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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对利用控股权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录入时间:2001-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2001信息】 一、控股权避税法原理 一些国外厂商利用我国沿海地区交通便利、信息灵敏、劳动力廉价和政策优惠等 优势,将部分生产活动从国内或其它地区转移到我国的沿海地区。这些外资企业多数 是“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企业本身在境外没有独立的购销网和购销渠道, 主要依靠境外的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它子公司为其代购原材料和包销产品。由于是集 团公司内部的产品转移,所以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的结算多采用内部定价、提高 原材料价格、压低产品价格等办法逃避我国税收。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企业产 品销路不成问题,生产也处于饱和状态,但企业表现为亏损,或虽有利润获利水平较 低,然而,尽管企业亏损或微利,但生产规模并不呈现萎缩,反而不断扩大。 二、控股权避税法案例点评 [案例一百六十二] 珠海康丽手套有限公司,是美国柯鲁斯兄弟股份公司独家投资,在珠海香洲工业 区举办的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各种手套,柯鲁斯公司是美国有名的手套生产和销售公 司,在世界市场上占有率较高。该企业产品全部由柯鲁斯公司包销,所需原材料全部 由柯鲁斯公司与国内、外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并提供给该企业,珠海康丽手套 公司不设供销部门,根据柯鲁斯公司的定单生产,产品直接运往美国、加拿大、西欧 等国销售。出口产品价格完全是柯鲁斯公司制定的内部结算价,结算价按工时计算, 每打手套有标准的工时定额,平均计算每打手套工时费用为4美元,再加上工厂管理 费等,柯鲁斯公司以每打手套7美元的价格支付企业,这个价格基本上是生产成本, 没有利润,该企业的利润主要是由母公司以美元与其结算的加工费调剂成人民币所形 成的调剂汇兑利益。 [案例一百六十三] 扬州丽康有限公司是由日本皇田编织株式会社、江都县保康工业公司和中国银行 江都信托投资公司三家合资经营的。该合营公司由外方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 销售活动。由于公司出口产品的定价权控制在外方手里,外方将合营公司的产品以低 于正常交易价格40%的低价销给外方的关联公司,造成该合营公司自1996开业 到1999年这段时间内不是微利,就是亏损,而外方则赚取了较高的商业利润。 三、控股权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税务人员应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对投资的计价进行检查。短期投资可以分为 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和其他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也可以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 长期债权投资。查账人员应分别检查各自的计价是否符合现行制度的规定。 税务人员可以查阅董事会的决议或会议纪要,确定本期内所购入或售出的证券是 否得到正式的授权与核准,并与经纪人的成交通知单列示的日期、证券种类、数量、 金额进行核对,检查与授权核准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与有关投资明细账及总账、现 金账进行核对,查看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案例一百六十四] 税务人员在对奔辉实业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 1997年1月,奔辉实业公司用固定资产和现金对广昌木业进行长期投资,固 定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动用了现金7000万元,拥有了广昌木业50 %的控股权,经过一年经营,广昌木业报告的净利润为5000万元,董事会宣告并 发放现金股利3000万元。1999年12月31日奔辉实业公司所作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500万  贷:投资收益 1,500万 [案例分析] 奔辉实业公司对广吕木业的股权投资达到了有表决权股份的50%,所以应采用 权益法进行核算,而不应该使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正确的账务处理应该为: (1)当广昌木业报告当期收益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00万   贷:投资收益 2,500万 (2)当董事会宣告并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5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00万 企业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少计了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元,少计了投资收益 1000万元。同时,还少交了所得税,即歪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少交 了税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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