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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其避税和反避税要点(2)

录入时间:2001-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1信息】 减免退税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包括: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 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 员本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 则》)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包括工会疗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 税。这里所说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 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营 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 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营业税暂行条例》和 《营业税实施细则》)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 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其中,农业机耕是指在农 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 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 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 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相关的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 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则》) 6.纪念馆、博物馆(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 博物院)、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 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 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 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所举办的属于文化 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这里所说 的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文化、 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则》) 7.按照(94)财税字第002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 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 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普 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 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残废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 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 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 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94)财税字第002号、财税字 [1998]095号、财税字[1998]120号和国税函[1999]181 号文件具体规定各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除了上表所列险种以外,各地保 险公司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 征营业税照顾。 8.按照(94)财税字第002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 税。 9.按照(94)财税字第002号文件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10.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 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 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 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给 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 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 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 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一张发票上 的。 按照规定,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图纸、资料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 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的价 值明显偏低,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 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 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 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 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 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审 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 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科技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 的营业税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抵顶免 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11.按照(94)财税字第011号文件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 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对外经营取得的 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2.按照(94)财税字第011号和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规定,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 和军队系统工程。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 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 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13.按照财税字[1999]38号文件规定,对于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保管 储备棉而获得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14.按照财税字[1999]30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肉、 储备糖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15.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为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 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 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 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 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 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限于1 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在200 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16.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 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 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17.学校举办的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 业、娱乐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18.按照财税字[1998]087号文件规定,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免征其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 但不包括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所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营业税。世行项目单位 在招标后应当及时向世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2)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地方税务局审查确认后办理有关免税事宜,并为承 包商出具承包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免征营业税的证明。 19.按照国发[1997]5号文件规定,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 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 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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