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其避税和反避税要点(7)
录入时间:2001-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1信息】 (11)退税还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财工字[1998年]024号文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合格,除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及中央烟草、邮电企业外,均可申请执
行以税还贷政策,即退还部分增值税和消费税用于偿还外汇借款项目的本息。
①外汇借款项目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问
题通知》。
②必须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外汇借款项目。
③必须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外汇借款合同的项目。
④必须将当年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及时足额地入库;有拖欠税款的企业,必须制
定以税还贷期间分年度补税计划,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计划的时间和补税额
及时足额补缴。
⑤以税还贷须用外汇借款项目新增税款归还。
⑥以税还贷政策仅限于工业企业,符合以税还贷条件但外汇借款项目已经以投资、
入股形式投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者项目所在企业已经改为股份上市公司的,不
再享受以税还贷政策。
⑦已破产企业的外汇借款项目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政策,被兼并企业的外汇借款项
目并入兼并企业的,由兼并企业提出以税还贷申请。
⑧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项目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资金来源共同归还借款,配套还贷
资金不落实的,原则上不实行以税还贷政策。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当年的以税还贷金额原则上按企业外汇借款项目借款合
同规定的,当年须还外债本息总额(按当年1月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
的12%确定。在归还借款期间,在按规定用外汇借款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提折旧,财
务费用(外汇借款当年付的利息及当年应摊销的汇兑损益)、外汇借款项目形成的税
后利润及借款时规定的其他还贷资金进行还款仍不能满足当年应还款计划时,可申请
享受以税还贷政策;若上述资金已能满足当年还款计划时,则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政策。
凡是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企业,应向其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
至省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审查同意后按年下达享受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及退税还贷限额。凡被列入名单
的外汇借款企业,在当年10月底以前向所在地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专员办
提出退税还贷申请表,经审查后,由省级专员办具体办理退税手续。
按照(94)财税字第055号文件规定,对于实行先征后退的企业,应按照税
法的规定先缴纳各项税收。纳税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由财政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
委托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下列办法审批办理退税:
(1)对于进口商品的退税,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海关提出退税
申请,经纳税所在地海关审核后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无
误后,批复有关海关和金库。有关纳税地海关根据财政部的批复,从当地中央金库退
付。
(2)对集中缴库的中央所属企业流转税的退税,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财政部核准,从中央金库退付。
(3)对集中缴库的中央所属企业所得税的退税,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财政部核准,从中央金库退付。
(4)一般企业申请退付消费税和增值税,由企业向纳税地的中企驻厂员机构提
出申请(无中企驻厂员机构的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
件,经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核实报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审核后,批复纳税地中企驻
厂员机构并抄送当地国库;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根据批复,按税种和财政体制规定
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当地国库部门复核,从中央金库和地方国
库退付,即从中央国库退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从地方国库退25%的增值税。
(5)企业申请退付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税收(如一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
等等),由企业向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财
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部门)核准,从地方国库退付。
(6)就地缴库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央间、中央与地方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地方
金融企业)申请退付所得税,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
税凭证及复印件,经财政部核准,从中央金库退付。
(7)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应由企业向纳税地国
税局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纳税地国税局分支机构审核
汇总,报省级国税分支机构核准批复,纳税地国税分支机构根据批件开具“收入退还
书”,经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金库和地方国库退
付。
(8)财政部对主管部门实行专项退税的,由财政部在核定的退税总额之内,按
照有关部门缴纳税收的具体入库情况,从中央金库退税。
4.使用国产设备退税优惠政策
按照国税发[1999]17l号文件规定,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
备增值税。具体有关规定如下。
(1)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按照规定,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
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
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
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
件以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
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
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指我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不
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②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
产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2)登记备案和购销管理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
买国产设备前,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下列资料,到其主管退
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复印件;
⑤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⑥进口设备清单;
⑦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⑧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⑨验资报告。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
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
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
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
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
退税手续: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③付款凭证;
④登记手册;
③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税款退还手续。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款按以下公式
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内将采购的国产设备转让、赠送等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
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补征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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