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金融保险业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营业税条例对金融保险业的营业额也作出
了特殊规定,对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润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是指将
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
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在此范围内。这样,有两种避税的可能:一是缩小真正转贷业务产
生的营业额,采用提高借入资金利息,缩小转贷资金利息,从而能达到转贷利息收入
减去借入利息后的余额最小化;二是将非转贷业务转化为转贷业务,以假转贷业务达
到缩小营业额的目的。
[案例一百八十五]
广深信托投资公司,将委托人的机构信托存款8000万元转贷给飞达公司,信
托存款年利息率12%,转贷利息率为20%,然而广深信托投资公司在计算应缴营
业税时的转贷利息率只有15%,另外5%的利率采用别的办法补偿,此外,在80
00万元贷款中,有自有资金4000万元,这样变更后,应缴税额与实交税额有很
大差异:
应缴营业税:
(1)营业额计算:
(8000×20%)-(8000×12%)
=1600-960=640(万元)
(2)在不考虑自有资金情况下应缴税金计算:
640×5%=32(万元)
(3)在考虑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应缴税金计算:
[(4000×20%)-(4000×12%)]+4000×20%=(8
00-480)+800=1120(万元)
应缴税金:
1120×5%=56(万元)
(4)实缴税金计算:
营业额计算:
[8000×15%-8000×12%]=1200-960=240(万元)
实缴税金:
240×5%=12(万元)
该信托投资公司实施避税后少交了44万元税金。
(一)金融业反避税突破点
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金融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就金融业
取得收入的行为来看,营业额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全额利息收入、差额(或收益额)
利息收入和金融服务性收入。
(1)全额利息收入。对全额利息收入征营业额,是指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
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不得从中做任何扣除。具体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利息收入以及发行债务所筹集资金的贷
款利息收入和属贷款性质的利息收入,如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典当业等。
对自有资金贷款按利息全额征税。所谓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
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通过发行债务筹集资金用于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
入,也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
对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典当
取得的利息和典当物品的保管费用都属于利息性质,所以,典当业的计税依据为经营
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
括残值)的全额减去出租方承租的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出租货物的
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
保险费等费用。
(2)差额(或收益额)利息收入。差额(或收益额)利息收入即利差收入,是
指对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办理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
去贷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金融企业往来、金融商品转让等。对转贷、金
融商品转让等按利差(或收益额)征税,其利差限于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收益额
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经营费用(或成本)不允许从中作任何扣除。
现行税制中将金融企业往来的利息收入,分为存款利息和往来利息收入两种。存
款性质的利息收人,不征收营业税;往来利息收入,视为转贷行为,以往来利息收入
减去往来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金融商品转让,如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等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
(3)金融服务性收入。金融服务性收入,按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行为和内容来
划分,可分为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两种。
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为提供金融代理业务从受让方取得的全部收入。
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为提供金融服务业务从受让方取得的全部收入。
上述业务中,金融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纳税人选择一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
得变动。
反避税的一般方法
对金融业营业额的稽查,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检查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情况。具体做法为:将企业纳税申报表与“利息收
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损益”、“租赁收益”、
“证券销售”、“证券发行”等收入类明细账相核对,看纳税申报是否真实,有无少
报、瞒报收入,从而少纳营业税的现象。
(2)检查收入入账项。具体做法为:将“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手续费收入”、“租赁收益”等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看纳税
人取得金融业务收入是否全额记入了收入类账户,有无分解收入,或者用费用、支出
冲减收入的现象。
(3)检查支出账项。具体做法为:将“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
费用”等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看有无用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
出的现象。
(4)检查抵扣项目。因为转贷业务和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都是按净
额征收营业税的,检查时要注意纳税人抵扣的金额是否正确,有无扩大抵扣金额、少
纳营业税的现象;有无将已实现的业务收入挂在往来账项上,不确认收入,偷逃营业
税的现象。
(二)保险业反避税突破点
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保险业的营业额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价款和价外
费用。具体来说,营业额包括国内保险、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收入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
的各种名目的收入。
保险公司经营涉外直接保险业务,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按收到外汇的当天或
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一种
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
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
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期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
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
的业务。储金业务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一年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人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
额之和乘以50%。按以上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
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反避税的一般方法
对保险业的反避税,重点是检查损益类有关账户,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
“分人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稽查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有无保户储金业务少转“保费收入”的问题。
[案例一百八十六]
东银财保公司保户储金期初余额为900万元,期末余额(9月底)为1100
万元,1月至9月应从利息收入结转保费收入56万元〔即(900+1100)×
50%×7.47%×9/12〕,已结转50.40万元,少结转5.60万元。
尤其应注意有无不结转的保费收入,直接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的情况。
(2)审查纳税人有无按扣除无赔偿奖励后的营业额计税的问题。保险公司为鼓
励保户加强管理,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对其些项目实行无鼓励保户加强管理,减少
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某些项目实行无赔偿奖励。目前,保险企业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
方法:一是在续保时先按全额贷记“保费收入”,再用红字冲销少收(奖励)的部分;
二是按保户需交数(扣除奖励额后的数额)直接贷记“保费收入”。不管采取何种账
务处理方法,在征税时,奖励支出一律不予剔除,即按正常向保户收费的标淮作为计
税依据。
(3)检查有无保费收入长期挂账的问题。按规定对保户采取分期收费的,必须
全额贷记“保费收入”。稽查时应注意企业有无收取保费,但长期挂账而不结转的问
题。
[案例一百八十七]
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于1995年6月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向某市工
商银行取得贷款120万元。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贷款不能及时归还,另外,还欠银
行利息30万元,经多次催收无效,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并于1998年10月法
院判决如下: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以临街楼一幢和分厂2000平方米土地折价归还
贷款本息。资产评估折价说有如下:①分厂未使用土地账面价值20万元,折价30
万元;②临街楼账面固定资产原值8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折价80万元;③
临街楼占用土地账面价值20万元,折价40万元。该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贷款--深圳市工商银行 1,20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 80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400,000
税务人员于1998年12月对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
企业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抵顶贷款的行为均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案例解析]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以抵押的房产和
土地使用权抵顶贷款本息的行为属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考虑到企业平常纳税态度较好,暂不罚款,企业应照章补缴
5%的营业税。
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用红字冲销原记账凭证:
借:短期贷款--深圳市工商银行(红字)1,20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红字) 80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红字)400,000
②出售固定资产结转其账面原值和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 800,000
③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抵顶银行借款和预提利息:
借:短期借款--深圳市工商银行 1,200,000
预期费用--预提借款利息 3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其他业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 700,000
④将出售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转作营业外收入:
800000-600000-税金40000=16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60,000
⑤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40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00,000
⑥补提税金:
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800000×5%=40000元
转让土地合作权应缴纳营业税=700000×5%=35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 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000
⑦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75,00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