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国内节税的一般方法——拆借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2001信息】 金融机构计算利息的方法及比率比较稳定, 浮动幅度较小。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的性质,机构与企业间实行某种默契和互利,要比 企业间融资困难些,特别是在避税问题上。从金融机构筹资避税余地不大,企业间拆 借在避税从而在节税上会有明显好处。 例:企业甲与企业乙为合法避税,以相互融资的形式相互提供投资资金。甲为乙 提供1000万元,乙为甲提供1000万元资金。甲的投资回收期为十年,乙回收 期为八年,甲向乙收取的融资利息为年息31.25%,乙向甲收取的为25%,甲 十年中平均盈利100%,乙八年中平均盈利为100%,甲乙均适用于表20-2 1所示: 表20-21 企业甲乙适用所得税税率表 利润收入(万元) 适用税率(%) 10以下 15 10~30 30 30~70 50 70以上 75 企业甲在未付息前纳税额: (100-70)75%+(70-30)×50%+(30-10)×30% +10×15%=50(万元) 税负为:(50/100)×100%=50% 甲付息后纳税额:甲的利润-年息=100-25=75(万元) (75-70)×75%+(70-30)×50%+(30-10)×30% +10×15%=31.25(万元) 税负为:(31.25/75)×100%=41.67% 甲从乙得到融资利息收入纳税额为(利息、股息均按15%纳税): 31.25×15%=4.6875(万元) 乙未付息纳税额为: (125-70)75%+(70-30)×50%+(30-10)×30% +10×15%=68.75 (万元) 税负为:(68.75/125)×100%=55% 乙付息后应纳税为:乙的利润-年息=125-31.25=93.75(万元) (93.75-70)×75%+(70-30)×50%+(30-10)× 30%+10×15%=45.3125(万元) 税负为:(45.3125/93.25)×100%=48.33% 乙从甲得到利息收入的纳税额为(利息、股息均按15%计算): 25×15%=3.75(万元) 将企业甲乙分别付息、收息后利润收入及纳税额作一调整,甲、乙的税负、纳税 额、利润分别为: 甲的调擎利润:100-31.25+25=93.75(万元) 纳税额:31.25+4.6785=35.9285(万元) 税后利润额为:93.75-35.9285=57.8215(万元) 税负为:(35.9285/93.75)×100%=38.32% 与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都由自己筹集时)多留利润: 57.8215-50=7.8215(万元) 少纳税额:50-35.9285=14.0715(万元) 减少税负:[(50%-38.32%)/50%]×100%=23.36% 乙调整后利润为:125+31.25-25=131.25(万元) 纳税额为:45.3125+3.75=49.0625(万元) 税后利润额为:131.25-49.0625=82.1875(万元) 税负为:(49.0625/131.25)×100%=37.38% 与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自己筹集时)多留利润:82.1875-68.75 -13.4375(万元) 少纳税额:68.75-49.0625=19.6875(万元) 减少税负:[(55%-37.38%)/55%]×100%=32.04% 显然,企业间拆借资金效果好于全靠自己筹资,也好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这不仅 使税后利润相对增加,也使绝对额增加,不仅使纳税额和税负相对减少,也使绝对值 减少。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