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其避税和反避税要点(8)
录入时间:2001-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1信息】 5.增值税出口退(免)税规定
出口产品退(免)税,是国际上通行的税收规则,目的在于鼓励本国产品出口,
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时,
按照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所谓零税率,是指出口货
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全税率为零,不承担任何增值税税款,对购进出口货物时
已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在货物出口时就应当按13%或17%的税率退还给出口企业。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①对报送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除国家
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可凭有关凭证
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增值税。
②享受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
出口后,不予退税。但对出口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
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考虑到这些产品大多由小规
模纳税人生产、加工、采购,并且其出口比重较大的情况,特准予以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
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
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
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
的货物,都属于特准退增值税的货物。
③享受出口免税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1
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军队系统企业
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以及出口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国家出口
计划内的卷烟和军品等予以免税。出口享受免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
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费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中抵扣,而应计入产品成本。
④不准予退(免)税的货物。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
口货物不予退(免)税:
原油、柴油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
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另外,国家指定企业出口税制改革以前的原高税率货物、贵重产品可以退税。但
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
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规定税率-进项税额
(2)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按照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对出口货物实行了零税率,
货物出口时按13%或17%的税率退税。但是,新税制实施后,为使新旧税制平稳
过渡,保留了一些减免税规定,由此造成该征的税款没有征到,出口却是全额退税,
少征多退的现象严重。并且,由于税收征管手段落后,防范出口骗税手段薄弱,骗取
出口退税的问题也十分严重,加上其他因素,致使出口退税规模连年大幅度增长,超
过了财政承受能力,欠退税额呈倍数扩大。为此,需要调整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并改
进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为了解决纺织企业的困难和鼓励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从1998
年1月1日起,将纺织原料和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由9%、将钢材、水泥的出口退税
率由9%调高到11%,将船舶的出口退税率由9%调高到14%;从1998年7
月1日起,将通信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
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等七类轻工产品的出口
退税率由9%调高到11%。同时,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对出口的纺织
机械的退税率由9%调高至17%。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
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3)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办法
①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办法。
a.专业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计算退税的办法。专业外贸进出口公司应将出口
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依据购
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适用的退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
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增值税法定税率-适用的退
税率)
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
再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退税机
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b.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计算退税的办法。为推进外贸体制改革,
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
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
抵、退”税的计算办法,即免征本企业自产货物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将出口货物应予
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出口货
物占当期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
额而未抵扣完时,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计算退
税。对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的企业,未抵扣完的税额结转下期
继续抵扣。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
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
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
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A.当应纳税额为负数又绝对值大于或等于本季度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B.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小于本季度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
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C.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c.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计算退税的办法。没有
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采取
“先征后退”的办法计算退税,即生产企业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计算缴税,待产品出
口退税手续齐全后,再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按适用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应
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办法。
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
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保税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加工的
货物出口后按照以下办法办理退税。
a.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办法。外贸企业以进料加
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开进料加工贸易
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
税务机关,并据此在计算征税时予以扣除,或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
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准予扣除的税
额或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
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计算公式为: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
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
b.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办法。生产企业以进料加
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
手册填开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
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
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
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计算办法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
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余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和公式按“免、抵、退”执行。
对事先没有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而以进料加工贸易名义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生产
企业出口的,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保税进口的料件则不能按规定的征税税
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货物出口后,也不能对保税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予
以扣减。对属于外贸企业出口的,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
时,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和审批
①出口退税登记管理。
凡是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持对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
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办理退税登记证。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
物的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设置出口退税专职办税员和稽核员。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各企业应
设专职办税员,负责办理本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为防止骗税等问题的发生,保证出
口退税的及时、准确,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各外贸、工贸专业总公司都必须设立主管
出口退税工作的专职稽核员。
②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的申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
(免)税申请表》,并据实填报出口货物的名称、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出口销售数
量、销售金额、进项税额、退税税种、税率及退税额金额,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所必
需的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
核销单等凭证,先报外经贸部主管部门稽核盖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
请退税。
③出口退税的审批。
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
退税规定,认真审核无误后,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
可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税手续。对一些出口货物,退税
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必须实施税收函调制度,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退税机关方
可给予退税。出口货物办理退税手续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
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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