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对利用经营期限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录入时间:2001-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2001信息】 一、经营期限避税法原理
经营期限避税法是投资者根据税法对企业经营期限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期限进行
选择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投资期限是指投资者投资举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期限。我国
税收优惠政策中对生产经营期限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照顾的,其经营期限必须在10年
以上。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五免五减”照顾的,其经营期必
须在15年以上。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照顾的,其再投资的外商投资
企业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
(4)在经济特区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一免两减”税收照顾的,
其经营期必须在10年以上。
(5)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其经营期必须在10年以上。
在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上经营期的规定,仅限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投资者在投
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时,应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期限办理。如企业的经营期达
不到规定的期限,即使其他方面都符合条件,也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照顾。
二、经营期限避税法案例点评
国家政策意愿是针对新办企业起步时困难较多,有必要在税收上给予扶植,结果
不少外商钻税法的空子,不断地换牌设厂谋得免税和减税。
据调查,深圳市10多年来累计登记开办的外资、合资企业近数万家,但实际经
营的不足2/3,另外的1/3强,除极小部分转产或停产外,大多数在免税期满后,
通过换招牌又变成了新办企业,从而再次享受免税。
[案例一百五十七]
深圳华美德公司属合资企业,生产各式针织成衣,1996年产值1300万元,
盈利120万元。刚好1996年底减免税期满,企业早有准备,于年中就扩建了厂
房,把印染车间划出去另建一个印染厂,跟原先工厂的生产流程基本相同,只是规模
扩大了。新厂的营业利润约占原企业的80%,重新享受减免税期的优惠待遇。
[案例一百五十八]
深圳市罗湖区有一家旭华电子公司属合资企业,从1990年开办到今已有10
多年的历史,按理应该是前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后5年都纳税,实际情况是,旭华电
子公司前后4次更换厂名,3次搬迁厂址,使企业至今仍未进入纳税期,可谓是外商
在我国投资避税的典例。
根据一般规律,利润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这就是“税向低处流”。在涉外税
负如此之低的我国,为什么会大量存在避税现象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管理大权
旁落给外国投资者。以我国合资企业为例,中方股东多半是国有或集团企业的代表,
一般不会把利润转移到境外,外方股东多半是私人投资者,避税可以得到直接的个人
好处。目前,许多三资企业,特别是那些两头在外的企业,购销两权多半由外方控制,
避税更容易发生;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如果通过高进低出的手段把利润转移到境外,
即使在境外补交了一笔“税差”,也能赚到税后所得的大头;外方独资企业,在中国
避免纳税,不等于在境外一定要补交税款,如果母公司是设在香港那样实行收入来源
地税收管辖权的地区或其它避税地,由于它们对境外汇入的利润不征税,这笔应交的
税款自然攫为己有。
三、经营期限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案例一百五十九]
今年上半年,税务人员对中美合资经营企业深圳华德美电子公司1998年的纳
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如下情况:
(1)深圳华德美电子公司为部分职工提供劳动保险100万元,其中为一些外
籍员工提供的根据其居住目的有关规定在居住国办理的社会保险的保费支出折合人民
币50万元,全部保费支出均计入了管理费用,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深圳华德美电子公司向为其提供初级产品的某皮革厂投资50万元,当年
即取得投资收益10万元。该企业已把50万元计入当年的扣除费用,而没有把投资
收益1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深圳华德美电子公司为美国凯利马公司子公司,当年分摊美国凯利马公司
管理费用50万元并计入深圳华德美电子公司的管理费用,扣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经检查发现,深圳华德美电子公司兑换外币时若发生汇兑损失均计入了
“财务费用”账户,但汇兑收益却全部转入“储备基金”账户,列入专用基金,从而
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经查转入储备基金的汇兑收益为35万元。
税务机关在检查出如上情况后,决定依法对该企业的错误行为进行调整,要求其
补缴税款并对之进行处罚。
[案例分析]
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该企业
应调整有关账目,并相应补交税款;又据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
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收益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
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增减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企业应把计入本年费
用的长期投资转出,并相应补交所得税;税法第四章第58条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
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因此在计征所得税时应作相应调整;根据制度规定,列入
财务费用的汇兑损失应为减除汇兑收益后的净额,因此应把计入“储备基金”的汇兑
收益转出并调整当年损益。根据以上分析,应调整分录如下:
(1)境外保费调出:
借:其他应收款--境外员工 5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0
(2)将投资支出调为长期投资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0
(3)冲减母公司应负担的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A公司 5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0
(4)汇兑收益转出
借:储备基金 35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0,000
由(1)、(2)、(3)、(4)可知,共调增利润185万元,应计征所得
税为:185×33%=61.05(万元)
(该企业适用税率30%,地方所得税率3%)
(5)补计所得税:
借:所得税 610,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10,500
针对该企业的故意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决定给予其一定的惩罚。尽管偷税数额较
大,但相对于其已缴税款865.75万元比例较小,因此决定对该合资企业处以应
补缴税款1.5倍的罚款。
(6)上缴税金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10,500
利润分配--税务罚款 915,750
贷:银行存款 1,52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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