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国内节税的一般方法——拆借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2001信息】 金融机构计算利息的方法及比率比较稳定,
浮动幅度较小。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的性质,机构与企业间实行某种默契和互利,要比
企业间融资困难些,特别是在避税问题上。从金融机构筹资避税余地不大,企业间拆
借在避税从而在节税上会有明显好处。
例:企业甲与企业乙为合法避税,以相互融资的形式相互提供投资资金。甲为乙
提供1000万元,乙为甲提供1000万元资金。甲的投资回收期为十年,乙回收
期为八年,甲向乙收取的融资利息为年息31.25%,乙向甲收取的为25%,甲
十年中平均盈利100%,乙八年中平均盈利为100%,甲乙均适用于表20-2
1所示:
表20-21 企业甲乙适用所得税税率表
利润收入(万元) 适用税率(%)
10以下 15
10~30 30
30~70 50
70以上 75
企业甲在未付息前纳税额:
(100-70)75%+(70-30)×50%+(30-10)×30%
+10×15%=50(万元)
税负为:(50/100)×100%=50%
甲付息后纳税额:甲的利润-年息=100-25=75(万元)
(75-70)×75%+(70-30)×50%+(30-10)×30%
+10×15%=31.25(万元)
税负为:(31.25/75)×100%=41.67%
甲从乙得到融资利息收入纳税额为(利息、股息均按15%纳税):
31.25×15%=4.6875(万元)
乙未付息纳税额为:
(125-70)75%+(70-30)×50%+(30-10)×30%
+10×15%=68.75 (万元)
税负为:(68.75/125)×100%=55%
乙付息后应纳税为:乙的利润-年息=125-31.25=93.75(万元)
(93.75-70)×75%+(70-30)×50%+(30-10)×
30%+10×15%=45.3125(万元)
税负为:(45.3125/93.25)×100%=48.33%
乙从甲得到利息收入的纳税额为(利息、股息均按15%计算):
25×15%=3.75(万元)
将企业甲乙分别付息、收息后利润收入及纳税额作一调整,甲、乙的税负、纳税
额、利润分别为:
甲的调擎利润:100-31.25+25=93.75(万元)
纳税额:31.25+4.6785=35.9285(万元)
税后利润额为:93.75-35.9285=57.8215(万元)
税负为:(35.9285/93.75)×100%=38.32%
与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都由自己筹集时)多留利润:
57.8215-50=7.8215(万元)
少纳税额:50-35.9285=14.0715(万元)
减少税负:[(50%-38.32%)/50%]×100%=23.36%
乙调整后利润为:125+31.25-25=131.25(万元)
纳税额为:45.3125+3.75=49.0625(万元)
税后利润额为:131.25-49.0625=82.1875(万元)
税负为:(49.0625/131.25)×100%=37.38%
与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自己筹集时)多留利润:82.1875-68.75
-13.4375(万元)
少纳税额:68.75-49.0625=19.6875(万元)
减少税负:[(55%-37.38%)/55%]×100%=32.04%
显然,企业间拆借资金效果好于全靠自己筹资,也好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这不仅
使税后利润相对增加,也使绝对额增加,不仅使纳税额和税负相对减少,也使绝对值
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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