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其避税和反避税要点(2)
录入时间:2001-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1信息】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税率优惠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
定,增值税的税率为17%,还有两档低档税率,即13%和零税率。按照现行规定,
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农业产品,包括粮食、蔬菜、烟叶(不包括复烤烟叶)、茶叶(包括各种毛
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
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94]财税字第
004号和财税字[1995]052号文件)
2.粮食复制品,包括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增值税暂行
条例》)
3.食用植物油,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
玉米胚油、菜油、胡麻油和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增值税暂行条例》)
4.自来水。(《增值税暂行条例》)
5.暖气、冷气、热气、热水。(《增值税暂行条例》)
6.煤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7.石油液化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8.天然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9.沼气(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10.居民用煤炭制品,包括主要供居民用的煤球、煤饼、蜂窝煤、引火炭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
11.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暂行条例》)
12.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和配合饲料,但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
的粮食和饲料添加剂。(《增值税暂行条例》)
13.化肥,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和其他化肥。
(《增值税暂行条例》)
14.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
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和其他农药原药、农药制剂。(《增值税暂行条例》)
15.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
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
业运输机械(不包括农用汽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不包括机动渔船)、林业
机械(不包括森林砍伐机械和建材机械)、小农具(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业用水
泵[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用潜水泵,农用轻便
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此范围,(94)财税字第0
60号文件规定]、农用柴油机[指主要配套于农用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
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
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此范围,(94)财税字第060号
文件规定]。
16.农用塑料薄膜。(《增值税暂行条例》)
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黑色金属矿采
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
粉。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工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
矿)也属于此范围。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除铁、锰、铬金属以
外的其他金属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
合物。[(94)财税字第022号]
18.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
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过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未经加工的
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于此范围。[(94)财税字第022号]
19.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过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
选煤。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
属于此范围。[(94)财税字第022号]
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原油、柴油、新闻纸、糖、援外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目前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基合金和白金等)除外,税率为零。(《增值税
暂行条例》)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对于
进项税额较多的纳税人,其实际税负并不太重,但对于进项税额很少甚至没有的纳税
人,其实际税负就较重。
[案例一]
中龙塑料有限公司购进原料600元,进项税额为102元,生产出产品,实际
销售收入为1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元,实际税负为6.8%(即(1
70-120)/1000×100%);天强电子有限公司购进材料200元,进
项税额为34元,生产出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为1000元,销项税额为170元,
则实际税负为13.6%(即(170-34)/1000×100%),其实际税
负是中龙塑料有限公司的二倍。
为了减轻进项税额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法规定,生产下列货物的一般纳
税人,除了按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外,也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
征收率计算纳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
产的电力;(财税字[1994]004号、国税函[1998]843号)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砂、土、石料;(财税字[1994] 004号)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财税字
[1994]004号)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
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财税字[1994]004号、国税发[1994]
186号文件)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
制品;(财税字[1994]004号)
6.自来水。[(94)财税字第014号文件]
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
售计算机软件(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如软盘、硬盘、光盘等)
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
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两者均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
另外,国税发[2000]03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
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财税字[1998]113号和国税发[1998]104号文件规定,年
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和商业个体经营者[指从事货物批发
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
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商业企业和
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
按照财税字[1998]122号文件规定,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
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经营旧货单位销售的旧货,经国
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均按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无论按照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方法计算纳税,还是按简易方法计算纳税,
计税方法一经选定以后,3年之内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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