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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其避税和反避税要点(3)

录入时间:2001-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1信息】 20.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 件规定,对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 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 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 2年。 这里所说的下岗职工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 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 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 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 记。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比照执行。 这里所说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 包括以下8项内容: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 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 务业的界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的项目,应报国 家税务总局备案。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规定,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21.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 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 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2.按照财税字[2000]025号文件规定,对于从原高校后勤部门剥离 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 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在2002年底前,免 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 得的租金和其他服务性收入,应当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 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性人员提供住 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当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23.按照财税字[1999]303号文件规定,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 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4.按照财税字[1999]4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 革后,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 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 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 革后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25.按照国税函发[1996]656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15号 文件,为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3年内 (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凡是地质勘查单位承担 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收入,继续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地质勘查单位 承担其他各项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 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企业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按照财税字[1997]045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 营业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15号和财税字[1996]002号文件规定,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国税发[1994]088号文件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不征营业税。 按照财税字[1995]079号和财税字[1997]045号文件规定,金 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 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财税字[1997]063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指在我国境内经国家社 会团体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 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组织)按照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 收营业税。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 会费,比照此规定执行。 按照财税字[1997]005号文件规定,除国务院有专门规定者外,凡经中 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均不 征收营业税;否则一律征收营业税。在具体操作时,按照现行规定,对于中央批准纳 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 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 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 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纳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具体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见表1-2。 表1-2 财税字[1997]005号文件规定的 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序 号 项 目 1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2 车辆购置附加费 3 船舶吨税 4 适航基金 5 棉花价格调节基金 6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7 黄海、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 8 库区维护基金 9 垦复基金 10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2 社会福利基金 13 旅游发展基金 14 农业发展基金 15 农(牧、渔)业税附加 16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17 粮食风险基金 18 副食品风险基金 19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20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21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22 港口建设费、养路费 23 公路建设基金 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按照国发[1997]5号和国税发[1997]039号文件规定,对国家政 策性银行(即中国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下同)缴纳的营 业税作为国家资本金投资返还给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金 额之日起,返还政策停止执行。按照财税字[1999]237号文件规定,停止对 农业发展银行实行营业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为支持民航事业的发展,财税字[1996]032号文件规定,对于民航的机 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税务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 (三)营业税的避税要点 营业税的避税要点主要包括以下9个方面: 1.通过“黑色交易”减少营业额达到避税的目的。由于目前我国存在着大量的 “地下经济”,“黑色交易”无法确定明确的营业额,如餐饮服务业的小饭馆,由于 顾客不一定要求开具发票或其他报销凭证,因而对于它的营业额的确定是相当困难的。 诸如此类的纳税人就可能利用这种隐蔽性来刻意隐瞒营业收入,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 的。 2.通过无形资产估价上的困难,以少估价来达到避税。事实上,由于无形资产 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且市场上没有相应可以比较的参照物,因而转让价格是 相当抽象的,很难说其是为避税而故意压低转让价格。 3.通过销售不动产价格的隐蔽性避税。 4.混淆文化体育业与娱乐业的界线。文化体育业与娱乐业有许多相互融合的地 方,因而确定究竞谁是娱乐业,谁是文体业有一定难度。而两者的适用税率却有差异, 纳税人就可能把娱乐业混同文体业以减少纳税。 5.利用税务机构的权威及其灵活处理权,说服税务机关为其认定较为有利的纳 税项目。 6.服务业利用服务收费上的项目隐瞒纳税。 7.金融保险业利用利率之差来避税。 8.纳税人滥用减免税政策,通过挂靠等手段达到不纳营业税的目的。 9.利用营业税的起征点,人为压低营业额或分散营业收入来逃避纳税。 (四)营业税的反避税要点 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取得的服务业务 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费、 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它费用从服务业 务收入中单独列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的费用账目,或记入往来账,然后就被 缩小的服务收入计缴营业税。 有些旅游服务单位根据税法中规定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 者付给其它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就利用这一 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它单位的费用中,减少了 计税收入。 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检查,特别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 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单位要审核原始凭证,堵塞漏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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