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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其避税和反避税要点(5)

录入时间:2001-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1信息】 (2)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 (3)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 (4)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应 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 (5)按照(94)财税字004号文件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 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6)专供残疾人员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 背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94)财税字第060号] (7)按照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 价销售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 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 门审核确定。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 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 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除 这三项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其他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对于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其他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一律征收增值税。承 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和经营上述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企业,以及有政府储 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 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 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 予以免税。 (8)财税字[1998]07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 饲料免征增值税。饲料指用于动物饲料产品或其加工品。按照国税发[1999]3 9号文件规定,饲料指用于动物饲料产品或其加工品,其范围具体包括:(1)单一 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 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2)混合饲料,指由两 种以上的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 一大宗饮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 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按饲料 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 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以上)、维生素(8种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 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 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 均匀混合物,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征 税范围。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 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 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9)按照财税字[1998]07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 前,农膜继续免征增值税。农膜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10)按照财税字[1998]07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12月31 日前,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钠、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钙以 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工生产企业改生产的尿素、 磷铵和硫酸铰继续免征增值税。化肥生产企业以前述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 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 70%)也免征增值税。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 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化肥,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 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11)按照财税字[1998]07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12月31 日前,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 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氨酸钠、美去津、棉铃宝、甲氰菊酯、甲 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哇啉酸、 丙烯菊酯、百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 磷、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免征增值税。 (12)按照财税字[1998]07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12月31 日前,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3)按照财税字[1995]069号文件规定,执法部门和单位(指各级 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 若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法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 门同意后公开拍卖;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指定销售单位 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若属于 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等, 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法部门和单位取得的拍卖收入、变价收入、 按收兑或收购价格取得的收入均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征收增值税。经营 单位销售罚没物品照章征收增值税。 (14)按照(94)财税字第011号文件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 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免 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 装,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 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 免征增值税。 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销售给军 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 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 而互相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 免征增值税;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 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 成品免征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 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 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15)按照(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税字[1998]033号文件规 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 茶(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用 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免征增值税。 (16)按照财税字[1997]124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 于少数民族贸易县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础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 值税。 (17)按照财税字[1998]047号文件规定,对于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 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18)按照计经贸[2000]161号文件规定,对于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 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 顶进国产棉(指顶替进口原棉、棉纱和棉坯布加工产品出口的国产棉,分为新疆棉和 内地棉。其中新疆棉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 股份有限公司三家经营,内地棉仅限于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经营),免征其销售环节 的增值税。 (19)按照财税字[2000]025号文件规定,对于从原高校后勤部门剥 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其为高校师生食堂 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以及向其他高校 提供快餐获得的收入,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20)按照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对血站(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 织)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另外,现行财税字[1996]07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 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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