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其避税和反避税要点(6)
录入时间:2001-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1信息】 2.减税优惠政策
按照财税字[1998]006号文件规定,对于经营旧货单位销售的旧货,不
论是采取买断经营方式或寄售方式,均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
3.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1)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
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如软盘、硬盘、
光盘等),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计算机软件,应当分别核算销
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
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2)按照财税字[1997]124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民
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
后返50%。
(3)按照财税字[1998]031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国
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4)根据财税字[1995]24号和财税字[1999]1号文件规定,在
2000年底以前,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
(5)按照财税字[1996]07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
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②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③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④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读》、《瞭望》、
《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⑤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⑥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⑦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①、②、③、⑤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
一报一刊以内。
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按照财税字[1999]305
号文件规定,上述第6项所称的“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大学的学生课本是指大专
及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使用的教科书;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
大纲的要求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教育部和省级
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
围掌握。上述“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均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
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上述第7项所称的
“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是指正式出版的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
书号》(GB5795-86)或《中国标准刊号》(GB9999-88)的属于A(马列
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
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
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
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宇宙飞行)和X(环境科学)类图书和期刊,以及少
数民族文字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上述第1~7项所称的图书(含课本)、报纸、
期刊,包括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6)按照财税字[1996]07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全
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
的税款专顶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财税字[1999]305
号文件规定,上述所称的“出版物”,是指根据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
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以及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
信息载体。上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
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数
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
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
大众传播媒体;上述所称“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县和1994年以后撤县改
市而成的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7)按照财税字[1998]139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国
家确定的88家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
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70%的办法。
(8)按照财税字[1998]081号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于国家
确定的19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
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返还的方法。
(9)按照财税字[1998]046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于
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企业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
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不少于70%),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
题(不大于30%)。享受先征后返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
动场所,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
理局、劳教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
单位。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利用现有的生产条件和增加投入进行改造,
把原企业部分工人分离出来,组成新的生产单位,全部产权仍属于监狱、劳教系统,
并与原监狱企业形成紧密工艺衔接和配套关系的,也可享受先征后返优惠。对监狱、
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
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
受先征后返优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所属监狱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0)按照财税字[1995]003号和财税字[1998]033号文件
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于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即征即退办法。见表1-1
表1-1 财税字[1995]003号和财税字[1998]033号
文件规定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
1 木材纤维板
2 木竹刨花板
3 纫木工板
4 木竹片
5 地板块
6 木旋制品
7 水解酒精
8 糖醛
9 饲料酵母
10 针叶饲料
11 木炭
12 活性炭
13 栲胶
14 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
加工的板方材)
15 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皮、叶、根、
锯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
竹碎料板,压刮板
这里所说的“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
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
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这里所说的“次小薪材”包
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
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
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
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生产上述产品综合利用产品
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
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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