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对利用汇出利润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录入时间:2001-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2001信息】 一、汇出利润避税法原理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方分得利润汇出境
外要缴纳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针对这项规定,有些合资、外资企业采取种种手
法将利润转移国外,躲避我国的税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有些企业属非创汇型企业,自身外汇不平衡,在年终进行利润分配时,由
于自有外汇不足,按照其合同规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只能全部或部分以人民币的形
式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外方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暂不汇出,而是转入其设在我
国境内的其它相关企业的账户内暂存,经过一段时间后,再转入另一个企业的账户,
这样经过若干次空间上的转移,使税务机关失去对此项所得税的跟踪与监控,然后通
过某种途径兑换成外币,并以其它名义(如个人名义)邮汇或携带出境,最终躲避我
国税务机关对该项收益的征税。
(2)有些企业的投资外方在年度中间来华期间,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合资企业内
取走相当或大于其年终可能分得的利润的外币,除在国内花费极少部分外,绝大多数
都随身带出境外。这样,该企业年终分配利润时,其外方应分得的利润只能抵顶从企
业的借款,自然就没有利润的汇出,这也同样避开了我国应征的税款。
(3)两个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之间有某些事务上的联系或其它特殊关系,
当其中一个企业已经处于经营时期时,由于其与后者之间的默契,也会将其所得的利
润以借款方式借给后者,作为其股本的投入,而不汇出境外。而后者则可能在国外以
还款或其它方式对前者予以补偿,这就避免了汇出利润所得税的征收。
二、汇出利润避税法案例点评
t案例一百六十]
深圳经济特区祥龙福实业有限公司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1991年8月开
业,生产经营期为20年。该企业1991~1999年的经营及纳税情况如下(此
处仅指企业所得税):
(1)1991年获利60万元,纳税9万元
(2)1992年获利20万元,没纳税
(3)1993年获利50万元,没纳税
(4)1994年获利60万元,没纳税
(5)1995年获利50万元,纳税5万元
(6)1996年获利10万元,没纳税
(7)1997年获利30万元,纳税2万元
(8)1998年获利50万元,纳税5万元
(9)1999年获利70万元,纳税10.5万元
该企业为设立在深圳经济特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适用15%
的税率,且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待遇。从祥龙福实业
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来看,1991年开业当年虽获利但未计算减免期限,从199
3年开始享受“二免三减半”,其中1996年发生亏损,从而把减免期推延至19
98年。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开业当年经营期限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
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但当年获利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祥龙福实
业有限公司把1993年确认为开始获利年度符合税法规定,1991年按15%的
税率纳税也是正确的。按规定,企业享受免税、减税期应连续计算,因此,祥龙福实
业有限公司1993年、1994年可享受免征优惠,1995年到1997年减半
缴税,自1998年起应全额纳税。但实际中,该企业1996年度发生经营亏损1
0万元,从而把减免期推延至1998年,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199
8年,该企业适用税率为15%(而非10%),应补缴税款:50×(15%-1
0%)=2.5(万元)。
该企业1999年的纳税处理是正确的。
补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000
实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三、汇出利润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税务人员进行反避税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付利润计算是否正确,审查时应在核实企业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的基
础上核实企业当期税后利润(或称净收益)的真实性、正确性;然后,审查企业是否
按国家规定的内容、比例作了必要扣除,核实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应付利润是否正确、
合规。
(2)检查应付利润分配的正确性,是否超额分配,主要指在弥补亏损时分配利
润及未提取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和分配的利润大于可供分配利润等,为此,
应根据“应付利润”账户贷方数与企业“未分配利润”明细账和借方数核对,查明是
否一致,然后观察“未分配利润”贷方是否有余额,如果无余额或出现贷方余额,证
明可能有超分配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如果用盈余公积发放股利,应审查其发放比例以
及盈余公积与实收资本的比例能否保持25%,否则,应进一步查明该公司有无超比
例分配利润的问题。
(3)检查应付利润分配是否及时,由于超利润分配、资金紧张等原因可能造成
分配不及时,对此,应进行调查分析,查证其具体原因与存在的问题。
[案例一百六十一]
查账人员对某单位的一项无形资产投资活动进行查证,通过对“投资收益”及有
关账户明细账审查了解到,该企业于1998年12月5日收到被投资单位划来的投
资收入30000元,记入“投资收益”账中,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投资企
业应收到的投资收入为32400元,于是查账人员重新审核了双方签订合同等文件
资料,同时对“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作了进一步查证,证实被投资单
位于1998年12月5日,将投资收入32400元划给了该企业,该企业199
8年12月5日1800记账凭证反映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32,400
贷:投资收益 30,000
其他应付款 2,400
[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查证,可确认该企业未及时足额地将投资收入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并将少记的部分截留了有关税款。
[账务调查]
鉴于已跨年度,该企业应按被投资企业划来的投资收入金额计入“投资收益”账
户,同时进行利润分配,清缴所欠税款,其账务处理如下(假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3
%,盈余公积计提比率为10%,投资者利润分配为净利润50%):
(1)借:其他应付款 2,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08
应交利润--应交所得税 792
(2)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0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08
(3)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64.8
贷:盈余公积 160.8
应付利润 804
(4)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部 792
应付利润 804
贷:银行存款 1,596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