负责人进行询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了其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上游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进一步调查揭露,为虚构交易流水,该公司在取得发票后,会将对应“货款”全额转入上游企业对公账户,上游企业在扣除约定比例的费用后,随即通过多个无关联的个人账户将资金层层拆分、转账,最终全部回流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家人的个人账户中,以此形成隐蔽的资金回流闭环。经核实,此类回流资金累计达6000万元。

违法行径终究难逃惩戒

经查,2020年至2021年,该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某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51份,涉及金额2.74亿元,并以此虚抵进项税额、虚列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费合计947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北京华泰好运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合计1.41亿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相关涉案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为该公司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已被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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